境内员工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之个人所得税扣缴问题探析(上)
陈梦婷/文
随着国际化和资本市场的开放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境内企业赴境外资本市场上市,与此同时,境外上市公司对属于集团内部的境内员工之股权激励措施也日渐进入市场,所涉及的问题也层出不穷。
境外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后,境内员工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将会获得一定的收益,但其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问题将会影响股权激励计划的整体效果,此时,境内员工就股权激励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以及如何扣缴等问题就成为股权激励企业必须充分关注的问题了。
这里的境内员工可能为境外上市公司直接持股的境内子公司的员工,也可能是境外上市公司所属集团内的境内公司的员工,因两种类型的个人所得税扣缴问题处理方式并无大不同,因此本文对境内员工所属公司(以下简称“境内公司”)与境外上市公司的具体关系在所不问。
一、被激励境内员工个人所得税税额计算方式
股权激励,上市公司为激发员工参与、分享公司的成长和发展收益,以低于市场公允价格或无偿的方式授予公司员工部分公司股权,以期激发其工作热情,长期、积极的为公司服务,实现与公司共同发展,是上市公司为了激励和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种长期激励方法。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主要包括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等形式。下面作分别讨论。
(一)股票期权的概念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股票期权一般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上述“某一特定价格”被称为“授予价”或“施权价”,即根据股票期权计划可以购买股票的价格,一般为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或该价格的折扣价格,也可以是按照事先设定的计算方法约定的价格;“授予日”,也称“授权日”,是指公司授予员工上述权利的日期;“行权”,也称“执行”,是指员工根据股票期权计划选择购买股票的过程;员工行使上述权利的当日为“行权日”,也称“购买日”。
1、授予环节及除外情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第二条“关于股票期权所得性质的确认及其具体征税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第六条之规定,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但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除外,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属于员工已实际取得有确定价值的财产。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是指股票期权在授权时即约定可以转让,且在境内或境外存在公开市场及挂牌价格,此种情形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属于员工已实际取得有确定价值的财产,应按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并按认购股票期权(行权所得)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
(2)员工取得上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转让该股票期权所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按现行税法和政策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
(3)员工取得上述第①项所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实际行使该股票期权购买股票时,不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行权日前转让股票期权
根据财税[2005]35号文第二条“关于股票期权所得性质的确认及其具体征税规定”规定,如果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应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一般是指股票期权转让收入。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股票期权转让收入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
3、行权环节
根据财税[2005]35号文第二条“关于股票期权所得性质的确认及其具体征税规定”及国税函[2006]902号文第三条之规定,员工股票期权所得是因其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员工股票期权所得的性质为“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一般是指员工行使股票期权购买股票实际支付的每股价格。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上述施权价可包括员工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格。
另外,国税函[2006]902号文第四条规定:凡取得股票期权的员工在行权日不实际买卖股票,而按行权日股票期权所指定股票的市场价与施权价之间的差额,直接从授权企业取得价差收益的,该项价差收益应作为员工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行权后环节
根据财税[2005]35号文第二条“关于股票期权所得性质的确认及其具体征税规定”及第四条“关于应纳税款的计算”之规定,员工行权后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按照如下处理:
(1)行权后,员工将购买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2)行权后,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概念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被授权人在约定条件下行权,上市公司按照行权日与授权日二级市场股票差价乘以授权股票数量,发放给被授权人现金。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条件,授予公司员工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
1、股票增值权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第二条“关于股票增值权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规定,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获取的收益,是由上市公司根据授权日与行权日股票差价乘以被授权股数,直接向被授权人支付的现金。上市公司应于向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兑现时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被授权人股票增值权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股票增值权某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
2、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国税函[2009]461号文第三条“关于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规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原则上应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归属于被激励对象时确认其限制性股票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时,应以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日期的股票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减去被激励对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数所对应的为获取限制性股票实际支付资金数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国税函[2009]461号文第五条“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
(1)股票增值权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上市公司向被授权人兑现股票增值权所得的日期;
(2)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
(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应纳税额的计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第一条规定,个人从境外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应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以及国税函[2006]902号文有关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即比照[2005]35号文第四条第(一)项以及国税函[2006]902号文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计算。
2019年1月1日实施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二条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作出了新的规定,同时废止了财税[2009]5号文所规定参照的[2005]35号文第四条第(一)项以及国税函[2006]902号文第七条、第八条。根据该文规定,在2021年12月31日前,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财税〔2005〕35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等规定相关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后文见境内员工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之个人所得税扣缴问题探析(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