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3:船舶连续概要记录(CSR)的PSC检查
一、CSR的产生背景。
9.11事件是CSR产生的直接原因。“9.11”事件以后,在美国的大力推动下,国际海运反恐立法活动进展迅速,为了加强海上保安以防范并应对全球范围航运领域的恐怖主义行为,国际海事组织(简称IMO)于2002年12月9日至12月13日在伦敦IMO总部召开了《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简称SOLAS公约)缔约国大会(又称海上保安外交大会)通过了SOLAS公约关于海上保安的修正案、新的《国际船舶与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简称ISPS 规则)和11项相关的外交大会决议,这些新要求构成了船舶和港口设施通过国际合作探查和制止海运恐怖行为的国际框架。
确保及早和有效整理并交流有关保安的信息;提供一套保安评估的方法, 备有对保安等级的变化作出反应的计划和程序;确保有信心备有充分和适宜的海上保安措施。
二、CSR实施的意义
1)是促进船旗国政府履约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
强势推进旗国政府负起责任来,旗国政府在对船舶实施入籍登记时同时要静态上登记、核实国内的、海外的船舶概要:对船东的概要如全称、地址、管理公司的全称、地址、甚至办公地址、光船承租人姓名及其注册地址、船舶入级的船级社情况、ISM规则和ISPS规则的审核和发证的船旗国或其认可的组织的情况。在动态方面一旦接到来自船东、DOC(符合证明)列明的公司关于静态方面的“概要数据”变化或港口国监督反馈的CSR存在的缺陷,在规定的时间内要予以修正。这就好象类似建立了国际航行船舶的拟人化的户籍管理制度。旗国有事做了,光建立CSR数据库不算,还得不断地经过核实(国际间的核实)予以及时修正,(最长时间不能超过3个月),并且进行“转籍”船舶的档案转移。作为旗国政府如不做好、做细上述工作,悬挂其国旗的国际航行船舶在国外的PSC、海事理赔、P & A 报赔等过程中将会遇到相当大的麻烦,船东、DOC(符合证明)中列明的“公司”和光船租赁人会对旗国逐渐失去信心,考虑再次换旗。
2)有利于ISM规则和ISPS规则的履约和真正实施。
1998年7月1日第一批国际航行的船种开始实施ISM规则时,相当一批船公司、包括安全管理体系(SMS)专职审核员对规则3.1条款:“如果负责船舶营运的实体不是船舶所有人,则船舶所有人必须向主管机关报告该实体的全称和详细情况”,针对此条款,船舶所有人向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的报告内容和时间要求不甚明了。时至今日,对照(三)CSR的公约依据,船舶所有人、管理公司和光船租赁人在编制此类关于向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的报告内容(全称和详细情况)和时间要求的SMS文件时,已经有了清晰、明确的要求,同理在ISPS规则,编制保安文件、计划等也一样。报告制度的执行和时效方面的要求,给港口国监督、对SMS、ISPS实施情况的审核等方面留出了监督的空间,因为光靠公司每年一次的年度审核、船舶五年内一次的中间审核,可能趋向于安全管理体系、船舶保安实施停留在PAPER TO PAPER,船员在做大量虚假的PAPER WORK,公约的履约除了旗国政府自身的努力外,事实表明:港口国监督作为外界的国际日常监督目前还是比较有威慑力的。
3)促进对国际航运船公司的源头管理,建立信誉机制。
随着IMO关于为每一个国际航运船公司冠于一个固定的IMO识别号的决议案的推行,那些不正规的船舶管理公司将会被标识出来,类似“低标准的公司”的特征常常表现为:硬件方面:居无定所,缺省承担完全民事责任的法人要素(无固定办公地点、船舶与公司的通讯联络经常中断、无足够的注册资金或资金已被抽取等);软件方面:管理人员资质不具备,缺乏航运专业管理人员;没有结构化、文件化、程序化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船舶保安文件;虽然有SMS及ISPS相关文件但通过审核,持证后就一直不进行文件的修改和更新。实施ISM规则和ISPS规则就是将船舶安全和防污染和船舶及港口保安的触角从船上延伸到岸上,从船公司扩展到船旗国政府,相信在未来的几年中,通过透明的CSR的实行,某些船旗国政府管理质量差和效率低下的状况和信誉较差的船公司和管理公司的名单将在国际社会爆光,而逐渐被国际航运界所遗弃。
