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30多座煤矿获得临时用地批复 产能进一步释放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内蒙古宏燃能源有限公司煤矿露天开采项目二期临时用地的批复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内蒙古宏燃能源有限公司煤矿露天开采项目二期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请示》(准政字﹝2021﹞101号)悉。根据2021年7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煤炭增产增供用地(林、草)手续办理调度会、2021年8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保电力稳经济运行专题会议、2021年8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推动煤炭增产增供电力保供专题会议和2021年8月1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释放煤炭先进产能视频会议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范围外临时用地审批事宜有关问题的函》(内自然资函〔2020〕364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审批鄂尔多斯市推进自治区试点露天煤矿采矿临时用地工作实施方案请示事宜有关问题的函》(内自然资函〔2020〕510号)要求,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内蒙古宏燃能源有限公司煤矿在取得林草审批手续后,临时使用准格尔旗薛家湾镇百草塔村、梁安窑村集体土地67.5767公顷,其中旱地12.3872公顷、有林地2.4952公顷、其它林地4.1341公顷、天然牧草地47.8962公顷、人工牧草地0.3172公顷、村庄0.3468公顷;临时使用国有土地0.5038公顷;使用期限为两年。

二、你旗要严格依法履行临时用地批后实施程序,严禁内蒙古宏燃能源有限公司煤矿在未取得林草审批手续时使用上述批复土地;认真落实被使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的各项补偿,切实安排好被使用土地农牧民的生产生活,保证被使用土地农牧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补偿费用不到位,不得强行使用土地。

三、你旗要对采矿临时用地的使用、复垦、还地等实行全过程监管,严禁企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土地复垦方案。要依法查处发现的问题,并责令其限期整改,确保2026年9月底前完成全部复垦还地工作。若拒不整改,立即停止其临时用地政策。若不能按要求完成复垦还地工作,你旗要依法履行占补平衡职责。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6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准格尔旗聚鑫煤焦有限责任公司高西沟煤矿露天开采项目三期临时用地的批复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准格尔旗聚鑫煤焦有限责任公司高西沟煤矿露天开采项目三期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请示》(准政字﹝2021﹞102号)悉。根据2021年7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煤炭增产增供用地(林、草)手续办理调度会、2021年8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保电力稳经济运行专题会议、2021年8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推动煤炭增产增供电力保供专题会议和2021年8月1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释放煤炭先进产能视频会议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范围外临时用地审批事宜有关问题的函》(内自然资函〔2020〕364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审批鄂尔多斯市推进自治区试点露天煤矿采矿临时用地工作实施方案请示事宜有关问题的函》(内自然资函〔2020〕510号)要求,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准格尔旗聚鑫煤焦有限责任公司高西沟煤矿临时使用准格尔旗准格尔召镇乌兰哈达村集体土地68.9271公顷,其中有林地0.5575公顷、灌木林地0.0026公顷、天然牧草地62.5233公顷、农村道路1.1628公顷、村庄0.0378公顷、采矿用地4.6431公顷,使用期限为两年。

二、你旗要严格依法履行临时用地批后实施程序,认真落实被使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的各项补偿,切实安排好被使用土地农牧民的生产生活,保证被使用土地农牧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补偿费用不到位,不得强行使用土地。

三、你旗要对采矿临时用地的使用、复垦、还地等实行全过程监管,严禁企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土地复垦方案。要依法查处发现的问题,并责令其限期整改,确保2026年8月底前完成全部复垦还地工作。若拒不整改,立即停止其临时用地政策。若不能按要求完成复垦还地工作,你旗要依法履行占补平衡职责。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3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达拉特旗文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高山沟煤矿首采区第六期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批复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达拉特旗文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高山沟煤矿首采区第六期临时使用风水梁镇石匠窑村集体土地的请示》(达政字﹝2021﹞82号)悉。根据2021年7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煤炭增产增供用地(林、草)手续办理调度会、2021年8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保电力稳经济运行专题会议、2021年8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推动煤炭增产增供电力保供专题会议和2021年8月1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释放煤炭先进产能视频会议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范围外临时用地审批事宜有关问题的函》(内自然资函〔2020〕364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审批鄂尔多斯市推进自治区试点露天煤矿采矿临时用地工作实施方案请示事宜有关问题的函》(内自然资函〔2020〕510号)要求,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达拉特旗文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高山沟煤矿在取得林草审批手续后,临时使用达拉特旗风水梁镇石匠窑村集体土地45.0670公顷,其中草地42.0104公顷、林地3.0463公顷,使用期限为两年。

二、你旗要严格依法履行临时用地批后实施程序,严禁达拉特旗文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高山沟煤矿在未取得林草审批手续时使用上述批复土地;要认真落实被使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的各项补偿,切实安排好被使用土地农牧民的生产生活,保证被使用土地农牧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补偿费用不到位,不得强行使用土地。

三、你旗要对采矿临时用地的使用、复垦、还地等实行全过程监管,严禁企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土地复垦方案。要依法查处发现的问题,并责令其限期整改,确保2026年9月底前完成全部复垦还地工作。若拒不整改,立即停止其临时用地政策。若不能按要求完成复垦还地工作,你旗要依法履行占补平衡职责。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6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纳林陶亥煤炭经营运销公司小纳林沟煤矿露天开采第三期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纳林陶亥煤炭经营运销公司小纳林沟煤矿露天开采第三期项目临时用地的请示》(伊政字〔2021〕52号)悉。根据2021年7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煤炭增产增供用地(林、草)手续办理调度会、2021年8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保电力稳经济运行专题会议、2021年8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推动煤炭增产增供电力保供专题会议和2021年8月1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释放煤炭先进产能视频会议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范围外临时用地审批事宜有关问题的函》(内自然资函〔2020〕364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审批鄂尔多斯市推进自治区试点露天煤矿采矿临时用地工作实施方案请示事宜有关问题的函》(内自然资函〔2020〕510号)要求,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纳林陶亥煤炭经营运销公司小纳林沟煤矿临时使用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纳林塔村集体土地15.6221公顷,其中天然草地7.8668公顷、采矿用地0.9367公顷、其它草地6.0769公顷、裸地0.7417公顷;临时使用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朱日根沟村集体土地10.8764公顷,其中天然草地9.0364公顷、其它草地1.6131公顷、裸地0.2269公顷;合计26.4985公顷,使用期限为两年。

二、你旗要严格依法履行临时用地批后实施程序,认真落实被使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的各项补偿,切实安排好被使用土地农牧民的生产生活,保证被使用土地农牧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补偿费用不到位,不得强行使用土地。

三、你旗要对采矿临时用地的使用、复垦、还地等实行全过程监管,严禁企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土地复垦方案。要依法查处发现的问题,并责令其限期整改,确保2026年8月底前完成全部复垦还地工作。若拒不整改,立即停止其临时用地政策。若不能按要求完成复垦还地工作,你旗要依法履行占补平衡职责。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3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内蒙古恒东集团汇隆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露天开采项目五期临时用地的批复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内蒙古恒东集团汇隆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露天开采项目五期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请示》(准政字﹝2021﹞81号)悉。根据2021年7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煤炭增产增供用地(林、草)手续办理调度会、2021年8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保电力稳经济运行专题会议、2021年8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推动煤炭增产增供电力保供专题会议和2021年8月1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释放煤炭先进产能视频会议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范围外临时用地审批事宜有关问题的函》(内自然资函〔2020〕364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审批鄂尔多斯市推进自治区试点露天煤矿采矿临时用地工作实施方案请示事宜有关问题的函》(内自然资函〔2020〕510号)要求,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内蒙古恒东集团汇隆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临时使用准格尔旗龙口镇公盖梁村集体土地69.2682公顷,其中旱地21.3014公顷、天然牧草地38.7633公顷、有林地5.5886公顷、其它林地1.1252公顷、其它草地0.0026公顷、农村道路0.1657公顷、村庄2.3214公顷,使用期限为两年。

