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案件的证据审查要点
三、阅卷方法
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按排列顺序审查三性)。
四、质证方法
(一)“向上看”:证据的来源、出处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辩点:
(1)抓获说明、到案说明、破获案件说明中案件来源一般表述为“群众举报”;
(2)有没有当场出示搜查证、拘留证、逮捕证、扣押决定书,若没有,如果物证、书证出现这样的问题,法官会慎重,有机会把证据辩护转化为量刑辩护。
依据或理由:
(1)不符合生活经验与常理,这里有特情问题,大部分存在诱惑侦查或技术侦查;
(2)例外:紧急情况下拘留、逮捕时可以不要搜查证(但应事后补齐手续)。
《刑诉法》150条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条件:立案后+侦查犯罪需要+严格的批准手续。技术侦查手段通常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录像、进行邮件检查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
2、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搜查笔录、称量笔录
辩点:审查见证人身份问题,涉及证据的中立性、公正性问题。
依据或理由:
(1)公安扣押决定书、扣押手续大部分是后补的,这不是瑕疵,而是违法,物证取证来源问题是无法补正的,不可做合理说明;
(2)《刑诉法》解释67条三种人不得作见证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或其聘用人员。
3、毒品的收缴(扣押、保管、封装、送检的链条是否形成一个整体)
辩点:
(1)扣押、收缴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收缴毒品之后是否交专人管理或入库,如上午扣押,下午送检,中间保管期间就可能出现证据被污染和改变;
(3)扣押后是否按物证的封装要求来进行,公安部有具体的量化标准,是否有封存笔录。
依据或理由:
(1)《刑诉法》解释69条;
(2)《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3)《公安机关禁毒民警执行行为规范》;
(4)《公安机关收缴毒品管理规定》:取证时要当场扣押、当场封存、当场提取,具备条件的同步录音、录像和照相。
4、国外的取证及扣押
辩点:是否进行了证据转化。
依据或理由:要有司法协助协议,否则即使有真实性,也没有合法性。
5、公安类检验、鉴定:
(1)司法鉴定意见书(同一性认定,如毒品检验报告,取材、鉴定同一人);
(2)检验报告书(同种类或同种属鉴定,取材、鉴定非同一人);
(3)检测意见书
辩点:公安机关鉴定人员及机构的资质。
依据或理由:
(1)全人常《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鉴定机关要到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并公告,公安机关鉴定人员及机构应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司法部备案并公告;
(2)《公安机关鉴定规则》;
(3)《公安机关物证鉴定规则》;
(4)《刑事技术鉴定规则》。
6、称、量具
辩点:
(1)有无检验合格证明,量具是否经过强制认证;
(2)是否使用已经强制认证的现场量具;
(3)关注随卷是否有读数为0的照片;
(4)称量前是否有让嫌疑人、见证人对空称的读数进行确认后再进行净重、毛重称量的笔录或同步录音、录像。
依据或理由:
(1)《计量法》;
(2)《刑诉法》141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损毁。
7、检材
辩点:
(1)提取;
(2)送检:(Ⅰ)送检前毒品被封存的地方;(Ⅱ)送检人员与提取人员有没有办交接清单或对比清单,是否有嫌疑人、见证人在场签字确认;(Ⅲ)送检人员必须2人;
(3)检验使用的方法:(Ⅰ)外标法、内标法;(Ⅱ)GC-MX、HPLX_MX。
(4)是否进行两次检验,两次的质量是否一致。
依据或理由:
(1)GB2828-87;
(2)《公安机关物证鉴定规则》;
(3)GB29636-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