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认真看,不然吃大亏
案情简介
2015年,我司客户福建某物流集团泉州分公司与A公司签订《货物运单》,约定由我司客户分公司为A公司提供货运托运服务。其中“协定事项”、“本公司声明”为限制其责任的格式条款,载明:本公司提供保价运输服务,托运人只能选择保价或不保价运输,选择保价运输的,按声明价值的3‰缴纳保价费;托运的货物如果发生全损、灭失、遗失或被盗,有保价的,货物实际损失高于声明价值的,按声明价值赔偿,货物实际损失低于声明价值的,按货物实际损失赔偿,未保价的按每件货物不高于300元给予赔偿。
签订合同后托运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福建省高院再审认定我司客户分公司在制订格式合同时已经采取了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判决我司客户分公司按双方约定的“未保价的按每件不高于300元”的标准赔偿A公司的损失及相应利息,返还A公司缴纳的运费。
A公司不服福建省高院再审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裁判要点
“该运单上的‘协定事项’和‘本公司声明’条款是格式条款,但上述条款均以黑体加粗字予以明示,对合同相对方具有醒目的警示作用。从A公司经办人以托运人身份在‘本人已阅读并同意保价声明和协定事项’一栏上的签名看,证明A公司是知晓上述条款并同意该条款内容的。上述表明我司客户分公司已尽到合理的提示及说明义务,提请A公司注意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因此格式条款有效。A公司主张没有证据证明其知晓并同意该条款,法院不予支持。
讼赢法务提醒
1、消费者签订电信、银行等单位提供的格式合同时,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尤其是对方已经以特殊标识标记的格式条款。对不理解的条款应要求对方予以说明。
2、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在设计免除或限制己方责任的格式条款时,应当做到:对文字做特殊标识,单独突出显示,例如更换字体、加大、加粗、加下划线,切忌与其它条款文字格式完全一致;在书面合同中对条款做通俗化说明并避免可能存在的歧义,一旦引起歧义会按照对格式合同提供方不利的解释进行解释;务必要求合同相对方单独签字确认其已同意并理解该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