二、你旗要严格依法履行临时用地批后实施程序,认真落实被使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的各项补偿,切实安排好被使用土地农牧民的生产生活,保证被使用土地农牧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补偿费用不到位,不得强行使用土地。

三、你旗要对采矿临时用地的使用、复垦、还地等实行全过程监管,严禁企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土地复垦方案。要依法查处发现的问题,并责令其限期整改,确保2026年9月底前完成全部复垦还地工作。若拒不整改,立即停止其临时用地政策。若不能按要求完成复垦还地工作,你旗要依法履行占补平衡职责。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3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鄂尔多斯市和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和泰煤矿露天开采项目四期临时用地的批复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鄂尔多斯市和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和泰煤矿露天开采项目四期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请示》(准政字〔2021〕97号)悉。根据2021年7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煤炭增产增供用地(林、草)手续办理调度会、2021年8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保电力稳经济运行专题会议、2021年8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推动煤炭增产增供电力保供专题会议和2021年8月1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释放煤炭先进产能视频会议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范围外临时用地审批事宜有关问题的函》(内自然资函〔2020〕364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审批鄂尔多斯市推进自治区试点露天煤矿采矿临时用地工作实施方案请示事宜有关问题的函》(内自然资函〔2020〕510号)要求,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鄂尔多斯市和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和泰煤矿在取得林草审批手续后,并经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该批复后,临时使用准格尔旗准格尔召镇黄天棉图村集体土地95.1702公顷,其中旱地2.2053公顷、有林地1.3966公顷、灌木林地12.4364公顷、天然牧草地69.3778公顷、农村道路0.7790公顷、坑塘水面2.4251公顷、村庄0.3977公顷、其它林地5.8076公顷、其它草地0.3447公顷;临时使用国有内陆滩涂3.0862公顷;共98.2564公顷,使用期限为两年。

二、你旗要严格依法履行临时用地批后实施程序,严禁鄂尔多斯市和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和泰煤矿在未取得林草审批手续或未经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该批复时使用上述批复土地;要认真落实被使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的各项补偿,切实安排好被使用土地农牧民的生产生活,保证被使用土地农牧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补偿费用不到位,不得强行使用土地。

三、你旗要对采矿临时用地的使用、复垦、还地等实行全过程监管,严禁企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土地复垦方案。要依法查处发现的问题,并责令其限期整改,确保2026年9月底前完成全部复垦还地工作。若拒不整改,立即停止其临时用地政策。若不能按要求完成复垦还地工作,你旗要依法履行占补平衡职责。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3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内蒙古宝利煤炭有限公司二采区第一期第二期临时用地的批复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内蒙古宝利煤炭有限公司二采区第一期第二期临时使用风水梁镇石匠窑村集体土地的请示》(达政字﹝2021﹞74号)悉。根据2021年7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煤炭增产增供用地(林、草)手续办理调度会、2021年8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保电力稳经济运行专题会议、2021年8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推动煤炭增产增供电力保供专题会议和2021年8月1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释放煤炭先进产能视频会议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范围外临时用地审批事宜有关问题的函》(内自然资函〔2020〕364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审批鄂尔多斯市推进自治区试点露天煤矿采矿临时用地工作实施方案请示事宜有关问题的函》(内自然资函〔2020〕510号)要求,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内蒙古宝利煤炭有限公司在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该批复后,临时使用风水梁镇石匠窑村集体土地73.5819公顷,其中农用地73.2992公顷(耕地0.2811公顷、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林地27.3407公顷、草地45.6774公顷)、村庄0.2827公顷,使用期限为两年。

二、你旗要严格依法履行临时用地批后实施程序,严禁内蒙古宝利煤炭有限公司在该批复未经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前,使用上述批复土地;要认真落实被使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的各项补偿,切实安排好被使用土地农牧民的生产生活,保证被使用土地农牧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补偿费用不到位,不得强行使用土地。

三、你旗要对采矿临时用地的使用、复垦、还地等实行全过程监管,严禁企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土地复垦方案。要依法查处发现的问题,并责令其限期整改,确保2026年8月底前完成全部复垦还地工作。若拒不整改,立即停止其临时用地政策。若不能按要求完成复垦还地工作,你旗要依法履行占补平衡职责。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31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内蒙古广泰煤业集团华武煤业有限公司第六期临时用地的批复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内蒙古广泰煤业集团华武煤业有限公司第六期临时用地的请示》(鄂政字〔2021〕70号)悉。根据2021年7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煤炭增产增供用地(林、草)手续办理调度会、2021年8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保电力稳经济运行专题会议、2021年8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推动煤炭增产增供电力保供专题会议和2021年8月1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释放煤炭先进产能视频会议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范围外临时用地审批事宜有关问题的函》(内自然资函〔2020〕364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审批鄂尔多斯市推进自治区试点露天煤矿采矿临时用地工作实施方案请示事宜有关问题的函》(内自然资函〔2020〕510号)要求,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内蒙古广泰煤业集团华武煤业有限公司第六期临时使用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国有土地3.5472公顷,其中国有建设用地2.6581公顷(采矿用地2.4848公顷、建制镇0.1733公顷)、国有未利用地(其它草地)0.8891公顷;临时使用鄂托克旗额尔和图嘎查集体土地47.0895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44.6727公顷(天然牧草地44.5054公顷、农村道路0.1673公顷)、集体建设用地2.4168公顷(采矿用地2.3340公顷、村庄0.0828公顷);合计50.6367公顷,使用期限为两年。

二、你旗要严格依法履行临时用地批后实施程序,认真落实被使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的各项补偿,切实安排好被使用土地农牧民的生产生活,保证被使用土地农牧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补偿费用不到位,不得强行使用土地。

三、你旗要对采矿临时用地的使用、复垦、还地等实行全过程监管,严禁企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土地复垦方案。要依法查处发现的问题,并责令其限期整改,确保2026年8月底前完成全部复垦还地工作。若拒不整改,立即停止其临时用地政策。若不能按要求完成复垦还地工作,你旗要依法履行占补平衡职责。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31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鄂尔多斯市万兴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准格尔旗东达煤矿露天开采项目五期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批复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鄂尔多斯市万兴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准旗东达煤矿露天开采项目五期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请示》(准政字〔2021〕96号)悉。根据2021年7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煤炭增产增供用地(林、草)手续办理调度会、2021年8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保电力稳经济运行专题会议、2021年8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推动煤炭增产增供电力保供专题会议和2021年8月1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释放煤炭先进产能视频会议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范围外临时用地审批事宜有关问题的函》(内自然资函〔2020〕364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审批鄂尔多斯市推进自治区试点露天煤矿采矿临时用地工作实施方案请示事宜有关问题的函》(内自然资函〔2020〕510号)要求,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鄂尔多斯市万兴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准格尔旗东达煤矿在取得林草审批手续后,并经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该批复后,临时使用准格尔旗纳日松镇红进塔村和勿图门村集体土地131.2387公顷,其中有林地1.5477公顷、灌木林地3.9825公顷、天然牧草地107.0608公顷、农村道路1.4585公顷、采矿用地3.2395公顷、裸地0.2173公顷、其它草地13.3029公顷、村庄0.4295公顷,使用期限为两年。

