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法院判决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之外的主体进来承担责任,涉及了法律文书既判力与执行力的扩张,故而执行法院与当事人均应对追加情形与程序进行严谨的研判。
一、案情概要
本案委托人与被执行人的欠款纠纷,经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判书,生效后即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因被执行人(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我方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公司)的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审查后作出了驳回申请的裁定。
我方对该裁定不服,继而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经审理,法院支持我方主张,作出“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并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民事判决。
1、执行案件,申请人视情形向法院提交追加申请及证据材料
2、法院审查、听证
3、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
4、执行异议之诉的一审阶段
5、判后分析及上诉后的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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