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欧洲的君主普遍窝囊,没有无上的王权?
很多时候我们在看一些欧洲历史剧或读到欧洲历史的时候,往往会有个疑问——为什么欧洲的君主有时候那么憋屈,跟东方人所熟悉的国王、皇帝的感觉不一样,就像东方神仙不食人间烟火,而希腊的天神们则勾心斗角一样。欧洲的君主仿佛就是一些稍微有些特权的普通人一样,他们时常受制于各种因素,甚至也会像普通人一样被宣判,甚至被斩首。
1649年1月30日,查理一世微笑着走上了断头台,在朗诵一首诗之后,指挥着刽子手砍下了自己的头,也让他成为英国和欧洲历史上第一位被处死的君主。跟随查理一世脚步的,还有法国波旁王朝复辟后的第一任国王——路易十六。在1789年7月14日法国大革命爆发后,路易十六先是被软禁,而后步了查理一世的后尘。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让欧洲的“君主们”无法一手遮天?
君主受制的四大因素
正所谓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很多体制、文化也都不是一朝一夕,由于某一个单独因素导致的,纵观欧洲君主制的发展,对君主权力的制约形成有限君主权的主要因素可能来自于四个方面:
一、欧洲始终未能形成一个长期统一的“大国”
二、欧洲主要的思想渊源之一的古希腊的思想遗产
三、犹太-基督教思想的深远影响
四、世俗世界的启蒙和抗争
可以说第一点是地缘政治的因素,其背后也有深刻的历史、文化的缘由,在此我们跳过这一点,从思想观念和历史事件的角度来去理解一下欧洲君主有限权力形成的历史特点。
古希腊“自然法”的神圣不可侵犯
公元前五世纪,知名的剧作家索福克勒斯写了一个安提戈涅的故事——安提戈涅的兄弟波吕涅克斯战死沙场,而独裁者却认为他是叛徒,而下令将其尸体扔在城外任其腐烂,并不允许任何人去悼念。安提戈涅无视独裁者的命令,埋葬了她的兄弟,并对独裁者说:由人写的法律,哪怕是国王的法律,都不能凌驾于“神的永恒法律之上,尽管神的法律不立文字”,但神的法律永存。
安提戈涅所说的神的法律,就是发源于古希腊思维里的“自然法”,就是凌驾在人世间一切规则之上的一些最为基础的、人与人能够达成共识的诸如道德之类的法则。她也说出了统治者也要接受法律裁判的一种朴素思维。古希腊的斯多葛学派发展了这一理念,并由西方世界最伟大的拉丁语散文作家——西塞罗散播至整个欧洲。
宗教权力对君主权力的制衡
在一次辩论中,当被问到追随者是否应该纳税的时候,耶稣说出了那句著名的话——“让凯撒的归凯撒,让上帝的归上帝。”耶稣把世界分成了两个领域,说明了并不是所有人的生活都应该在国王的控制之下。这种观念,也成为西方基督教会的基本理念。
公元四世纪,当时的罗马皇帝命令米兰大主教把教堂归还给帝国的时候,这位主教是这样还击的——我们把教堂交给你是非法的,而陛下接受教堂同样也是非法的。没有任何的法律支持您侵犯个人的住房,您认为上帝的房子能被夺走吗?