二、你旗要严格依法履行临时用地批后实施程序,严禁鄂尔多斯市万兴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准格尔旗东达煤矿在未取得林草审批手续或未经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该批复时使用上述批复土地;要认真落实被使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的各项补偿,切实安排好被使用土地农牧民的生产生活,保证被使用土地农牧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补偿费用不到位,不得强行使用土地。

三、你旗要对采矿临时用地的使用、复垦、还地等实行全过程监管,严禁企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土地复垦方案。要依法查处发现的问题,并责令其限期整改,确保2026年8月底前完成全部复垦还地工作。若拒不整改,立即停止其临时用地政策。若不能按要求完成复垦还地工作,你旗要依法履行占补平衡职责。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31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准格尔旗川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露天开采项目三期临时用地的批复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准格尔旗川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露天开采项目三期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请示》(准政字﹝2021﹞84号)悉。根据2021年7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煤炭增产增供用地(林、草)手续办理调度会、2021年8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保电力稳经济运行专题会议、2021年8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推动煤炭增产增供电力保供专题会议和2021年8月1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释放煤炭先进产能视频会议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范围外临时用地审批事宜有关问题的函》(内自然资函〔2020〕364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审批鄂尔多斯市推进自治区试点露天煤矿采矿临时用地工作实施方案请示事宜有关问题的函》(内自然资函〔2020〕510号)要求,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准格尔旗川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临时使用准格尔旗纳日松镇川掌村集体土地61.7767公顷,其中天然牧草地56.1732公顷、有林地4.9692公顷、其它林地0.1107公顷、农村道路0.5236公顷,使用期限为两年。

二、你旗要严格依法履行临时用地批后实施程序,认真落实被使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的各项补偿,切实安排好被使用土地农牧民的生产生活,保证被使用土地农牧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补偿费用不到位,不得强行使用土地。

三、你旗要对采矿临时用地的使用、复垦、还地等实行全过程监管,严禁企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土地复垦方案。要依法查处发现的问题,并责令其限期整改,确保2026年8月底前完成全部复垦还地工作。若拒不整改,立即停止其临时用地政策。若不能按要求完成复垦还地工作,你旗要依法履行占补平衡职责。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31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内蒙古通福煤炭有限公司煤矿露天开采三期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内蒙古通福煤炭有限公司煤矿露天开采三期项目临时用地的请示》(伊政字〔2021〕81号)悉。根据2021年7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煤炭增产增供用地(林、草)手续办理调度会、2021年8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保电力稳经济运行专题会议、2021年8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推动煤炭增产增供电力保供专题会议和2021年8月1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释放煤炭先进产能视频会议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范围外临时用地审批事宜有关问题的函》(内自然资函〔2020〕364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审批鄂尔多斯市推进自治区试点露天煤矿采矿临时用地工作实施方案请示事宜有关问题的函》(内自然资函〔2020〕510号)要求,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内蒙古通福煤炭有限公司煤矿在取得林草审批手续后,临时使用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布都阿麻村集体土地69.9211公顷,其中人工牧草地2.6181公顷、天然牧草地38.6919公顷、有林地10.0344公顷、农村道路0.3892公顷、其它草地18.1875公顷、使用期限为两年。

二、你旗要严格依法履行临时用地批后实施程序,严禁内蒙古通福煤炭有限公司煤矿在未取得林草审批手续时使用上述批复土地;要认真落实被使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的各项补偿,切实安排好被使用土地农牧民的生产生活,保证被使用土地农牧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补偿费用不到位,不得强行使用土地。

三、你旗要对采矿临时用地的使用、复垦、还地等实行全过程监管,严禁企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土地复垦方案。要依法查处发现的问题,并责令其限期整改,确保2026年8月底前完成全部复垦还地工作。若拒不整改,立即停止其临时用地政策。若不能按要求完成复垦还地工作,你旗要依法履行占补平衡职责。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31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南梁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露天开采三期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南梁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露天开采三期项目临时用地的请示》(伊政字〔2021〕82号)悉。根据2021年7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煤炭增产增供用地(林、草)手续办理调度会、2021年8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保电力稳经济运行专题会议、2021年8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推动煤炭增产增供电力保供专题会议和2021年8月1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释放煤炭先进产能视频会议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范围外临时用地审批事宜有关问题的函》(内自然资函〔2020〕364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审批鄂尔多斯市推进自治区试点露天煤矿采矿临时用地工作实施方案请示事宜有关问题的函》(内自然资函〔2020〕510号)要求,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南梁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露天开采三期项目临时使用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布尔敦塔村、纳林塔村集体土地69.8888公顷,其中天然牧草地10.7937公顷、人工牧草地2.2632公顷、有林地31.3673公顷、灌木林地19.7795公顷、农村道路0.2935公顷、村庄0.4357公顷、采矿用地0.8450公顷、其它草地4.1109公顷,使用期限为两年。

二、你旗要严格依法履行临时用地批后实施程序,认真落实被使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的各项补偿,切实安排好被使用土地农牧民的生产生活,保证被使用土地农牧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补偿费用不到位,不得强行使用土地。

三、你旗要对采矿临时用地的使用、复垦、还地等实行全过程监管,严禁企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土地复垦方案。要依法查处发现的问题,并责令其限期整改,确保2026年8月底前完成全部复垦还地工作。若拒不整改,立即停止其临时用地政策。若不能按要求完成复垦还地工作,你旗要依法履行占补平衡职责。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31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内蒙古广泰煤业集团安联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煤矿第六期临时用地的批复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内蒙古广泰煤业集团安联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煤矿第六期临时用地的请示》(鄂政字〔2021〕104号)悉。根据2021年7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煤炭增产增供用地(林、草)手续办理调度会、2021年8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保电力稳经济运行专题会议、2021年8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推动煤炭增产增供电力保供专题会议和2021年8月1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释放煤炭先进产能视频会议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范围外临时用地审批事宜有关问题的函》(内自然资函〔2020〕364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审批鄂尔多斯市推进自治区试点露天煤矿采矿临时用地工作实施方案请示事宜有关问题的函》(内自然资函〔2020〕510号)要求,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内蒙古广泰煤业集团安联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煤矿临时使用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国有土地17.2546公顷,其中建制镇2.2941公顷、国有建设用地(村庄)0.0888公顷、采矿用地1.7698公顷、其它草地13.1019公顷;临时使用鄂托克旗额尔和图嘎查农用地52.4799公顷,全部为天然牧草地;合计69.7345公顷,使用期限为两年。

二、你旗要严格依法履行临时用地批后实施程序,认真落实被使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的各项补偿,切实安排好被使用土地农牧民的生产生活,保证被使用土地农牧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补偿费用不到位,不得强行使用土地。

