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说民法典:奢侈品牌“小脏鞋”被洗干净了,洗衣店要担责?
今日头条热榜里有一个蛮有趣的事情,在此分享给各位路过的江湖好友,咱们吃吃瓜的同时也学学即将实施的《民法典》,一举两得,一不费神二不费钱,多好!
事情是这样的:杭州萧山的杨女士通过代购买了一双价值5800元的某奢侈品牌的鞋子,据说这双鞋被称为“小脏鞋”,人工做旧的效果,即使是新鞋看起来也跟旧鞋一样,据说“脏”才是这款鞋的精髓。
几天前,杨女士把这双鞋拿到附近一家洗衣店清洗,等她拿鞋时发现洗衣店把鞋子洗得太干净了,失去了“灵魂”。
杨女士认为,自己6月份刚买的鞋,现在洗衣店把鞋的灵魂洗没了,洗衣店应该按购买价的一半2900元赔偿她损失。
洗衣店则认为,鞋子本身有做旧效果,再加上杨女士穿了一段时间,因此这个“旧”到底有多少是效果,多少是真的脏东西,无法判断,但是考虑到杨女士这双鞋确实价值较高,因此愿意赔偿1000元。
那么,杨女士的“小脏鞋”变成“小白鞋”,原因到底是做旧效果不合格还是洗衣店的过度清洗?她又该如何维权呢?
一、如果原因是鞋子的做旧效果不合格,那么杨女士可以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赔偿损失
(一)杨女士可以以消费者的身份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赔偿损失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如果杨女士有证据证明鞋子是因做旧效果不合格导致自己财产损失的,可以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赔偿自己的损失。
(二)杨女士可以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自己的损失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3条、《民法典》第1203条规定,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因此,如果杨女士有证据证明鞋子是缺陷产品,质量不合格,可以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自己的损失。
二、如果原因是洗衣店不当的过度清洗导致“小脏鞋”变成“小白鞋”的,那么杨女士可以要求洗衣店赔偿损失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民法典》第1164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如果杨女士确有证据证明,系因洗衣店不当的过度清洗导致“脏鞋”变成了“新鞋”,导致鞋子价值受损的,可以要求洗衣店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自己的损失。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青菜萝卜各有所爱,有人喜欢小白鞋,就有人喜欢小脏鞋,所以该白的地方就要白,该脏的地方就让它脏吧,因为这才是它之所以是它的精髓。在此,笔者也建议各位好友平时除了好好生活之外,还要注意提高法律意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今天的法律知识点,你get到了吗?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赖健华
赖健华,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金融证券部专职律师,专注金融证券业务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