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永研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承包人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jin

ri

fen

xiang

对于此问题

建永律师事务所丁海律师认为存在两种观点:

viewpoint

01

第一种观点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性质上类似于抵押权,根据《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因此,无效合同的承包人请求对承建的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不应支持。

02

viewpoint 

第二种观点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我们经研究后认为,设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要考虑到承包人的劳动已经物化到建筑物中,当发包人不能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时,赋予承包人优先首偿的权利。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根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2条的规定,仍然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基础权利源于工程款债权,在工程款仍应支付、工程款债务仍需清偿的情况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也应支持。这既符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设计的目的,也考虑到承包人的人力、物力、财力已经物化于建筑工程的实际情况,应尽可能保护该种权利。《建工司法解释(二)》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首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仍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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