三、你旗要对采矿临时用地的使用、复垦、还地等实行全过程监管,严禁企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土地复垦方案。要依法查处发现的问题,并责令其限期整改,确保2026年8月底前完成全部复垦还地工作。若拒不整改,立即停止其临时用地政策。若不能按要求完成复垦还地工作,你旗要依法履行占补平衡职责。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31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准格尔旗云凯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露天开采项目六期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批复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准格尔旗云凯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露天开采项目六期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请示》(准政字﹝2021﹞98号)悉。根据2021年7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煤炭增产增供用地(林、草)手续办理调度会、2021年8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保电力稳经济运行专题会议、2021年8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推动煤炭增产增供电力保供专题会议和2021年8月1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释放煤炭先进产能视频会议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范围外临时用地审批事宜有关问题的函》(内自然资函〔2020〕364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审批鄂尔多斯市推进自治区试点露天煤矿采矿临时用地工作实施方案请示事宜有关问题的函》(内自然资函〔2020〕510号)要求,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准格尔旗云凯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在取得林草审批手续后,临时使用准格尔旗沙圪堵镇乌素沟村集体土地47.3190公顷,其中有林地2.1122公顷、灌木林地0.2358公顷、其它林地2.5670公顷、天然牧草地37.0035公顷、公路用地0.2073公顷、村庄0.1486公顷、裸地4.3762公顷、其它草地0.6684公顷,使用期限为两年。

二、你旗要严格依法履行临时用地批后实施程序,严禁云凯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在未取得林草审批手续时使用上述批复土地;要认真落实被使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的各项补偿,切实安排好被使用土地农牧民的生产生活,保证被使用土地农牧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补偿费用不到位,不得强行使用土地。

三、你旗要对采矿临时用地的使用、复垦、还地等实行全过程监管,严禁企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土地复垦方案。要依法查处发现的问题,并责令其限期整改,确保2026年8月底前完成全部复垦还地工作。若拒不整改,立即停止其临时用地政策。若不能按要求完成复垦还地工作,你旗要依法履行占补平衡职责。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31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内蒙古伊东集团古城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露天开采项目八期临时用地的批复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内蒙古伊东集团古城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露天开采项目八期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请示》(准政字﹝2021﹞83号)悉。根据2021年7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煤炭增产增供用地(林、草)手续办理调度会、2021年8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保电力稳经济运行专题会议、2021年8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推动煤炭增产增供电力保供专题会议和2021年8月1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释放煤炭先进产能视频会议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范围外临时用地审批事宜有关问题的函》(内自然资函〔2020〕364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审批鄂尔多斯市推进自治区试点露天煤矿采矿临时用地工作实施方案请示事宜有关问题的函》(内自然资函〔2020〕510号)要求,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内蒙古伊东集团古城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下称古城煤矿)在取得林草审批手续后,临时使用准格尔旗纳日松镇二长渠村集体土地50.6841公顷,其中旱地8.8055公顷、天然牧草地30.1018公顷、有林地9.0546公顷、灌木林地0.1583公顷、农村道路0.9259公顷、村庄0.6278公顷、采矿用地1.0102公顷,使用期限为两年。

二、你旗要严格依法履行临时用地批后实施程序,严禁古城煤矿在未取得林草审批手续时使用上述批复土地;要认真落实被使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的各项补偿,切实安排好被使用土地农牧民的生产生活,保证被使用土地农牧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补偿费用不到位,不得强行使用土地。

三、你旗要对采矿临时用地的使用、复垦、还地等实行全过程监管,严禁企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土地复垦方案。要依法查处发现的问题,并责令其限期整改,确保2026年8月底前完成全部复垦还地工作。若拒不整改,立即停止其临时用地政策。若不能按要求完成复垦还地工作,你旗要依法履行占补平衡职责。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7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内蒙古恒东集团白家梁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露天开采项目三期临时用地的批复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内蒙古恒东集团白家梁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露天开采项目三期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请示》(准政字﹝2021﹞78号)悉。根据2021年7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煤炭增产增供用地(林、草)手续办理调度会、2021年8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保电力稳经济运行专题会议、2021年8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推动煤炭增产增供电力保供专题会议和2021年8月1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释放煤炭先进产能视频会议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范围外临时用地审批事宜有关问题的函》(内自然资函〔2020〕364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审批鄂尔多斯市推进自治区试点露天煤矿采矿临时用地工作实施方案请示事宜有关问题的函》(内自然资函〔2020〕510号)要求,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内蒙古恒东集团白家梁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临时使用准格尔旗纳日松镇纳林庙村、松树焉村集体土地69.0574公顷。其中旱地0.0152公顷(不涉及2017年备案基本农田)、天然牧草地51.6264公顷、灌木林地15.1452公顷、农村道路0.1823公顷、采矿用地2.0883公顷,使用期限为两年。

二、你旗要严格依法履行临时用地批后实施程序,认真落实被使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的各项补偿,切实安排好被使用土地农牧民的生产生活,保证被使用土地农牧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补偿费用不到位,不得强行使用土地。

三、你旗要对采矿临时用地的使用、复垦、还地等实行全过程监管,严禁企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土地复垦方案。要依法查处发现的问题,并责令其限期整改,确保2026年8月底前完成全部复垦还地工作。若拒不整改,立即停止其临时用地政策。若不能按要求完成复垦还地工作,你旗要依法履行占补平衡职责。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7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达拉特旗益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高头窑煤矿首采区第八期工程及三采区第一期工程临时用地的批复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达拉特旗益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高头窑煤矿首采区第八期工程及三采区第一期工程临时使用昭君镇查干沟村集体土地的请示》(达政字﹝2021﹞75号)悉。根据2021年7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煤炭增产增供用地(林、草)手续办理调度会、2021年8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保电力稳经济运行专题会议、2021年8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推动煤炭增产增供电力保供专题会议和2021年8月1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释放煤炭先进产能视频会议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范围外临时用地审批事宜有关问题的函》(内自然资函〔2020〕364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审批鄂尔多斯市推进自治区试点露天煤矿采矿临时用地工作实施方案请示事宜有关问题的函》(内自然资函〔2020〕510号)要求,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达拉特旗益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高头窑煤矿临时使用昭君镇查干沟村集体土地57.5843公顷。其中农用地56.1850公顷(耕地1.3834公顷、天然牧草地54.6252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1764公顷,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村庄0.4327公顷、采矿用地0.9666公顷,使用期限为两年。

二、你旗要严格依法履行临时用地批后实施程序,认真落实被使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的各项补偿,切实安排好被使用土地农牧民的生产生活,保证被使用土地农牧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补偿费用不到位,不得强行使用土地。

