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专业(2)
刑法第390条原本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人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作了从严规定。
在本书看来,试图通过对行贿罪的严厉打击来遏制受贿犯罪,是刑事政策上的重大失误。由于贿赂双方的行为都构成犯罪,故任何一方都不希望东窗事发,导致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自然而然地形成了一种相互信任关系对方不会告发我,否则对方也会受到刑罚处罚我也不会告发对方,否则我也会受到刑事追究。只要犯罪人之间形成了这种相互信任关系,案件往往就石沉大海,而不会露出水面。这种局面,不仅导致贿赂案件难以侦破,而且导致受贿者肆无忌惮,贿赂犯罪愈演愈烈。
——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
其他参考资料:
行贿案件大概只有受贿案件的四分之一左右,二者比例严重不对称。其中固然有立法的原因,但更主要的则是因为实践中司法机关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不够。由于受贿与行贿的发生往往比较隐蔽,在证据上大多呈现“一对一”的状况,行受贿双方往往结成利益共同体,订立攻守同盟,导致贿赂事实难以查证。侦查机关为了取得有关受贿犯罪的有力证据,可能对行贿人只要交代行贿行为,一般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客观上导致行贿案件数量大为减少。
——沈志先、黄祥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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