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王说法》第17期 | 权利保质期
老王老刘那些事儿
《大王说法》 第17期
权利保质期
老王在老刘的工厂里打工五年,老刘一直没有与老王签订劳动合同。
老王因各种原因2010年5月借给老刘1万元,双方约定当年12月1日还清欠款,但老刘直至2018年也未归还,老王迫于面子也没好意思要。
2018年底,老王终于鼓足勇气向老刘索要欠款,老刘以超出时效为由拒绝支付。
老王自学法律,看到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老刘也以超过时效为由拒绝支付,后双方提交劳动仲裁。仲裁机构认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是一种惩罚性规定,不属于劳动报酬,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一般时效规定,劳动者因主张二倍工资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双倍工资差额计算终了之日起算,不支持老王的请求。
后老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老刘支付欠款1万元及11个月工资,老刘以超过时效为由提出抗辩,法院驳回了老王的诉讼请求。
老王一直想不通欠债还钱不是天经地义吗?
法律不是白纸黑字的写着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吗?
而我为什么要不到钱呢?
律师说法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法律不保护躺在自己权利上睡觉的人,诉讼时效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的行使权利,如果权利人在诉讼时效内不行使权利,诉讼时效过了以后,不再享有胜诉权。
因老王未及时主张自己权利,老刘以超出时效为由提出抗辩,老王就只得承担败诉后果。
律师提醒:权利需及时行使,否则有理也难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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