三、你旗要对采矿临时用地的使用、复垦、还地等实行全过程监管,严禁企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土地复垦方案。要依法查处发现的问题,并责令其限期整改,确保2026年8月底前完成全部复垦还地工作。若拒不整改,立即停止其临时用地政策。若不能按要求完成复垦还地工作,你旗要依法履行占补平衡职责。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7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鄂尔多斯市乌兰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后温家梁煤矿露天开采第七期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鄂尔多斯市乌兰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后温家梁煤矿露天开采第七期项目临时用地的请示》(伊政字﹝2021﹞63号)悉。根据2021年7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煤炭增产增供用地(林、草)手续办理调度会、2021年8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保电力稳经济运行专题会议、2021年8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推动煤炭增产增供电力保供专题会议和2021年8月1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释放煤炭先进产能视频会议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范围外临时用地审批事宜有关问题的函》(内自然资函〔2020〕364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审批鄂尔多斯市推进自治区试点露天煤矿采矿临时用地工作实施方案请示事宜有关问题的函》(内自然资函〔2020〕510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煤炭增产增供和有序用电有关事宜的纪要》(〔2021〕23号)要求,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鄂尔多斯市乌兰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后温家梁煤矿临时使用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大柳塔村集体土地26.1490公顷。其中,有林地13.1932公顷、灌木林地1.0637公顷、天然草地11.1651公顷、人工草地0.0360公顷、农村道路0.0508公顷、旱地0.2877公顷、公路用地0.3525公顷,使用期限为2年。

二、你旗要严格依法履行临时用地批后实施程序,认真落实被使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的各项补偿,切实安排好被使用土地农牧民的生产生活,保证被使用土地农牧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补偿费用不到位,不得强行使用土地。

三、你旗要对采矿临时用地的使用、复垦、还地等实行全过程监管,严禁企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土地复垦方案。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查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确保2026年8月底前完成全部复垦还地工作。若拒不整改,立即停止其临时用地政策。若不能按要求完成复垦还地工作,你旗要依法履行占补平衡职责。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7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准格尔旗杨家渠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露天开采项目一期临时用地的批复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准格尔旗杨家渠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露天开采项目一期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请示》(准政字﹝2021﹞76号)悉。根据2021年7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煤炭增产增供用地(林、草)手续办理调度会、2021年8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保电力稳经济运行专题会议、2021年8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推动煤炭增产增供电力保供专题会议和2021年8月1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释放煤炭先进产能视频会议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范围外临时用地审批事宜有关问题的函》(内自然资函〔2020〕364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审批鄂尔多斯市推进自治区试点露天煤矿采矿临时用地工作实施方案请示事宜有关问题的函》(内自然资函〔2020〕510号)要求,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准格尔旗杨家渠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下称杨家渠煤矿)在取得林草审批手续后,临时使用准格尔旗纳日松镇柳塔村、红进塔集体土地69.8512公顷,其中有林地2.4273公顷、灌木林地2.2564公顷、其它林地9.9691公顷、天然牧草地48.4128公顷、其它草地5.33公顷、农村道路1.1547公顷、村庄0.3009公顷,使用期限为两年。

二、你旗要严格依法履行临时用地批后实施程序,严禁杨家渠煤矿在未取得林草审批手续时使用上述批复土地;要认真落实被使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的各项补偿,切实安排好被使用土地农牧民的生产生活,保证被使用土地农牧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补偿费用不到位,不得强行使用土地。

三、你旗要对采矿临时用地的使用、复垦、还地等实行全过程监管,严禁企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土地复垦方案。要依法查处发现的问题,并责令其限期整改,确保2026年8月底前完成全部复垦还地工作。若拒不整改,立即停止其临时用地政策。若不能按要求完成复垦还地工作,你旗要依法履行占补平衡职责。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7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鄂尔多斯市西部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五圪图精煤矿露天开采项目二期临时用地的批复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鄂尔多斯市西部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五圪图精煤矿露天开采项目二期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请示》(准政字﹝2021﹞71号)悉。根据2021年7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煤炭增产增供用地(林、草)手续办理调度会、2021年8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保电力稳经济运行专题会议、2021年8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推动煤炭增产增供电力保供专题会议和2021年8月1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释放煤炭先进产能视频会议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范围外临时用地审批事宜有关问题的函》(内自然资函〔2020〕364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审批鄂尔多斯市推进自治区试点露天煤矿采矿临时用地工作实施方案请示事宜有关问题的函》(内自然资函〔2020〕510号)要求,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鄂尔多斯市西部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五圪图精煤矿临时使用准格尔旗纳日松镇柳塔村集体土地58.2632公顷。其中天然牧草地37.6621公顷、灌木林地14.3429公顷、其它林地5.7204公顷、农村道路0.407公顷、村庄0.1308公顷,使用期限为2年。

二、你旗要严格依法履行临时用地批后实施程序,认真落实被使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的各项补偿,切实安排好被使用土地农牧民的生产生活,保证被使用土地农牧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补偿费用不到位,不得强行使用土地。

三、你旗要对采矿临时用地的使用、复垦、还地等实行全过程监管,严禁企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土地复垦方案。要依法查处发现的问题,并责令其限期整改,确保2026年8月底前完成全部复垦还地工作。若拒不整改,立即停止其临时用地政策。若不能按要求完成复垦还地工作,你旗要依法履行占补平衡职责。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7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鄂托克旗晨光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第六期临时用地的批复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鄂托克旗晨光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第六期临时用地的请示》(鄂政字﹝2021﹞77号)悉。根据2021年7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煤炭增产增供用地(林、草)手续办理调度会、2021年8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保电力稳经济运行专题会议、2021年8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推动煤炭增产增供电力保供专题会议和2021年8月1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释放煤炭先进产能视频会议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范围外临时用地审批事宜有关问题的函》(内自然资函〔2020〕364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审批鄂尔多斯市推进自治区试点露天煤矿采矿临时用地工作实施方案请示事宜有关问题的函》(内自然资函〔2020〕510号)要求,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鄂托克旗晨光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煤矿在取得林草审批手续后,临时使用鄂托克旗棋盘井镇乌仁都西嘎查集体土地43.0953公顷。其中天然牧草地43.0589公顷、未利用地0.0364公顷,使用期限为两年。

二、你旗要严格依法履行临时用地批后实施程序,严禁鄂托克旗晨光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取得林草审批手续时使用上述批复土地;要认真落实被使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的各项补偿,切实安排好被使用土地农牧民的生产生活,保证被使用土地农牧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补偿费用不到位,不得强行使用土地。

三、你旗要对采矿临时用地的使用、复垦、还地等实行全过程监管,严禁企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土地复垦方案。要依法查处发现的问题,并责令其限期整改,确保2026年8月底前完成全部复垦还地工作。若拒不整改,立即停止其临时用地政策。若不能按要求完成复垦还地工作,你旗要依法履行占补平衡职责。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7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内蒙古鸿远煤炭集团有限公司孙三沟煤矿露天开采项目四期临时用地的批复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内蒙古鸿远煤炭集团有限公司孙三沟煤矿露天开采项目四期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请示》(准政字﹝2021﹞77号)悉。根据2021年7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煤炭增产增供用地(林、草)手续办理调度会、2021年8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保电力稳经济运行专题会议、2021年8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推动煤炭增产增供电力保供专题会议和2021年8月1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释放煤炭先进产能视频会议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范围外临时用地审批事宜有关问题的函》(内自然资函〔2020〕364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审批鄂尔多斯市推进自治区试点露天煤矿采矿临时用地工作实施方案请示事宜有关问题的函》(内自然资函〔2020〕510号)要求,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内蒙古鸿远煤炭集团有限公司孙三沟煤矿临时使用准格尔旗准格尔召镇乌兰哈达村集体土地41.4480公顷,其中天然牧草地34.9598公顷、灌木林地2.1620公顷、农村道路0.3172公顷、坑塘水面0.1507公顷、裸地3.8583公顷;临时使用国有公路用地0.6000公顷,合计42.0480公顷,使用期限为两年。

