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护的对象,不是利益而是权利!
民商实务 追寻法意
解析案例 探索规则
法律保护的对象
不是利益而是权利
编辑:伊路芳菲
在工作中,经常遇到一些当事人论辩时,讲这样的话:“那么我的利益该怎样保护?”或者讲:“那么我的损失该怎样办?”同时,在公共交流或讨论场合,也时常听到有人这样讲:“应当保护某某主体的合法利益。”
经常听到以上话语,时间久了,开始疑惑起来:利益到底是不是法律保护的对象?
思考的结论却十分意外:法律保护的不是利益,法律保护的只是权利。并且,即使合法的利益,也不是法律保护的对象。因为,利益只要不违法,它就是合法利益;但是利益的合法性,并不是法律保护它的理由和依据。
其实,法律只保护一样东西——权利。
人们常常有一种误解,以为某个主体的利益受损了,就一定要进行损失弥补,找到填补损失的下家。这种心理,或许人皆有之。然而,这种想法并不符合自然法原则,也不符合通常的道德要求。因为,凭什么你的损失就要别人来承担。
但是,这并非问题的关建,问题的关键在于,这种想法与法律制度不相符合。法律不管你的利益,法律只管你的权利。当然,权利必然是利益,但是它必须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而对利益来说,则并不是所有的利益都是法律保护的对象。
例如,有以下四种类型的利益,法律肯定不予保护:
第一,意外损失,法律不予保护。俗话说,意外不知何时会降临到何人身上。个人的意外损失,法律自然不予救济。这与射幸规则一样,你意外获得财富,他人也不能无故分享,更不能予以剥夺,否则构成侵权无疑。
第二,经营损失,法律不予保护。市场交易中的经营利益、风险利益等,这些都不是法律保护的利益。对于市场交易中的主体及其行为,法律予以保护的,是因违约或侵权而损失的利益,包括直接受损和可得利益。
第三,竞争损失,法律不予保护。某人在街区开了一家商业店铺,生意很好,别人看后,有样学样,也在相同街区开设同样的商业店铺,自然影响到第一家商铺的生意,其利益必然受损,但这样的利益法律也不保护。
第四,行业损失,法律不予保护。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兴行业会不断涌现,如此必然影响到相应传统行业从业人员的既得利益,对这样的利益法律自然不予保护。如果法律保护这类利益,则是在阻碍社会的进步。
可见,法律所保护的,不是你的利益;法律所保护的,只是你的权利。法律只管这样的事情:有人侵害你的权利,导致你的利益受损,法律就会救济你的权利;否则,法律不予过问。
在这里,权利有两种:一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二是合同约定的权利。只有他人侵害了人的这两种权利,法律才予以介入和保护。除此以外的利益,则与法律无关,法律并不介入,也不予保护。
我们有很多人,包括一些法律人,容易犯的习惯性思维错误是,只要一提到保护某种主体的利益,就不问案件事实是否构成侵权或者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对原告的主张一律予以支持。实则,是在用形而上的口号,代替具体的法律判断问题。
在保护利益问题上,印象最深该的,是曾经的“婚规24条”现象。所谓“婚规24条”,是指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的规定,即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为价值取向,把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种做法,虽然很好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但很可能损害了债务人配偶的利益。
象这种以保护“某某主体的利益”为理由或者依据,而不问及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而适用法律的事例不在少数。比如,在“保护承租人利益”、“保护外嫁女利益”、“保护打假人利益”等话语口号之下,不问法律规范适用的构成要件而适用法律的情况。
其实,这里存在一种简单的逻辑矛盾:原告的利益需要保护,那么相对方的利益是否就不需要保护了?离开权利谈利益,非法律人之举;当事人如此,还情有可原;如果是法律人也是如此,则属于在个人价值取向引导之下的先入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