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优先权纠纷新判例
船舶优先权(maritime lien )以船舶为客体的优先权,是海商法所特有的法律制度。英美法系中,它通过“对物诉讼”的程序行使。对物诉讼是指针对船舶本身的诉讼。在司法惯例中,这表现为在书面证据中将被告描述为“ [X]船的船东”,但并不详细标明船东是谁。然后,船东在诉讼中出庭,此时,诉讼就从对物诉讼转换为对人诉讼。
在Echo Star ex Gas Infinity [2020] SGHC 200一案,船舶优先权的特点被重申,这有必要提起重视。发生的主要变更是:船舶优先权的对人诉讼中,案件当事人应是船舶碰撞发生时的当事各方。
案件陈述
2019年4月,Echo Star 轮(曾用名为Gas Infinity)在霍尔木兹海峡与Royal Arsenal 轮相撞。发生碰撞时Gas Infinity的船东为Sea Dolphin Co.,Ltd.。2019年7月,Sea Dolphin将Gas Infinity出售给Cepheus Limited,Cepheus Limited随后将Gas Infinity更名为Echo Star。
2019年11月6日,Royal Arsenal 轮的船东在新加坡法院向Echo Star轮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碰撞损失,并在起诉书中称被告为:
'Echo Star(In-Gas Infinity)(IMO No. 9134294)的船东/转管租约承租人’
Echo Star被扣押后,Echo Star 的船东Cepheus的律师于2019年11月15日向新加坡法院提交了委托书,代表被告Cepheus出庭。
2019年12月20日,Cepheus向新加坡法院缴纳了保证金,Echo Star 轮解除扣押。
2020年1月20日,Cepheus的律师又代表Sea Dolphin作为被告出庭。
随后,Cepheus向原告表示,原告应该:
a)撤销对Cepheus 的上诉;
b)Cepheus以第三方的身份出庭。
原告拒绝,Cepheus因此向新加坡法院提交申请。
新加坡法院批准了该申请,原告因此向新加坡高等法院提出上诉。
新加坡高等法院要明确的两个问题:
1.在本案中,被告人是谁?
2.是否应准许Cepheus解除被告身份并以第三方的身份介入案件。
如果涉及船舶优先权的标的船舶的所有权在审理案件之前没有变化,则毫无疑问应由Sea Dolphin作为被告,但现实是,在碰撞发生后法院审理案件之前,Gas Infinity 被卖给了Cepheus,因此被告是谁成为本案的一个主要纠纷。
在海事起诉书的措词中,被告通常是一个通用名称。有时,被告可以描述为“ [X]船的船东”。而本案就是这种情况。
原告表示,由于Cepheus是在原告递交起诉书时(2019年11月6日)的船东,因此应以被告的身份出庭。尽管起诉书是在船舶发生所有权变更后递交,但这不影响船舶优先权的效力。
Cepheus则辩称,“船东”所指的适当被告是Sea Dolphin,即前船东,而不是Cepheus。
新加坡高等法院判决
新加坡高等法院认为,应根据船舶优先权的核心特征确定谁是被告。并以Halcyon Isle 一案为例,介绍了船舶优先权的两个主要特征:
1.程序方面:即使船舶被转让给了善意第三方,船舶所有权发生了变更,受害一方仍能够对涉案船舶行使船舶优先权获取赔偿。
2.生效方面:船舶优先权虽在物权诉讼时取得,但在发生案件之时就已成立。因此在对物诉讼时,船舶优先权的取得要追溯到其成立时期。
具体就碰撞损害的船舶优先权而言,法院认为,船舶优先权的产生是由于违规船舶的船员(例如,船长)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而船长代表着船东。船东的个人责任是碰撞发生时产生这种特定船舶优先权的必要条件。法院将这一进一步的因素称为由另一艘船舶造成的碰撞损害所产生的船舶优先权的“过失方面”。
综上,新加坡高等法院认为,在提出关于船舶碰撞的船舶优先权的诉讼时,针对的船东应是发生碰撞时该船的船东,即使在碰撞之后至上诉之间,违法船舶的所有权发生了变更。
针对船舶的物权诉讼是针对船舶本身的诉讼。如果被告没有出庭,则判决仅可对船舶执行。但是,如果被告出庭,则表示被告个人(船东/转管租约承租人)服从了法院的管辖,并将以个人的身份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针对船舶的对物诉讼将转移为对被告的对人诉讼。
根据案件的事实,前船东Sea Dolphin 的船长在航行中发生过失导致船舶碰转,因此Sea Dolphin 应该承担与船舶碰撞相关的责任。
法院重申,船舶优先权的程序特点允许受害一方申请扣押违法船舶,从而获得担保,迫使违法一方进行赔偿。而违法的一方只能是发生碰撞时违规船舶的船东(或转管租约人)。船舶优先权的生效特点与程序特点相一致。由于船舶优先权在船舶碰撞时产生,在对物诉讼时取得,也就是说船舶优先权与其产生的时间有关,因此船舶相撞案件的个人被告应是碰撞时的该船船东。
结论
法院判决,即使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前,违法船舶的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但当事人仍应是发生碰撞时的当事各方。因此,作为被告出庭的适当一方应是船舶碰撞发生时的船东Sea Dolphin ,而不是Cepheus。
此外,作为提起诉讼时船舶的船东,Cepheus并不应该参与船舶碰撞案件本身,但由于原告需要申请扣押船舶以获得赔偿,所以Cepheus应是“在对物诉讼中,与被扣押船舶有利益关系的一方”。综上,法院同意Cepheus以第三方的身份出庭。
本案所涉及的问题很简单,但是在实践中,谁是“船东”的争议屡屡出现。在任何情况下,海事诉讼中原告的诉求的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被告身份的准确解释,因此,此问题的专业法律指导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