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别慌!国家将出台信用修复办法

信用社会的建立,除了要施以严厉的失信惩戒,还应具备完善的信用修复机制。

撰文 | 格东

出品 | 消费金融频道

只要诚意改正,失信人也不用再害怕处处受限了。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起草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意味着酝酿多年的信用修复机制即将出台,也会进一步规范对失信信息的信用修复工作,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信用修复新规主要有七部分内容,涵盖信用修复的主要方式、信用修复的条件、信用修复的程序、信用修复的协同联动、信用修复的监督管理与诚信教育等方面,尤其明确了认定单位将信用主体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有关要求,以及终止公示、屏蔽或删除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的条件。

信用修复新规的出台,并不是代表信用主体的失信惩戒放松了,恰恰说明信用体系趋于完善,失信惩戒和修复制度更加细化,让信用主体更加爱惜自己的信用。

严重失信修复后仍保存十年

从信用修复新规内容来看,只要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整改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就能向认定失信信息的单位或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提出申请,移出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失信信息公示,以及标注、屏蔽或删除失信信息。

这次信用修复范围很广,可修复的失信信息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刑事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相比其他失信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修复较为严格。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自被认定单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后 3 个工作日内终止公示。但是,它自移出名单之日起在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保存10 年,10年内未发生失信行为的应当予以屏蔽或删除;10年内再次发生失信行为的,还要重新计算保存期限。

此外,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信息也要区别对待,按照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涉及轻微失信行为的信息和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信息,分别对应不同的修复办法。

涉及轻微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满 3 个月且信用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按照规定参加信用修复培训并公开作出信用承诺的,经申请应当终止公示。

修复后更应爱惜信用

早在2019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就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提出要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如今信用修复新规开始征求意见,部分信用主体也能看到希望,及早从失信苦海脱身,不再忍受处处受限的日子。

现实生活中,不少人就因贷款还款逾期,被金融机构上诉至法院,最终面临强制执行的局面,成为失信被执行人。一旦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主体贷款、工作、出行、甚至子女入学都会受到影响。法人如果成为失信被执行人,也会面临同样的处境。

一般来讲,被判为失信被执行人后,法院会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如果被执行人未履行,法院将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工商登记、车辆、有价证券等,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强制措施。

信用修复新规还要求,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修复应当秉持诚实守信原则,如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信用承诺不实或者不履行承诺等弄虚作假行为,由受理申请的单位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3年并不得提前终止公示,3年内取消其在任何领域申请信用修复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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