三、有关CSR的公约具体条款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74(2004)修正版第XI章第2节
第5条 连续概要记录
1.对第I章适用的每艘船舶均应签发《连续概要记录》。
2.1.《连续概要记录》旨在就其中所记录的信息在船上提供一份船舶历史记录。
2.2 对于2004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连续概要记录》应至少提供该船自2004年7月1日起的历史。
3.《连续概要记录》应由主管机关签发给悬挂其国旗的每艘船舶,并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
3.1 该船的船旗国国名;
3.2 该船在该国注册的日期;
3.3 第3条所述船舶识别号;
3.4 船名;
3.5 该船的船籍港;
3.6 注册船东姓名及其注册地址;
3.7 注册的光船承租人姓名及其注册地址(如适用);
3.8 第IX/1条所定义的公司的名称,其注册地址及其开展安全管理活动的地址;
3.9 该船所入级的所有船级社的名称;
3.10 向经营该船的公司签发第IX/I条所定义的ISM规则规定的《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的主管机关或缔约国政府认可的组织名称,如果进行审核并据此发证的机构不是同一机构,还要有审核机构的名称;
3.11 向经营该船的公司签发第IX/I条所定义的ISM规则规定的《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的主管机关或缔约国政府认可的组织名称,如果进行审核并据此发证的机构不是同一机构,还要有审核机构的名称;
3.12向经营该船的公司签发第XI-2/I条所定义的ISPS规则A部分规定的《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的主管机关或缔约国政府认可的保安组织名称,如果进行验证并据此发证的机构不是同一机构,还要有验证机构的名称;
3.13 该船终止在该国注册的日期。
4.1 与3.4至3.12所述记载有关的任何变化均应记录在〈连续概要记录〉中,以使提供最新的和当前的信息以及变化的历史。
4.2 如果4.1所述记载发生任何变化,主管机关应按实际可能尽快,但不迟于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三个月,向悬挂其国旗的船舶签发一份经修订和更新的《连续概要记录》或该记录的适当修正文件。
4.3 如果4.1所述记载发生任何变化,主管机关应在签发经修订和更新的〈连续概要记录〉之前,授权并要求第IX/1条所定义的公司或船舶的船长对〈连续概要记录〉进行修改,以反映有关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在〈连续概要记录〉被修改后,随即通知主管机关。
5.1 〈连续概要记录〉应使用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此外,《连续概要记录〉还可提供主管机关的官方语言的译本。
5.2 〈连续概要记录〉应使用本组织制定的格式,并应按本组织制定的指南保管。对〈连续概要记录〉的任何已有记载不得修改、删除或以任何方式擦除或涂改。
6.船舶无论何时变更船旗或被褒与另一船东(或由另一光船承租人接管),或由另一公司承担营运责任,《连续概要记录》均应留在船上。
7.如果船舶将要变更船旗时,公司应将如新船旗国的国名告知原主管机关,以便原主管机关将该船在受其管辖期间的〈连续概要记录〉的副本送交该国。
8.在船舶变更船旗时,如新船旗国为缔约国政府,该船的原缔约国政府应在换旗后尽快将该船受其管辖期间的有关〈连续概要记录〉的副本以及先前由其他国家向该船签发的任何〈连续概要记录〉送交新的主管机关。
9. 在船舶变更船旗时,主管机关应将以前的〈连续概要记录〉附在该主管机关将要签发给该船的〈连续概要记录〉之后,以提供本条所指的连续概要记录。
10. 《连续概要记录》应保存在船上,并应随时可供检查。
四、PSC过程中对CSR检查发现的常见缺陷和描述和推荐行动代号
对照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74(2004)修正版第XI章第2节,第5条连续概要记录,港口国监督中的常见缺陷大致如下:
1 对第I章适用的每艘船舶未持有《连续概要记录》。17/30
