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法律规定及相关对策

律师的主要工作是帮助他人维权,为了便于开展工作,法律需要赋予律师一定的职业特权,其中有一项重要特权就是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律师通过调查取证不仅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还能够有效解决当事人的难题,化解矛盾,因此依法保障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就是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
我国《律师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根据上述规定,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体现在既可以向检察院、法院申请调取证据也可以凭律师证和律师事务所证明自行调取证据。这也散见在其他的法律规定当中。
一、民事案件中: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类型: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调取: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二、刑事案件中:一、辩护人申请调查取证权;二、自行收集。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第四十三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律师向人民法院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决定是否准许、同意,不准许、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同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至第五十三条也规定了辩护律师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收集调查证据的权利。

需要注意刑事案件中、自诉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同样具有上述权利。

三、行政诉讼中: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第四十一条规定,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

(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四、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其他司法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其中第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辩护律师。辩护律师书面提出有关申请时,办案机关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辩护律师口头提出申请的,办案机关可以口头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依法保障律师申请调取证据的权利。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调取证据。律师申请调取证据符合法定条件的,法官应当准许。

五、调查取证相关对策,律师办案过程中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查取证,老郭总结为三类:

1、可通过律师事务所证明(调查函或者介绍信)及律师证直接调取的,若相关单位或个人拒绝,可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或者提起行政复议、诉讼;比如根据市场监管总局注册局规定,律师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开具的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文件和承诺书,可以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

2、律师根据相关规定,携带相关材料进行查询。比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律师需要携带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八、九、二十三条规定的材料进行查询,比如律师在河南省查询公民人口信息,需要根据河南省公安厅、司法厅《办理律师查询公民人口信息工作规范(施行)》第三、四条的要求办理。

3、律师无权调取的,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

郭正伟律师法律咨询热线:17729766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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