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神也非魔!差异化分析沪深交易所现场督导制度的理念和原则!
01
督导对象确定的方式不同
02
督导终止情形不同
03
关于撤回后12个月内重新申报
04
重大资产重组、转板等参照执行
05
内部问责
1 |
对比内容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2021年2月3日发布)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 1 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2021年4月30日发布) |
比较结果 |
2 |
特点 |
/ |
第三条 本所实施现场督导,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体现重要性、精准性和专业性,确保现场督导客观、公正、独立、高效。 |
深交所增加了现场督导的特点。 |
3 |
督导对象确定方式 |
/ |
第六条 督导对象确定包括问题导向和随机抽取两种方式。 |
深交所明确了督导对象确定的两种方式。 |
4 |
责任人员 |
第五条 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一经受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相关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即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
深交所删除此条款。 |
5 |
现场督导的情形 |
第七条 本所根据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情况,坚持问题导向,在审核问询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启动对保荐机构的现场督导: (一)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有关资产完整、业务独立、与控制权相关的股份权属、与上市条件相关的财务数据等信息披露内容,存在重大疑问且保荐机构未能予以充分说明,影响审核判断的; (二)保荐机构对影响审核判断重要事项的核查程序不充分,核查结论存在明显疑问的; (三)本所认为需要实施现场督导的其他情形。 |
第七条 本所根据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情况,在审核问 询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启动对保荐人的现场督导: (一)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有关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控制度健全有效、业务完整、生产经营合法合规、与上市条件相关的财务数据等信息披露内容,存在重大疑问且保荐人未能予以充分说明,影响审核判断的; (二)保荐人对影响审核判断重要事项的核查程序不充分,核查结论存在明显疑问的; (三)本所审核认为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信息披露要求而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之日起 12个月内,发行人重新申报且相关问题仍然存在的; (四)本所认为需要实施现场督导的其他情形。 |
深交所增加了现场督导的情形。 |
第八条 对于最近12个月内因保荐业务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本所实施纪律处分的保荐人,以及对于本所发出现场督导通知后或中国证监会发出现场检查通知后撤销保荐项目较多、撤销保荐率较高的保荐人,本所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随机抽取其保荐的项目,启动现场督导。 随机抽取的项目范围由该保荐人保荐的所有未经创业 板上市委员会会议审议且未参与过随机抽取的创业板首发项目构成。 |
||||
6 |
督导组成员 |
第八条 本所按照《审核规则》和本指引的规定组织实施现场督导,设立现场督导组具体开展现场督导工作。督导组成员人数不少于2人。 本所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及其人员参与现场督导工作,并要求其签订承诺书,遵守保密、廉政等纪律规定。 |
第九条 本所按照《审核规则》和本指引的规定组织实施现场督导,设立现场督导组开展现场督导工作。督导组成员人数不少于 2 人。 本所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及其人员参与现场督导工作。 督导组成员在开展现场督导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本所有关廉洁、保密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妨碍保荐人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泄露监管工作中知悉的未公开信息。 |
深交所进一步完善了督导组成员的义务。 |
7 |
督导方式 |
第十一条 本所实施现场督导,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督导方式: (一)现场询问; (二)调阅保荐工作底稿、证券服务机构相关工作底稿; (三)核对有关证据材料; (四)访谈有关对象; (五)要求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核查; (六)督导组认为必要的其他方式。 |
第十二条 本所实施现场督导,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督导方式: (一)现场询问; (二)调阅、复制、记录、提取保荐工作底稿、证券服务机构相关工作底稿; (三)核对有关证据材料; (四)访谈有关对象; (五)要求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核查; (六)督导组认为必要的其他方式。 |
深交所增加了督导方式中对于底稿的处理方式。 |
8 |
问责 |
第十九条 本所对现场督导中发现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问题,将纳入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 保荐机构在多个现场督导项目中均存在执业质量问题或者拒不配合现场督导的,本所将按照相关规定从重处理。 保荐机构保荐的项目因执业质量问题被本所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保荐机构应当对项目保荐代表人等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将问责情况报告本所。 |
第二十条 本所对现场督导中发现的保荐人执业质量问题,将纳入保荐人执业质量评价。 保荐人在多个现场督导项目中均存在执业质量问题或 者拒不配合现场督导的,本所将按照相关规定从重处理。 保荐人保荐的项目因执业质量问题被本所采取工作措 施、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保荐人应当根据内部管理规定对项目保荐代表人等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将问责情况报告本所。 |
深交所强调根据内部管理规定问责。 |
9 |
撤回撤销 |
第二十条 发行人、保荐机构在本所发出现场督导书面通知后、实施现场督导前或者现场督导过程中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或者撤销保荐的,本所终止现场督导,但不影响按照规定对其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
第二十一条 本所发出现场督导书面通知后、督导组进场前,发行人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或者保荐人撤销保荐的,本所终止现场督导,但不影响按照规定对其采取工作措施、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本所督导组进场后,发行人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或者保荐人撤销保荐的,本所将继续完成现场督导。 |
深交所增加了进场后撤回撤销继续督导的规定。 |
10 |
重新申报 |
第二十一条 本所发出现场督导书面通知后、实施现场督导前或者现场督导过程中,发行人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或者保荐机构撤销保荐,该项目在撤回发行上市申请后12个月内重新申报的,本所在受理后将启动现场督导。 |
第二十二条 本所发出现场督导书面通知后、督导组进场前,发行人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或者保荐人撤销保荐,该项目在撤回发行上市申请后 12 个月内重新申报的,本所在受理后将启动现场督导。 |
深交所删除了督导过程中撤回的前提条件。 |
11 |
适用情形 |
/ |
第二十五条 本所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或重大资产重组、转板公司转板上市等的审核中,对保荐人、 独立财务顾问等的现场督导参照本指引执行。 |
深交所增加了重大资产重组、转板上市的适用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