2 作为一份船舶历史记录,《连续概要记录》中有缺省(不连续)。17
3 对于2004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连续概要记录》未提供该船自2004年7月1日起的历史。 16
由主管机关签发《连续概要记录》中,以下信息中的某一项有误:
4 该船的船旗国国名与国籍证书不符 30
5 该船在该国注册的日期与国籍证书中登记日期不符 16
6 船舶识别号与IMO NO.不同或与MMSI不同 16
7 船名与国籍证书不同 30
8船名字母拼错 16
9 该船的船籍港与国籍证书不符 30
10 注册船东姓名及其注册地址 与国籍证书不符 30
11注册的光船承租人姓名及其注册地址(如适用)与DOC、SMC不同 30
12 第IX/1条所定义的公司的名称,其注册地址及其开展安全管理活动的地址; 与DOC、SMC不同 30
13 该船所入级的所有船级社的名称与船舶的入级证书不同 30
14 向经营该船的公司签发第IX/I条所定义的ISM规则规定的《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的主管机关或缔约国政府认可的组织名称,如果进行审核并据此发证的机构不是同一机构,还要有审核机构的名称;与ISSC不同 30
审核机构未标明 16
15向经营该船的公司签发第IX/I条所定义的ISM规则规定的《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的主管机关或缔约国政府认可的组织名称,如果进行审核并据此发证的机构不是同一机构,还要有审核机构的名称
与临时SMC不同 30
审核机构未标明 16
16 向经营该船的公司签发第XI-2/I条所定义的ISPS规则A部分规定的《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的主管机关或缔约国政府认可的保安组织名称,如果进行验证并据此发证的机构不是同一机构,还要有验证机构的名称与ISSC或临时ISSC不同 30
审核机构未标明 16
17该船终止在该国注册的日期。
与新的国籍证书中登记日期不衔接 16
原注册与新登记中间有一段处于无国籍状态 30
18 CSR记载发生变化,主管机关迟于自发生变化之日后的三个月,尚未向悬挂其国旗的船舶签发一份经修订和更新的〈连续概要记录〉或该记录的适当修正文件。 17/16
19 《连续概要记录》表格格式FORM XX和页码PAGEXX概念混淆。
每份CSR附有表格FORM,而每次如新签发CSR,就赋予新的PAGE号。此PAGE号只能依次附在上CSRPAGE号的后面,而不能以本船旗国为大,直接颁发PAGE NO 1。16
20未按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指南保管。 17
《连续概要记录》实际上在船上是一本FILE(文件夹)的概念,尤其是建造于2004年7月1日之前或者经过多次“换旗转籍”的船舶,作为历史,一定要清白,无论船东、公司在船舶买卖、光租还是委托营运管理时,还是船长在交接班时,一定要仔细核对,是否有“历史不清”,随着国际社会对反恐、防核武扩散的关注和稽查的深入,CSR这本国际航运的户籍簿将会越来越重要。
21《连续概要记录》被修改、删除或以任何方式擦除或涂改。 30
22船舶变更船旗、或由另一光船承租人接管,或由另一公司承担营运责任,《连续概要记录》未留在船上。30
四、PSC过程中对CSR检查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 安全管理体系和船舶保安体系可能由船旗国政府或受其委托的二个授权组织负责审核并发证,这属于正常现象。
2、船舶在已经换旗转级后,新的CSR可能由于大洋航行和该船旗国的工作效率问题尚未送到船上,只要不迟于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三个月,应当给予宽限至三个月。
3、鉴于对CSR正本的已有记载不能够有任何方式修改、删除、擦除或涂改,PSCO对于SOLAS公约第IX章/1条所定义的公司(既DOC上标明的公司)或持有(SMC)船舶的船长作出的对〈连续概要记录〉进行的修改,应当予以承认,当然此种修改不是直接在CSR正本上进行,通常可以由类似CSR的表格或公司的文件或向船旗国政府报告CSR中修正的项目的函电中反映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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