二、你旗要严格依法履行临时用地批后实施程序,认真落实被使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的各项补偿,切实安排好被使用土地农牧民的生产生活,保证被使用土地农牧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补偿费用不到位,不得强行使用土地。

三、你旗要对采矿临时用地的使用、复垦、还地等实行全过程监管,严禁企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土地复垦方案。要依法查处发现的问题,并责令其限期整改,确保2026年8月底前完成全部复垦还地工作。若拒不整改,立即停止其临时用地政策。若不能按要求完成复垦还地工作,你旗要依法履行占补平衡职责。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7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潮脑梁煤炭有限公司煤矿露天开采二采区第二期第五期第七期临时用地的批复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潮脑梁煤炭有限公司煤矿露天开采二采区第二期第五期第七期临时使用风水梁镇敖包梁村集体土地的请示》(达政字﹝2021﹞73号)悉。根据2021年7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煤炭增产增供用地(林、草)手续办理调度会、2021年8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保电力稳经济运行专题会议、2021年8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推动煤炭增产增供电力保供专题会议和2021年8月1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释放煤炭先进产能视频会议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范围外临时用地审批事宜有关问题的函》(内自然资函〔2020〕364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审批鄂尔多斯市推进自治区试点露天煤矿采矿临时用地工作实施方案请示事宜有关问题的函》(内自然资函〔2020〕510号)要求,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潮脑梁煤炭有限公司煤矿临时使用风水梁镇敖包梁村集体土地65.5874公顷。其中农用地64.7488公顷(耕地9.3098公顷、林地49.2592公顷、草地0.9505公顷、设施农用地5.2293公顷,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村庄0.8386公顷,使用期限为两年。

二、你旗要严格依法履行临时用地批后实施程序,认真落实被使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的各项补偿,切实安排好被使用土地农牧民的生产生活,保证被使用土地农牧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补偿费用不到位,不得强行使用土地。

三、你旗要对采矿临时用地的使用、复垦、还地等实行全过程监管,严禁企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土地复垦方案。要依法查处发现的问题,并责令其限期整改,确保2026年8月底前完成全部复垦还地工作。若拒不整改,立即停止其临时用地政策。若不能按要求完成复垦还地工作,你旗要依法履行占补平衡职责。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7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乌海市君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东风露天矿第五期临时用地的批复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乌海市君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东风露天矿第五期临时用地的请示》(鄂政字﹝2021﹞105号)悉。根据2021年7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煤炭增产增供用地(林、草)手续办理调度会、2021年8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保电力稳经济运行专题会议、2021年8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推动煤炭增产增供电力保供专题会议和2021年8月1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释放煤炭先进产能视频会议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范围外临时用地审批事宜有关问题的函》(内自然资函〔2020〕364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审批鄂尔多斯市推进自治区试点露天煤矿采矿临时用地工作实施方案请示事宜有关问题的函》(内自然资函〔2020〕510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煤炭增产增供和有序用电有关事宜的纪要》(〔2021〕23号)要求,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乌海市君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东风露天矿临时使用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国有土地7.6944公顷,其中采矿用地2.8383公顷、村庄4.8561公顷,临时使用鄂托克旗额尔和图嘎查集体土地10.0861公顷,全部为其他草地,合计17.7805公顷,使用期限为2年。

二、你旗要严格依法履行临时用地批后实施程序,认真落实被使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的各项补偿,切实安排好被使用土地农牧民的生产生活,保证被使用土地农牧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补偿费用不到位,不得强行使用土地。

三、你旗要对采矿临时用地的使用、复垦、还地等实行全过程监管,严禁企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土地复垦方案。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查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确保2026年8月底前完成全部复垦还地工作。若拒不整改,立即停止其临时用地政策。若不能按要求完成复垦还地工作,你旗要依法履行占补平衡职责。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7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内蒙古恒东集团阳堡渠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露天开采项目六期临时用地的批复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内蒙古恒东集团阳堡渠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露天开采项目六期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请示》(准政字﹝2021﹞75号)悉。根据2021年7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煤炭增产增供用地(林、草)手续办理调度会、2021年8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保电力稳经济运行专题会议、2021年8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推动煤炭增产增供电力保供专题会议和2021年8月1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释放煤炭先进产能视频会议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范围外临时用地审批事宜有关问题的函》(内自然资函〔2020〕364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审批鄂尔多斯市推进自治区试点露天煤矿采矿临时用地工作实施方案请示事宜有关问题的函》(内自然资函〔2020〕510号)要求,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内蒙古恒东集团阳堡渠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下称阳堡渠煤矿)在取得林草审批手续后,临时使用准格尔旗纳日松镇松树焉村集体土地51.3421公顷,其中林地2.5444公顷、灌木林地8.2111公顷、其它林地0.8090公顷、天然牧草地32.1912公顷、农村道路0.2079公顷、村庄1.9318公顷、采矿用地5.4467公顷;临时使用国有公路用地3.2292公顷;合计54.5713公顷,使用期限为两年。

二、你旗要严格依法履行临时用地批后实施程序,严禁阳堡渠煤矿在未取得林草审批手续时使用上述批复土地;要认真落实被使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的各项补偿,切实安排好被使用土地农牧民的生产生活,保证被使用土地农牧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补偿费用不到位,不得强行使用土地。

三、你旗要对采矿临时用地的使用、复垦、还地等实行全过程监管,严禁企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土地复垦方案。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查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确保2026年8月底前完成全部复垦还地工作。若拒不整改,立即停止其临时用地政策。若不能按要求完成复垦还地工作,你旗要依法履行占补平衡职责。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7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常青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常青煤矿露天开采第三期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常青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常青煤矿露天开采第三期项目临时用地的请示》(伊政字﹝2021﹞80号)悉。根据2021年7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煤炭增产增供用地(林、草)手续办理调度会、2021年8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保电力稳经济运行专题会议、2021年8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推动煤炭增产增供电力保供专题会议和2021年8月1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释放煤炭先进产能视频会议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范围外临时用地审批事宜有关问题的函》(内自然资函〔2020〕364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审批鄂尔多斯市推进自治区试点露天煤矿采矿临时用地工作实施方案请示事宜有关问题的函》(内自然资函〔2020〕510号)要求,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常青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常青煤矿露天开采第三期项目临时使用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毕鲁图村、新庙村集体土地11.8090公顷。其中农村道路0.2605公顷、公路用地2.3704公顷、裸地9.1781公顷,使用期限为两年。

二、你旗要严格依法履行临时用地批后实施程序,认真落实被使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的各项补偿,切实安排好被使用土地农牧民的生产生活,保证被使用土地农牧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补偿费用不到位,不得强行使用土地。