宗教对于王权的制衡一直贯穿整个中世纪。十三世纪晚期,伟大的基督教神学家阿奎那写到——一个国王如果不能忠实于其责任,就无权要求别人服从他。推翻这个国王就不能算是反叛,因为国王自己就是一个反叛者,国家有权推翻他。但是更好的办法是剥夺其权力,让他不能滥用。
从宗教中发展出来的观念,不但与君主制抗衡,甚至已经开始提出反抗国王暴政行为的合法性。
世俗世界最著名的三次斗争
在古希腊和宗教思想的引领下,欧洲的世俗世界在不断与王权的斗争中,取得了一系列的胜利,在十三世纪中的三个著名的事件,为王权建筑了一个笼子,让人们能够在王权的统治下获得最大化的自主。
1215年,英国贵族与英王约翰在兰尼米德签署了《大宪章》(Great Charter),大宪章保护每个自由人的人身和财产不受非法侵害,保证司法公正。国王增加税收的权利受到了限制,教会获得了一定程度的自由,自治城市的自由也得到了确认。
1220年,在德国一个城镇马格德堡,产生了一系列主张自制的法律,《马格德堡法》(Magdeburg)赢得了广泛的赞誉,并且被中部欧洲数以百计的新建成立的城镇所采用,而一些中欧和东欧的城镇的司法案件的判决也在引用马格德堡的判例。
1222年,匈牙利的低等贵族和士绅迫使安德鲁二世签署了《金玺诏书》(Glden Bull),诏书免除了士绅和教士的纳税义务,确认了他们按照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处置自己的领地和权力,保护他们不受任意监禁和没收财产的权利,确定每年召开会议处理他们的不满,甚至给了他们“反抗权”,也就是当国王侵犯了他们的自由或者贵族特权的时候,他们有反抗国王的权力。
尽管这些条例都存在诸多的问题,比如提供的保障依然是在少数的贵族群体,以及存在着一些对犹太等少数族裔的歧视,但他们都保留下来整个社会对王权抗争的火种。
点燃火种的英国革命
就在文初提到那个欧洲历史上第一个被砍头的国王查理“慷慨就义”之后,英国发生了一系列的事件,不仅改变了英国的历史,也推动了全世界范围内,资本主义对王权的攻击。
在查理一世被砍头后的空档期,克伦威尔统治英国时,产生了大量的知识分子群体,一个被称为平权派的群体开始发表诸多针对宗教自由、自然权利等学说,倡导没有任何权力能够凌驾于我的权利之上,每个人都拥有自己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尽管其后斯图亚特王朝于1660年复辟,查理二世称帝,但还是无法避免1688年国会给荷兰的威廉和玛丽亚加冕(他们是查理一世的孙辈),威廉和玛丽亚同意尊重英国人“真实的、古老的、无可置疑的权利”,并将这些写入了1689年的《人权法案》,而这一系列的事件就是影响世界进程的“光荣革命”。
1690年,洛克发表了著名的《政府论》,在英国革命的基础上,继续将王权赶出私人领域,资本主义在与君主制的斗争中逐渐占了上风,英国人普遍产生了捍卫自然权力、捍卫法治的观念,而这种观念,也随着日不落的战舰,驶向欧洲大陆和新大陆,向君主制发起了最后的挑战。
18世纪对王权的终结
1720年,法国作家伏尔泰逃离法国君主的专制统治,抵达英国,在那里,他看到了宗教自由、代议制政府和数量庞大的中产阶级,在被这些景象激励的同时,伏尔泰也点燃了人类历史上的一个伟大运动——“启蒙运动”。
新大陆上对英国革命和启蒙的响应——《独立宣言》,不仅是美洲大陆独立的声音,更是吹响了对中世纪传统君主制、王权反抗的号角,随后的法国大革命更是把这场斗争推向了高潮。如果说英国革命是资产阶级对抗君主制的首场胜利的话,那么法国大革命则是决定性的胜利,自此之后,在全世界范围内,王权,这一人类历史上最古老的产物,渐渐的从各个国家退出了历史舞台。
在欧洲,王权一直处于与宗教、世俗抗争的过程中,而源自于古希腊和犹太-基督教的观念,给整个社会提供了一个“有限王权”的共同认知,甚至还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世俗在这些观念中,甚至找到了反抗王权暴政的合法权利。也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欧洲的君主,普遍过的比较“憋屈”。能像太阳王那样喊出“朕既是国家”的君主少之又少,欧洲的王,大都是一些比普通贵族多一些权力的“普通国王”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