阀门定位器与执行机构的关系与归类
阀门定位器(valve positioner)是调节阀的附件之一,其将气压、电流、电压、脉冲或数字的输入信号转换为气动输出信号,用于阀门的定位和控制。
阀门定位器在协调制度及其注释没有明确的列名,故对其应当适用的税则号列亦多有讨论,又因定位器通常与阀门的气动执行机构配合使用,故有时会被视作执行机构的零件而归在子目8412.90。
然而,根据国家标准GB/T 22137.1-2008《工业过程控制系统用阀门定位器 第1部分:气动输出阀门定位器性能评定方法》,定位器(positioner)是连接到最终控制元件或者执行机构的移动部件的定位控制器,能自动调节供给执行机构的输出信号Y,以维持与输入信号相关联的预先期望的行程信号X,可见其实际上并非执行机构的组成部分。
同时,在机械行业标准JB/T 8218-1999《执行器 术语》中,定位器(2.7.3)也是列于标准“2.7 附件及其他”部分,而非如膜片(2.3.7)、活塞(2.3.8)、气缸(2.3.9)等气动执行机构的部件列在“2.3 气动执行机构”下面[注:JB/T 8218-1999所称“执行器”是指“最终控制元件(final controlling element)”,而不同于“执行机构(actuator)”]。
事实上,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也曾于2015年出具了裁定HQ H258774,将一同报验的气动执行机构和定位器一并按气压动力装置归在了子目8412.31,但其适用依据包括了第十六类注释四,即认为气动执行机构和定位器两者构成了“功能机组”,而若定位器本来就是气动执行机构的零件,则根本无须适用类注四的规定,故也从侧面反映出CBP对于定位器和执行机构两者关系的判定。
综上所述,阀门定位器在协调制度及其注释没有明确的列名,其于专业领域则被归为阀门附件,而非执行机构的组成部分,故将定位器视作气动执行机构的零件归于子目8412.90欠妥。另一方面,由于第十六类及第八十四章注释并无专门针对阀门附件的规定,故定位器在归类时应视其是否具有独立功能来进行确定——是则品目84.79,否则亦可考虑适用类注三关于组合机器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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