三、你旗要对采矿临时用地的使用、复垦、还地等实行全过程监管,严禁企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土地复垦方案。要依法查处发现的问题,并责令其限期整改,确保2026年8月底前完成全部复垦还地工作。若拒不整改,立即停止其临时用地政策。若不能按要求完成复垦还地工作,你旗要依法履行占补平衡职责。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7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内蒙古恒东集团恒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露天开采项目四期临时用地的批复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内蒙古恒东集团恒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露天开采项目四期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请示》(准政字﹝2021﹞82号)悉。根据2021年7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煤炭增产增供用地(林、草)手续办理调度会、2021年8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保电力稳经济运行专题会议、2021年8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推动煤炭增产增供电力保供专题会议和2021年8月1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释放煤炭先进产能视频会议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范围外临时用地审批事宜有关问题的函》(内自然资函〔2020〕364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审批鄂尔多斯市推进自治区试点露天煤矿采矿临时用地工作实施方案请示事宜有关问题的函》(内自然资函〔2020〕510号)要求,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内蒙古恒东集团恒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下称恒博煤矿)在取得林草审批手续后,临时使用准格尔旗纳日松镇乌兰哈达村、勿图沟村集体土地64.7440公顷。其中旱地3.0470公顷、有林地1.6610公顷、灌木林地1.5818公顷、其它林地3.4085公顷、天然牧草地53.3116公顷、农村道路1.7341公顷,使用期限为两年。

二、你旗要严格依法履行临时用地批后实施程序,严禁恒博煤矿在未取得林草审批手续时使用上述批复土地;要认真落实被使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的各项补偿,切实安排好被使用土地农牧民的生产生活,保证被使用土地农牧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补偿费用不到位,不得强行使用土地。

三、你旗要对采矿临时用地的使用、复垦、还地等实行全过程监管,严禁企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土地复垦方案。要依法查处发现的问题,并责令其限期整改,确保2026年8月底前完成全部复垦还地工作。若拒不整改,立即停止其临时用地政策。若不能按要求完成复垦还地工作,你旗要依法履行占补平衡职责。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7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鄂尔多斯市乌兰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荣恒煤矿露天开采第七期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鄂尔多斯市乌兰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荣恒煤矿露天开采第七期项目临时用地的请示》(伊政字﹝2021﹞50号)悉。按照2021年7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煤炭增产增供用地(林、草)手续办理调度会、2021年8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保电力稳经济运行专题会议和2021年8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推动煤炭增产增供电力保供专题会议要求,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煤炭增产增供和有序用电有关事宜的纪要》(﹝2021﹞23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范围外临时用地审批事宜有关问题的函》(内自然资函﹝2020﹞36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审批鄂尔多斯市推进自治区试点露天煤矿采矿临时用地工作实施方案请示事宜有关问题的函》(内自然资函﹝2020﹞510号)要求,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鄂尔多斯市乌兰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荣恒煤矿临时使用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阿吉尔玛村集体土地14.4391公顷,其中天然牧草地8.7301公顷、其他林地1.8475公顷、农村道路0.1466公顷、其他草地3.7149公顷,使用期限为两年。

二、你旗要严格依法履行临时用地批后实施程序,认真落实被使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的各项补偿,切实安排好被使用土地农牧民的生产生活,保证被使用土地农牧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补偿费用不到位,不得强行使用土地。

三、你旗要对采矿临时用地的使用、复垦、还地等实行全过程监管,严禁企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土地复垦方案。要依法查处发现的问题,并责令其限期整改,确保2026年8月底前完成全部复垦还地工作。若拒不整改,立即停止其临时用地政策。若不能按要求完成复垦还地工作,你旗要依法履行占补平衡职责。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3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鄂尔多斯市乌兰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后温家梁煤矿露天开采第八期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鄂尔多斯市乌兰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后温家梁煤矿露天开采第八期项目临时用地的请示》(伊政字﹝2021﹞64号)悉。根据2021年7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煤炭增产增供用地(林、草)手续办理调度会、2021年8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保电力稳经济运行专题会议、2021年8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推动煤炭增产增供电力保供专题会议和2021年8月1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释放煤炭先进产能视频会议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范围外临时用地审批事宜有关问题的函》(内自然资函〔2020〕364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审批鄂尔多斯市推进自治区试点露天煤矿采矿临时用地工作实施方案请示事宜有关问题的函》(内自然资函〔2020〕510号)要求,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鄂尔多斯市乌兰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后温家梁煤矿临时使用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大柳塔村集体土地58.6308公顷,其中有林地17.5929公顷、灌木林地0.9702公顷、天然草地28.3402公顷、人工草地3.6090公顷、农村道路1.1419公顷、旱地1.1377公顷、公路用地1.7640公顷、采矿用地0.2917公顷、村庄0.1831公顷、其他草地2.3687公顷、裸地1.2314公顷,使用期限为两年。

二、你旗要严格依法履行临时用地批后实施程序,认真落实被使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的各项补偿,切实安排好被使用土地农牧民的生产生活,保证被使用土地农牧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补偿费用不到位,不得强行使用土地。

三、你旗要对采矿临时用地的使用、复垦、还地等实行全过程监管,严禁企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土地复垦方案。要依法查处发现的问题,并责令其限期整改,确保2026年8月底前完成全部复垦还地工作。若拒不整改,立即停止其临时用地政策。若不能按要求完成复垦还地工作,你旗要依法履行占补平衡职责。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3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潮脑梁煤炭有限公司煤矿露天开采二采区第四期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批复

东胜区人民政府:

《东胜区人民政府关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潮脑梁煤炭有限公司煤矿露天开采二采区第四期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请示》(东政字﹝2021﹞23号)悉。根据2021年7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煤炭增产增供用地(林、草)手续办理调度会、2021年8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保电力稳经济运行专题会议、2021年8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推动煤炭增产增供电力保供专题会议和2021年8月1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释放煤炭先进产能视频会议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范围外临时用地审批事宜有关问题的函》(内自然资函〔2020〕364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审批鄂尔多斯市推进自治区试点露天煤矿采矿临时用地工作实施方案请示事宜有关问题的函》(内自然资函〔2020〕510号)要求,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潮脑梁煤炭有限公司煤矿临时使用东胜区铜川镇潮脑梁村集体土地69.9035公顷,其中耕地15.3956公顷、牧草地16.1401公顷、林地32.955公顷、农村道路1.2446公顷、建设用地0.1335公顷、未利用地4.0347公顷,使用期限为两年。

二、你区要严格依法履行临时用地批后实施程序,认真落实被使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的各项补偿,切实安排好被使用土地农牧民的生产生活,保证被使用土地农牧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补偿费用不到位,不得强行使用土地。

三、你区要对采矿临时用地的使用、复垦、还地等实行全过程监管,严禁企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土地复垦方案。要依法查处发现的问题,并责令其限期整改,确保2026年8月底前完成全部复垦还地工作。若拒不整改,立即停止其临时用地政策。若不能按要求完成复垦还地工作,你旗要依法履行占补平衡职责。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3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内蒙古神东天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家塔露天煤矿露天开采第六期临时用地的批复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内蒙古神东天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家塔露天煤矿露天开采第六期临时用地的请示》(伊政字﹝2021﹞62号)悉。根据2021年7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煤炭增产增供用地(林、草)手续办理调度会、2021年8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保电力稳经济运行专题会议、2021年8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推动煤炭增产增供电力保供专题会议和2021年8月1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释放煤炭先进产能视频会议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范围外临时用地审批事宜有关问题的函》(内自然资函〔2020〕364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审批鄂尔多斯市推进自治区试点露天煤矿采矿临时用地工作实施方案请示事宜有关问题的函》(内自然资函〔2020〕510号)要求,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内蒙古神东天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家塔露天煤矿临时使用乌兰木伦镇石灰沟村集体土地39.7983公顷,其中旱地0.9894公顷(不属于永久基本农田)、天然牧草地34.3346公顷、人工牧草地0.5335公顷、农村道路0.5118公顷、村庄1.9408公顷、公路用地0.6623公顷、其它草地0.8259公顷,使用期限为两年。

