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不是“事实本身”
今天小编和大家谈一下关于《刑事诉讼法》中和“证据”有关的三个小问题,希望对参加考试的小伙伴们有所帮助:
1.证据不是事实本身:
监控录像重现的案发过程,或是在特定时空某人偶然看到案发经过,这两项证据在披上法定外衣之后称为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注意在刑事诉讼法中不用区分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行政法和民事诉讼法中需要区分理解)。
需要注意的是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仅仅是一个材料而已,而不是案发事实本身,事实本身已经成为历史,历史是一切事物的过去,就算能重现在我们眼前,也只不过是一种记忆中的碎片无法改变。公检法能做的只能是用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尽可能去接近还原当时案发事实,而事实本身已经随着时间流逝而永久毁灭。
证人证言、视听资料或电子数据都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物质材料,是法定证据种类之一!所以,证据并不是案件事实而是客观材料。
2.证据同体:
同一个证据有可能兼具多种证据属性(比如一个证据又是物证 ,又是勘验检查笔录。),我们用物证和书证来体现“证据同体”的知识点。
例如又是物证又是书证(走私淫秽物品罪):
某人走私淫秽书籍,淫秽书籍从属性上讲是物证,这些书就是走私的物品,这些物品只有定性为淫秽才能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如果不淫秽,只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断淫秽就是要看书中的内容和插图,此时书中的内容和插图反映了某种内容和思想,就变成所谓的书证了。所以同一个证据有可能是多种证据属性的综合。
只是书证不是物证:
嫌疑人把抢劫来的钱存到了银行,开了个存折,警察搜出存折,存折是书证!存折中要反映内容和思想,开户行、利率多少等等,用内容和思想来反应案件事实是书证。
注意:
1.对物拍照片是物证,也有可能是勘验、检查笔录。但绝对不是书证!
2.多种证据属性可以存在于一个证据之上。
3.书证不限于书写的文字材料,作为书证载体可以是纸张、墙壁等,书写的方法可以用手写,刀刻,印刷等,书证内容不限于文字,也可以用图形和符号等。书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4.书证必须以一定物质材料为载体,属于实物证据,客观性强。
5.书证必须与案件待证事实有关联。
3.要确定证据的种类,首先看证据原始状态:
例如:电子数据打印成书面材料, 还是电子数据!微信,QQ等聊天记录....这是用手机用电子媒介沟通的,所以证据属性是电子数据,但是为了在法庭之上能够展示,要把聊天记录打印在纸上给法官看,打印出来的纸张虽然是白纸黑字此但并不是书证,必须看收集证据时证据的原始状态。不管它存储在什么中,它必须是你最初想要的那个东西!再如录下来的证人证言,虽然在电子设备中,但依然是证人证言,而不是电子数据,不管在光盘还是在纸上,一定要看“收集证据时”的原始状态,看原始“要的是什么!”
4.证据事实是证明对象吗?
证据事实 不是 证明对象(影响定罪、量刑)而是证明手段。
证据事实 指的是证据本身的“来源、组成、成分、状态”等因素(证据本身的物理状态),只能说查清了证据事实,更有利于查清证明对象!小李喝了一杯水中毒身亡,此时这个水杯是物证,这个物证要证明对象是被害人的死因,至于这个水杯的生产日期、材质、大小以及这个水杯是从哪买的等等,这些都是证据自身要素的组成问题,叫证据事实,它不是证明对象本身,而是证明的手段。查清了证据事实更有利于查清死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