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拆除房屋行为已被判违法,原告有权向被告申请行政赔偿
【摘要】原告拥有房屋一处,并被纳入征收范围内,后被告将原告的房屋拆除。原告不服,将被告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据此,原告向被告申请行政赔偿,但截至本次立案之日,被告未有任何回复,故提起本案行政赔偿诉讼。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本案判决赔偿的一些事实、证据和依据尚未明确。法院尚不能直接作出赔偿判决,因此,判决责令,被告对原告何某某作出赔偿决定。本文取材于司法裁判案例。
【关键词】拆除房屋,违法,征收拆迁,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一.原告诉求
原告系x市x区x乡x村村民,在该村拥有房屋一处。2017年12月22日,被告发布《征地通告》,将原告房屋纳入征收范围。2019年5月24日,被告将原告的案涉房屋拆除。原告不服,将被告诉至法院。
经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19年7月9日作出行政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2019年8月24日,原告依法向被告申请了行政赔偿,至2019年10月28日,被告既未赔偿,亦未有任何回复。故原告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提起本案行政赔偿诉讼。
二.被告观点
对原告的合理损失,被告愿意依法依规予以赔偿,但是原告主张过高。依据x市国土资源局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以及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进行计算赔偿。
三.律师意见
原告何某某于2019年8月24日向被告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被告逾期未予答复,后原告何某某向本院提起本案行政赔偿之诉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x省人民政府授权,x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9月22日发布实施的文件,规定了x市区域内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依据征收程序,原x市国土资源局公告中已将补偿标准作为案涉原告房屋所在的x村集体土地征收进行补偿的执行依据,故就本案赔偿而言,有关补偿标准具有基本的参考作用。
由于历史遗留以及地区发展不平衡等多种原因,造成目前农村集体土地上建房存在地域和区片差异。如所在乡村是否进行过村镇统一规划、农户是否普遍取得相关合法建房手续、是否存在合法一户一宅外另划宅基地和自行占地建房、是否普遍进行过权属登记等情况,因此,当地政府在公布项目征收方案后,还应根据被征收地区不同区片存在的不同情况,摸底调研后,制定出有针对性的适用于某片区的具体补偿安置方案。
原告房屋所在的x镇x村集体土地被征收批次,涉及该村众多被征收房屋农户,虽然该村绝大多数被征收户已配合政府自愿搬迁,但被告针对x村区片的房屋征收拆迁尚未出台具体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不排除将来有货币补偿和实物安置两种方案的可能,届时被拆迁户将有选择的权利。
四.庭审意见
鉴于本案综合情况,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判决赔偿的一些事实、证据和依据尚未明确,本院直接就原告的赔偿诉求作出赔偿判决的条件尚未成就。故本院认为对原告的赔偿诉求宜由被告先行作出行政赔偿决定。
被告应尽快查清相关事实,根据该批次征收中原告所在的x村存在的共性和个性问题,尽早出台合法合理的可行性补偿安置方案。在明确房屋权属主体及房屋状况后,根据出台的具体补偿安置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标准,按照赔偿不低于应得补偿的原则。
被告应当积极做好协调沟通工作,充分听取原告的赔偿意见,充分考虑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平性。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法院判决,责令被告x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针对原告何某某案涉房屋的赔偿请求作出赔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