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物权要点之“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在《民法典》中的主要条文如下:“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那么我们来进行分析:
(一)李某占有该名贵字画是基于所有权人张某的委托,所以是合法占有;
(二)李某未经张某的允许,将张某委托给自己保管的字画擅自转让给第三人赵某,很明显李某对于该名贵字画没有处分权利,所以是无权处分;
(三)第三人赵某购买该字画时是善意且不知情的;
(四)该字画是以合理价格转让的;
(五)而且该字画物权已经交付给赵某。综上所述,第三人赵某取得该字画的所有权,但是原权利人张某受到了损失,所以张某可以找无权处分人;李某请求赔偿损失,但张某无权找第三方赵某索要该字画。
以上就是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关理论知识点,在民法考试中也主要涉及这些方面,也是希望考生通过学习能够掌握和理解,并做对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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