二、你旗要严格依法履行临时用地批后实施程序,认真落实被使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的各项补偿,切实安排好被使用土地农牧民的生产生活,保证被使用土地农牧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补偿费用不到位,不得强行使用土地。

三、你旗要对采矿临时用地的使用、复垦、还地等实行全过程监管,严禁企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土地复垦方案。要依法查处发现的问题,并责令其限期整改,确保2026年8月底前完成全部复垦还地工作。若拒不整改,立即停止其临时用地政策。若不能按要求完成复垦还地工作,你旗要依法履行占补平衡职责。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3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准格尔旗蒙祥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露天开采项目四期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批复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准格尔旗蒙祥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露天开采项目四期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请示》(准政字﹝2021﹞50号)悉。根据2021年7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煤炭增产增供用地(林、草)手续办理调度会、2021年8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保电力稳经济运行专题会议、2021年8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推动煤炭增产增供电力保供专题会议和2021年8月1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释放煤炭先进产能视频会议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范围外临时用地审批事宜有关问题的函》(内自然资函〔2020〕364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审批鄂尔多斯市推进自治区试点露天煤矿采矿临时用地工作实施方案请示事宜有关问题的函》(内自然资函〔2020〕510号)要求,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准格尔旗蒙祥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临时使用准格尔旗薛家湾镇城坡村集体土地63.1214公顷,其中:旱地9.5570公顷、天然牧草地13.5300公顷、农村道路0.5733公顷、其它林地19.7202公顷、有林地16.9930公顷、灌木林地0.4854公顷、村庄2.2625公顷,使用期限为两年。

二、你旗要严格依法履行临时用地批后实施程序,认真落实被使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的各项补偿,切实安排好被使用土地农牧民的生产生活,保证被使用土地农牧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补偿费用不到位,不得强行使用土地。

三、你旗要对采矿临时用地的使用、复垦、还地等实行全过程监管,严禁企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土地复垦方案。要依法查处发现的问题,并责令其限期整改,确保2026年8月底前完成全部复垦还地工作。若拒不整改,立即停止其临时用地政策。若不能按要求完成复垦还地工作,你旗要依法履行占补平衡职责。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3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达拉特旗物华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二采区第二期工程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批复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达拉特旗物华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二采区第二期工程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请示》(达政字﹝2021﹞48号)悉。根据2021年7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煤炭增产增供用地(林、草)手续办理调度会、2021年8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保电力稳经济运行专题会议、2021年8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推动煤炭增产增供电力保供专题会议和2021年8月1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释放煤炭先进产能视频会议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范围外临时用地审批事宜有关问题的函》(内自然资函〔2020〕364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审批鄂尔多斯市推进自治区试点露天煤矿采矿临时用地工作实施方案请示事宜有关问题的函》(内自然资函〔2020〕510号)要求,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达拉特旗物华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临时使用达拉特旗风水梁镇石匠窑村集体土地15.1875公顷,其中农用地14.7966公顷(天然牧草地14.2514公顷、林地0.3156公顷、农村道路0.2296公顷)、未利用地0.3909公顷(全部为内陆滩涂),使用期限为两年。

二、你旗要严格依法履行临时用地批后实施程序,认真落实被使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的各项补偿,切实安排好被使用土地农牧民的生产生活,保证被使用土地农牧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补偿费用不到位,不得强行使用土地。

三、你旗要对采矿临时用地的使用、复垦、还地等实行全过程监管,严禁企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土地复垦方案。要依法查处发现的问题,并责令其限期整改,确保2026年8月底前完成全部复垦还地工作。若拒不整改,立即停止其临时用地政策。若不能按要求完成复垦还地工作,你旗要依法履行占补平衡职责。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3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鄂尔多斯市乌兰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满来梁煤矿露天开采第九期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鄂尔多斯市乌兰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满来梁煤矿露天开采第九期项目临时用地的请示》(伊政字﹝2021﹞51号)悉。根据2021年7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煤炭增产增供用地(林、草)手续办理调度会、2021年8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保电力稳经济运行专题会议、2021年8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推动煤炭增产增供电力保供专题会议和2021年8月1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释放煤炭先进产能视频会议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范围外临时用地审批事宜有关问题的函》(内自然资函〔2020〕364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审批鄂尔多斯市推进自治区试点露天煤矿采矿临时用地工作实施方案请示事宜有关问题的函》(内自然资函〔2020〕510号)要求,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鄂尔多斯市乌兰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满来梁煤矿临时使用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满赖村集体土地46.0688公顷,其中旱地1.9373公顷、天然牧草地26.0156公顷、人工牧草地0.2738公顷、有林地4.0106公顷、农村道路0.2240公顷、村庄3.7349公顷、采矿用地9.8726公顷,使用期限为两年。

二、你旗要严格依法履行临时用地批后实施程序,认真落实被使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的各项补偿,切实安排好被使用土地农牧民的生产生活,保证被使用土地农牧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补偿费用不到位,不得强行使用土地。

三、你旗要对采矿临时用地的使用、复垦、还地等实行全过程监管,严禁企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土地复垦方案。要依法查处发现的问题,并责令其限期整改,确保2026年8月底前完成全部复垦还地工作。若拒不整改,立即停止其临时用地政策。若不能按要求完成复垦还地工作,你旗要依法履行占补平衡职责。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3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陕西宇佳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达拉特旗羊场煤矿首采区第七期第八期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批复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陕西宇佳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达旗羊场煤矿首采区第七期第八期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请示》(达政字〔2021〕46号)悉。根据2021年7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煤炭增产增供用地(林、草)手续办理调度会、2021年8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保电力稳经济运行专题会议、2021年8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推动煤炭增产增供电力保供专题会议和2021年8月1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释放煤炭先进产能视频会议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范围外临时用地审批事宜有关问题的函》(内自然资函〔2020〕364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审批鄂尔多斯市推进自治区试点露天煤矿采矿临时用地工作实施方案请示事宜有关问题的函》(内自然资函〔2020〕510号)要求,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陕西宇佳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达拉特旗羊场煤矿临时使用达拉特旗昭君镇查干沟村集体土地25.34公顷,全部为农用地(耕地5.6677公顷、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草地19.6723公顷),使用期限为两年。

二、你旗要严格依法履行临时用地批后实施程序,认真落实被使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的各项补偿,切实安排好被使用土地农牧民的生产生活,保证被使用土地农牧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补偿费用不到位,不得强行使用土地。

三、你旗要对采矿临时用地的使用、复垦、还地等实行全过程监管,严禁企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土地复垦方案。要依法查处发现的问题,并责令其限期整改,确保2026年8月底前完成全部复垦还地工作。若拒不整改,立即停止其临时用地政策。若不能按要求完成复垦还地工作,你旗要依法履行占补平衡职责。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3日

来源:鄂尔多斯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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