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改袭来,"带金销售"死亡第一步
专栏作者/栋哥
实践工作者,边干边学边总结。共同分享,共同成长。
小编语:费用营销在之前很长一段时间里,都是整个销售行业里的“特色”,但在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政策和规范开始打压这个现象,那么是否有一项政策,能彻底斩断此类现象呢?
医药行业从业第20个年头,突然间发现很多知识需要从头学起:不仅要学习、解读医药行业政策趋势,要学习营销管理知识、营销模式转型升级,还要学习与之相关的公司管理法、财务知识、税法知识,不然赶不上这个时代前进的步伐。
提到“个人所得税”,一种望着税后收入令人“肉疼”的税种,除了“恨”基本谈不上爱。而且“个税”都是由隶属公司代扣代缴,所以我们拿到手的劳动收入都是税后收入。
那这和医药营销有什么关系吗?竟然可以斩断根深蒂固的“费用营销”模式,开玩笑的吧!
想要解决这些疑惑,我们必须明确这样三个问题:
你在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知道国家正在进行的个税税制改革吗?
改革会对我们个人,甚至行业发展造成什么样的影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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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下半年,将进入“个人所得税”的全面监管时代,财政部将在年内完成《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将一些劳动性的所得,比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等所得作为综合所得合并起来,再确定一个基本减除费用(起征点),然后进行征税。而目前的个税采取的是分类征收的管理办法。
新的“个人所得税”改版以后,每个人对应自己的纳税识别号,就像身份信息一样唯一专属,与企业纳税人识别号一样终身不变,而且与金融、国土、住建、公安、民政、工商、交通等部门联网查税。“金税三期面前,企业和个人的财税状况都是裸体的”这话毫不为过!
举个例子吧,栋哥的收入包括在企业打工的工资薪金、外出讲课的讲课费(劳务报酬)、撰稿的稿费、偶尔中彩票的意外收获,除了薪资方面需要缴纳个税的部分由所属公司代扣代缴外,其它收入悉数存进了银行账户。如果年收入超过12万,理应自行去当地税务部门主动申报纳税,但是在潜意识里,官不查,我不报。
按照现行个税计算、缴纳办法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去掉起征点3500元后,需要依法7档缴纳所得税,大家可以看到自己工资单上“代扣所得税”部分。
另外,对于劳务报酬所得,按照含税收入4000元为标准,4000元以下,减除800元费用,余额缴税;4000元以上,减除20%费用,余额缴税,税率如下:
就是说,如果讲课费收入是5000,减除20%费用(1000元免税),4000元按20%计税,800元缴税,实际到手4200元。当前很多企业也是施行代扣代缴,以避免由此因小税额带来大稽查的不必要纠结。
至于稿酬所得、个人出租建筑物、利息、股息、偶然和其它所得,需按税率20%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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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自身实例让大家对“个税”有个初步认识,但之所以在有意或无意间“偷税漏税”,监管漏洞、惩处不严也是另外的重要因素!随着国家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建设总体方案落地,“偷税漏税”行为将被纳入“失信人员黑名单”,别说不能买房、贷款、乘坐飞机、高铁,就连子女入托、上学、出国深造都成了大问题!
那和我们医药人有关系吗?和医药营销模式有关系吗?
有些时候,因为贫穷、因为习惯,限制了我们的想象!我们遇到的这些收入、纳税问题,其他人也一定会面临相同的际遇,毕竟大家生活在同一片蓝天下。
在“费用营销”时代背景下,最核心的两个问题,也是最容易触碰红线的问题:
第一,交易一定是以现金的形式,没有人会选择银行转账来留下痕迹。但是大额的现金流入支出都会触发“监管报警”。
第二,现金的流入和支出,一定要有合理的解释,“灰色”的东西能解释的清楚吗?
一个在医院里的工作人员,除了工资薪金、绩效奖金,还会有各种劳务报酬(讲课、院外会诊、外院邀请手术)、稿费、其它所得……这些收入,是以现金的形式还是银行转账的方式?银行转账,谁转的、数目、用途一目了然;如果以现金存入的方式不断重现,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吗?这些收入都缴纳个税了吗?
有人建议按照税法规定,把这些综合所得缴纳20%—40%的个税,不就“洗白”了?
是的,税务稽查暂时不找麻烦了,但是监察部门、反腐部门在“高压态势下”可以调取这些银行往来账目,能说清楚其来源吗?有证据吗?
全都是讲课费,讲课的时间地点人物有吗?全是稿费,文章发表的时间、内容在哪里?
全是股票所得,股票的交易记录在哪里?说不清楚,反倒成了“财产来源不明”最有力的破案证据。
来源不明的钱,那就不存在自己的账户,存在亲戚朋友名下好了。
一样的,在金融、公安系统联网稽查情况下,缴纳个税了吗?能说明来源吗?要不把成捆的现金藏在家里好了,可以买菜买面、买名牌包包、鞋帽,但是,绝对不敢去买汽车、洋房这种需要身份信息登记的物产,不然,不明财产又暴露出来!影视作品中,贪官搜家,守着大把的现金却过着清苦的日子,难道这就是自己想要的生活吗?
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表面看是限制了个人的现金收入,透明了个人依法纳税的程度,实质上是在规避“私下现金、幕后交易”的非法行为,是在提高每个公民“合法收入、遵纪守法”的道德意识,从这个角度看,“费用营销”的模式还能延续下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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沸沸扬扬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两票制、营改增影响下,医药购销模式也在发生着巨变。代理制模式营销转服务,各地费用票处理公司CSO、CSP公司如雨后春笋应运而生,很多医药人还没搞明白公司运营、证据链体系怎么落地,个人所得税税改又将如春雷滚滚般在头顶炸响!
我们成立各种“服务型公司”最终的目的是将费用从公户转到个人账户中用作他图,同样上述的道理,当大笔费用转到你的个人账户时,你能解释这些费用是哪项报酬所得而转进来的吗?转来的费用缴纳个税了吗?
缴税,意味着自己可支配的额度明显缩水,不缴税,意味着给自己埋下了隐患的“地雷”,将来“费用营销”的黑锅就得自己背!谁愿意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呢?
我们愿意转型去做合规推广,我们也愿意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在同样需要依法纳税的情况下,是做服务型公司有利呢,还是以自然人身份出现呢?
现实由于各地招商引资、吸引税源的地方税种政策存在,综合税率方面显然是成立个人性质的服务型企业可以享受最优惠的税收政策。
问题又来了,公司性质和个人主体显然面临不一样的问题,各有利弊。即便成立了服务型的CSO、CSP性质公司,如何才能保障顺畅运营,如何才能实现真正落地呢?
ti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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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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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齐俱乐部5月份将在青岛举办一期思齐圈活动,届时栋哥将针对代理制企业中大家普遍关心的《医改新政,代理制企业营销转服务到底如何落地》相关话题,结合自己的认识心得和实操经验,进行详细讲述,欢迎围观,敬请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