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伐滥伐林木案件】持证采伐相邻林地上的林木应如何定性

  【基本案情】2014年2月中旬,村民张某申请采伐自留山上的林木,经县林业局及乡林业站技术人员现场调査设计,同意张某在自留山四至范围内砍伐松木12立方米,并核发了林木采伐许可证。2月下旬,张某雇工进行采伐作业。采伐接近尾声时,雇工告诉张某,采伐的林木不足10立方米。张某认为采伐许可证准予采伐12立方米,就让雇工越界砍伐了与相邻户李某存在纠纷的14株杉木。后经检尺,这14株杉木材积1.95立方米。张某认为砍伐林木允许有误差,又叫妻子砍伐了另一相邻户周某的6株杉木,共计材积0.6立方米。此违法行为经检举被县林业局依法查处。
  【处理意见】对于如何处理张某持证采伐相邻林地上林木的行为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先后擅自采伐了与其相邻的李某、周某两户自留山上的林木,属于盗伐林木行为,且数量相加已达刑事立案标准,建议移交森林公安机关对张某按盗伐林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未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及树种,采伐与其相邻的两户林地上林木的行为均构成违法。但只有采伐周某杉木的行为构成盗伐,采伐与李某有纠纷的杉木则属于滥伐,应分别计算采伐数量。
  县林业局采纳了第二种意见,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张某在纠纷山场砍伐的14株杉木予以封存,并处林木价值三倍的罚款,责令补种五倍的树木70株;在周某山场上砍伐的6株杉木予以没收,处十倍林木价值的罚款,责令补种十倍的树木60株。
  【案件评析】县林业局的处理意见是正确的。
  按照《森林法》的规定,有无采伐许可证、是否按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是认定采伐是否违法的主要凭据。林权归属是违法采伐行为认定为盗伐或滥伐的依据。盗伐林木是指行为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林木或本人承包经营的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林木的行为;或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范围,采伐国家、集体及他人的林木的行为。滥伐林木是指行为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采伐本单位或本人所有的林木的行为。对擅自砍伐权属有争议的林木,按滥伐林木处理。本案中,张某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树种在自家山场之外的采伐行为均构成违法。其中砍伐与李某有权属争议的14株杉木属于滥伐林木行为,砍伐周某山场6株杉木则属于盗伐林木行为。
  【观点概括】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未完全按照采伐许可证进行林木采伐,有多个违法行为的案件,应依法梳理,分别定性,合并处罚。有无采伐许可证、是否按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是认定采伐是否违法的主要凭据;林权归属是将违法采伐行为定性为盗伐或滥伐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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