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县长兼任公安局长已成惯例,乡镇副镇长兼任派出所长行得通吗?
在公务员机关中,由县政府副县长兼任公安局局长,在很多地方都形成了惯例。不仅在县级是如此,在市州级、省级也是如此。在多地,副省长兼任公安厅长,副市长兼任公安局长,在很多地方都是惯例。可是,在乡镇,能不能实行副镇长或副乡长兼任乡镇派出所所长呢?
首先,由乡镇副职兼任派出所所长,在现实生活中,到底有没有这种情况?据了解,这种情况是存在的。比如,在四川省、重庆市和河南省的一部分地方,就出现了真正副职兼任派出所所长的情况。这就说明,副镇长或副乡长兼任派出所所长,在程序和规定上,是可以行得通的。尤其是考虑到,做出这种变通,通常情况下,至少需要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才能够拍板做出这个决策。因此,如果真的在全国各地都推行这种形式,应该不会存在法规上的障碍。
其次,由副镇长或副乡长兼任派出所所长,有什么好处?好处就在于,对于乡镇党委政府的工作,以及派出所的工作,都有所促进。过去,派出所属于垂直管理部门,是县公安局的派出机构。这就使得虽然说派出所和乡镇党委政府的工作职能都是服务乡镇经济社会建设发展,但毕竟是两个机构,有时候在工作协调上还是会存在问题。尤其是乡镇党委政府,向协调派出所机构办事,有些时候面临着障碍。如果有乡镇副职兼任派出所所长,便于统筹这两块工作。对于乡镇政府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以及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力度会更大。与此同时,由于乡镇副职兼任派出所所长,派出所的工作也更容易得到乡镇党委政府的支持。
再次,乡镇副职兼任派出所所长,在级别上也没有障碍。乡镇派出所改革之后,作为派出所所长,通常都是副科级领导干部,级别和乡镇副职级别相当。因此,乡镇副职兼任派出所所长,并不会造成职级的差别。
最后,乡镇副职兼任派出所所长,如果全面推行能够行得通吗?乡镇副职兼任派出所所长,目前只在部分地方试点,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如果大规模推行,必然会面临着很现实的问题:目前派出所已是垂管机构,在不改变垂管性质的前提下,如果乡镇副职兼任派出所所长,那么派出所究竟是优先听县公安局,还是优先听乡镇党委政府?如果改变垂管性质,公安局愿意吗?会不会导致其他问题?与此同时,如果乡镇负责兼任派出所所长之后,乡镇要求派出所参与征地拆迁等工作,派出所要不要参加呢?不参加,属于是不听指挥,如果参加,会不会导致乡镇派出所的职能被滥用?这些都是非常现实而棘手的问题。因此,从目前而言,乡镇副职兼任派出所所长,并没有全面流行,可能在短时间内也很难成为一种全面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