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法院执行难”的几点建议民事案件...

关于解决“法院执行难”的几点建议

民事案件审结生效后,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中确定的权利得不到实现,因此,权利人还需要来法院立案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的服务大厅里,经常会听到这样的呼声,“法院执行难!”“执行案件立案难!”“判决书生效后,限定的履行期限满而被告仍未自动履行的,法院为什么不直接进入执行程序,还要要求权利人再次立案呢?
”法院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1)被执行人难找;(2)协助执行人难求;(3)执行法官太少。执行案件立案后,需要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可能出现的情况是很难找到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好不容易找到了,却不能立即采取强制措施。法院执行的最佳时间,是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中指定的履行期限,这个宝贵的时间却成为了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时间,让原本的执行难变得更难了。为了解决执行的结案难,法院创新出了案件来法院申请执行时,管理员先收取申请执行的材料,而后再联系被执行人进行执行和解,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用登记的办法来减缓立案,这就是所谓的“执前调”登记法。而执行立案后,多数执行案件又采取“执行案件六个月不能实际执结,可以用终本方式报结案”的办法,来减少不能实际执结的案件数量。以终本方式报结的案件需要的期限是六个月,时间太长了,执行不能的案件数量仍在渐渐增多。执行法官虽然是“五加二,白加黑”的在忙碌着,但最终还是不能真正实际增加执结的案件数量不会超过所立案执行案件数量的三分之一。
执行难的问题一时半会的难以解决,但执行案件立案难的问题是可以解决的,这需要我们共同努力。我认为,我们司法执法的上级领导们,是否可以通过调研论证的办法,探索出一条司法便民的新道路。因此,我提出如下建议:
一、民事案件审理,严格要求在法定期间结案。为了追求办案的效率,而要求法官对所受理案件都要快审快结。这种要求是否有利于维护司法的公正?是否有利于提高司法便民的满意度?申请人“执行难”的呼声告诉我们,答案是否定的。法官为了追求所审案的快审快结,其结果可能会导致法律文书的粗制滥造,判决书中的不合理、不妥当可能会引起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不满,还可能会造成当事人不上诉,而上访的后果。案件的快审快结,只能会使得执行案件的数量越来越多,执行不能的案件数量越来越多,随之而产生的执行不能的社会矛盾也越来越多。
二、民事案件的司法文书,一律用判决的方式制作。法官判案,是法律赋予法官的权利,维护的是法律的尊严,怎么能允许当事人在将要作出的法律文书中指手画脚呢?法官审理案件时,如果让其调解结案,则需要耗费法官大量的时间与精力,而民事调解书生效后,仍有大量的调解书不能得到如期的履行,不能达到利用调解来更好的维护社会和谐的良好效果。如果让法官充当买卖市场的经纪人的角色,那样的做法,不仅严重损害了法律尊严与司法的公信力,同时还严重损害了法官及法院的良好形象。即便是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如果原告不申请撤诉,法院依然要以判决的方式制作文书。法院公正无私的判决,才是维护法律尊严与维护法官良好形象的利剑。
三、实行民事案件审理、执行“一号通”,强制执行的无需再次申请立案。审理法官就是该案件将来执行的法官,让案件的审理与执行成为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这种省略了执行立案的做法,不仅方便了群众、节约了司法成本,壮大了执行法官的队伍,同时还大大的提高了工作效率。
法院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义务的履行期限届满,如果原告的诉权未能实现,法院即可对被告采取一切强制执行措施。这样的做法将会大大的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同时,案件由谁审理判决就由谁来负责该案件的执行,随之而产生的影响是法官制作的判决书更加谨慎了;法官收集被告的相关信息更加详实了;执行程序的启动也方便快捷了;执行法官少的矛盾也解决了。让我们共同努力推进司法改革,让法院执行工作在变中求通,努力让“法院执行难”的呼声渐渐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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