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样品买卖中,样品有隐蔽瑕疵的怎么处理?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凭样品买卖中,样品有隐蔽瑕疵的怎么处理?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第六百三十六条

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Article 636 In a sale by sample, the subject matter delivered shall complies with the normal quality standard for a like item even if the buyer is not aware of a latent defect in the sample and the subject matter delivered were same as the sample..

    隐蔽瑕疵就是一眼看不出来的或者不经检查就不知道,甚至检查也检查不出来但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来的瑕疵。

有些瑕疵不会影响产品的使用,只是使用的时间寿命比没有瑕疵的产品短些、使用的效率低些、能耗高些,因此,极难发现。在使用过程中没有暴露出来或者没有发现的瑕疵在法律上等于没有瑕疵,这是买卖双方之幸。而发现时间比较晚的瑕疵则有可能损害买爱人的利益。如第六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可是买受人没有发现隐蔽瑕疵怎么能通知出卖人呢?关键点:约定质量保证期。

交付的样品有隐蔽瑕疵时,如果出卖方知晓,则应告知买受人。否则,应承担违反诚信原则的义务。如果出卖方不知,并不等于出卖方可以交付与样品有同样瑕疵的标的物或者说“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同种物的通常标准看似一个模糊的概念,实际上是有标准的,除非市场上就没有同种物。市场上没有同种物也不等于就没有一个通常的标准。通常的标准就是该标的物通常应该能够达到的标准。通常标准对于买受人而言已是最低标准,出卖人如果连这个标准都达不到,都不能怪买受人不客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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