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农龄款”?是否可以继承?如何继承?

主持说:

农龄款是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基于其对集体资产所享有农龄股份所获取的财产性收益。不同于传统的财产性权益,农龄款及农龄股因涉及农村集体资产,在审理涉及农龄款或农龄股的继承案件时,需要将继承人的身份及集体组织的章程规定纳入考量范围。

专栏主持人:韩杰 上海宝山法院大场法庭 副庭长 法学硕士

今天,我们邀请上海宝山法院大场人民法庭法官助理丁伟就“农龄款”的背景及相关继承等法律问题为大家进行梳理,帮助大家一文读懂“农龄款”的前世今生。

本文作者:丁 伟 上海宝山法院大场人民法庭 法官助理 法学硕士

一、农龄款是什么?

要解释“农龄款”是什么,首先要了解其产生的背景,农龄款实际是我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产物。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简单而言就是在明晰集体资产产权归属的基础上,以股份合作为主要形式,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和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折股量化到人、落实到户,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的一项制度创新。改革的核心环节主要包括清产核资、成员界定、资产量化、股权配置与管理、成立集体经济组织。

2007年颁布的《农业部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曾规定:“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以及资源型资产的折股量化范围、折股量化方式等事项,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在2016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指出:“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

从政策的变化可以看出,中央将经营性资产的量化作为改革的重点,其核心内容在于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份额的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并以此作为各成员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

那如何理解整个过程呢?

打个比方:几兄弟白手起家,经过多年努力积攒了一些资产,但这些资产因为几兄弟共同生活仍放在一处。此后,兄弟几人先后成家,不能按照原来的方式继续管理财产,几人共同商议“分钱不分家”,对于家中饲养的牲畜、种植的蔬果、开设的作坊等找人来进行估价,并确认这些财产或者之后的收益在兄弟几人之间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配。

同时,因各地资源禀赋不同,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中央对于集体资产量化的范围、量化方式以及配置方式未给予明确的标准,由此各地也做出了不同的实践。

以本市为例,上海市政府于1996年颁布《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该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分别就集体资产的范围作出了界定。同时,办法第十六条也明确,对于集体资产的处置分配,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加劳动的时间为依据。该条文中所指的参加劳动的时间便是“农龄”,而以农龄作为量化的标准,每单位农龄所对应的一个单位的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份额称为“农龄股”。

就农龄股的性质而言,因为农村集体资产是成员集体所有,不是成员所有,所以成员所配置的农龄股并不等同于其享有对应的集体财产所有权,而是基于其该股权享有对应份额的包括收益权、表决权、知情权等在内的权益。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其享有农龄股的收益权所获得的财产性收益则称作“农龄款”。

二、农龄款及农龄股的继承

01、农龄款的继承

如上文所述,农龄款是集体组织成员因其所配置的农龄股所取得的财产性收益,那农龄款是否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根据《继承法》第三条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因此,当继承开始后,作为被继承人的财产性收益的农龄款应当认定为遗产。在审判实践中,遗产中若涉及农龄款的继承,因农龄款发放的频次及金额并不固定,故法院通常的处理方式是将遗产范围限定为被继承人已取得的农龄款并进行分配。

2018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份额,应当以户为单位记载。户内总份额一般不随户内人口增减而调整,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规定明确了对于本市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配置给其成员的股权原则上沿用“生不增、死不减”的静态管理模式。这便意味着当被继承人去世后,其名下所有份额仍有获得收益分配的可能。当再次分配后,继承人间若仍存争议则需再次提起诉讼。为避免因此类情况所导致的多次诉讼,继承人可以主张对被继承人名下的农龄股进行继承。

02、农龄股的继承

关于农龄股的继承问题,《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第二十条明确:“撤制村、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依据本办法获得的股权,依法享有收益权,可以继承,也可以依法转让,但不得退股。”

《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农村集体资产份额可以依法继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员通过继承取得份额的,不享有表决权,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规定已明确了农龄股可以继承,又因农龄股不仅涉及集体资产的收益权,还包括集体组织成员所专有的表决、选举等权益,故除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原则上非集体组织的继承人所能继承的是农龄股中的收益权。综上,在继承过程中需视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具体规定及继承人身份而区别处理。

具体而言,法院需首先审查继承人是否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若继承人同属该集体经济组织,则依法继承农龄股权。

若继承人非组织成员,则需进一步审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是否明确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概括继承农龄股;若章程中明确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概括继承农龄股权,则依法继承农龄股权,若章程明确规定非组织成员仅能继承农龄股权中的部分权益,又或者章程中对此未作规定,则继承人仅继承农龄股权中的收益权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权益。

通常而言,农村集体组织对于农龄股所采用的计量单位为年,故法院在审理农龄股继承案件时也是以年为单位分配农龄股。

举例而言,被继承人甲享有40年农龄股权,甲的继承人有同属一个集体组织的乙,以及非该集体组织的丙。根据甲所在的集体组织章程规定,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仅能继承取得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份额的收益权。现甲已过世且未留有遗嘱,故在农龄股权的继承分配上,乙继承甲名下20年农龄股权,丙继承甲名下20年农龄股的收益权。


来源|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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