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安达市一名13岁初中生,在扫雪过程中手指被严重冻伤,不排除截肢的可能性。这条新闻迅速登上知乎热榜,并引起激烈争论:一部分观点谴责校方失责,另一部分观点讨论自我保护意识的缺失,也有更深入的思考:同事北陂则更关心孩子的保障问题。除了校方赔偿外,商业保险还能帮上多少?我们知道,医保和商业医疗险可以报销医疗费用,但却仅局限于治疗费,万一发生手指截肢,愈后的康复和生活保障怎么办呢?重疾险基本不行,因为重疾险理赔要求最低的单支缺失,也需要“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达不到理赔标准。意外险应该可以吧?意外险不是根据伤残等级等比例赔付保额吗?而且,冻伤似乎符合意外险的理赔四要素: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答案非常残酷:很难,一般情况下,冻伤不属于意外责任。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意外事故,致使身体因剧烈伤害而致残废或死亡时,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一类险种。
冻伤其实并不符合意外险“突发”这一要求,对于这四项标准,我们逐一分析:不是由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被保险人事先不能预见,客观上不能采取措施避免的。指由于被保险人身体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如车祸、被歹徒袭击、溺水等。指瞬间造成的事故,没有较长过程, 伤害的原因与结果之间有直接、瞬间的关系,如落水、触电、跌落等。而如慢性劳损、骨质增生等渐进型损害则不属于突发范畴;比如长期在有毒的环境下工作,导致慢性中毒,或长途跋涉所致脚部磨损擦伤等,就不具有突然性和剧烈性,不属于意外伤害。疾病所致伤害,虽不是本人事先所能预料的,但它是人体自身产生的结果,不属于意外事故。猝死、中暑、骨质疏松导致的病理性骨折等,都不属于意外险保障范畴。值得注意的是食物中毒,细菌感染的食物中毒可能与个体情况有关,一般只有3人或3人以上集体中毒才被视为意外事故,个体情况很难获得理赔。新闻中,13岁孩子扫雪冻伤,是长时间暴露寒地所致,不符合意外险“突发性”的特点;同时,参加扫雪的其他人并未发生冻伤情况,说明这次冻伤,是应该“事先能预见,客观上能采取措施避免”的。很简单,如果商业保险“这个也赔,那个也赔”,理赔率就会暴增,个体保费也会急剧增加,保障杠杆率下降,保险也失去了意义。另外,有些特定保险会保冻伤,比如某些旅游险,或专门的滑雪险,但理赔条件也非常多。希望孩子的冻伤可以控制,学校承担更多的责任,解决家庭的治疗费用问题。也希望每个孩子都能明白,面对家长、老师、学校这些“强权机构”时,应该勇敢地说出自己的感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