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法治深壹度》丨强制报告制度:强势保护未成年人(上)
近年来,涉及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逐年增长,极少数案件更挑战人们的道德底线。为有效预防、发现此类犯罪和全面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202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国家监察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九部门共同会签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
主持人张越:什么是强制报告制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副厅长李峰: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强制报告制度是指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单位或者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侵害或者疑似遭受侵害,或者面临不法侵害危险时,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
建立强制报告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及时发现、处置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及时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也为了破解这类案件预防难、发现难、取证难的问题。
主持人张越:它叫“强制报告”,强制是什么意思?强制谁呀?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副厅长李峰:强制就是制度要求必须要落到实处,不落实就要追责。意见中明确地规定相关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或者人员,你不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予相应的处分。相关单位或者主管人员,你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要从严处分。同时,对于国家公职人员不重视强制报告制度,不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的,各级监察委员会将进行问责。同时,人民检察院对制度的落实也实行法律监督。至于强制谁,这次意见中明确地规定,包括国家机关、法律授权的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国家规定的公职人员,还有就是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和从业人员。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是指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主要包括:居(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旅店、宾馆等。
“教训”孩子出意外
医生出诊“疑窦丛生”
2020年2月8日元宵节,下午2点07分。河南省新乡市120急救中心接到一位孩子母亲李某打来的电话。
李某:孩子不听话,然后打了她两下,这会儿感觉心跳、呼吸不行了。
120:呼吸现在微弱是吗?
李某:对对对。
120:喊她有反应没有。
李某:没反应,没反应。
120:多大的孩子啊?
李某:10岁了。
接到李某电话后,120迅速开始联系距离李某住址较近的医院。就在此时,李某的第二个电话打来了。
李某:喂,刚我打电话,稍微快点吧,孩子没呼吸了。快点快点。
下午2点11分,120已经联系到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可以派车出诊。
李某:喂,车到了没有,快点吧。
120:我知道,我们这边已经催过人民医院了,我再帮你催一下,看看到哪了啊!
李某:快点快点,孩子已经没有心跳了。
120:行,我知道了。
李某:已经没有呼吸了。
120:好,知道了。
河南省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儿科医生郭鸿敏:应该是孩子妈妈,挺年轻的,来接的车。孩子就在沙发上躺着,没穿衣服,就穿了一个小内裤。
见到小女孩的伤情,医生们立即投入抢救。
河南省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儿科医生郭鸿敏:我们还是给予的急救心肺按压、呼吸气囊给氧,然后新建一个静脉通道。但是推药的时候就已经推不进去了,心电图也是一条直线。然后我们抢救了大概有10分钟左右,当时就对家长说孩子已经没有生命迹象了。外科大夫问了一句孩子身上(伤痕)是怎么回事啊,她妈妈说好像是她打的孩子,孩子不听话。
下午2点07分,120接到李某电话到2点21分医生对小女孩进行急救,为什么仅仅14分钟小女孩就从心跳微弱、呼吸微弱变成了直接死亡?就算是刚刚停止心跳,为什么血液都已凝固了呢?这所房子里一切的一切似乎都在暗示着医生们。
河南省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儿科医生郭鸿敏:应该死亡一段时间了。我觉得不太像她妈妈说的,就是打了她几下,刚还挺好的。
种种不正常让人联想这会不会是一起母亲虐待孩子致死的案件?
新乡市已于2018年12月25日正式建立了市一级的强制报告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遇到此类情形,医院以及急救中心都必须及时报警。
主持人张越:所以现在已经不是说你愿意不愿意报的事儿了,是你必须报,你要是不报,你要承担后果的,那我们就来说说他怎么报?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副厅长李峰:至于报告的方式,可以拨打110,包括12309,也可以直接到公安机关或者以书面材料进行报告。同时我们在制度的实践落实过程中,检察机关也配合公安机关开发了一些网上报告的渠道。在意见出台以后,重庆市九龙坡(区)检察院就联合当地的公安机关开发了强制报告APP,就是你通过手机,通过网络就直接可以报告。杭州检察机关也联合相关部门在支付宝上开发了线索监督举报程序。就是通过这些也是为了更加方便便捷地对这些案例进行报告。因为不及时报告的话,一些案件时过境迁,证据灭失,会对侦查取证带来很大的困难。甚至有的案件,因为关键证据时间长了,灭失了,犯罪分子逃脱了法律的惩罚。
当我们目睹未成年人正在遭受侵害,或预感侵害即将发生时,积极报警或许就能拯救一个孩子,避免一个家庭遭受伤痛。因此在建立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了9类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情形,相关单位和个人须立即报案。
医院:我是人民医院的,刚才我们大夫去出了个诊,说是小孩被家人打了,结果把小孩打死了,一个10岁的小女孩,身上全是紫斑那种伤痕。
110:死了?
医院:啊。死了。
110:就120到的时候,她家属,她父母在了还是?
医院:父母在,都在。
120:到现场的时候,这个孩子已经死亡了,身上尸斑都已经出现了,浑身都是伤。
110:意思是早都发生了?
接到报警,新乡市公安局立刻部署辖区干警赶往案发地侦查现场。
河南省新乡市公安局卫滨分局案件侦查大队教导员张建伟:我们和法医技术人员基本上是同步到达了现场,看到一个小女孩在她母亲的怀里被抱着,她母亲当时表情是比较痛苦,孩子的养父吧在一旁站着也没什么表情。(到达)现场的时候我们主要是做好了一个现场稳控情绪这个工作,进行了现场的勘验,提取一些相关的物证等工作。我们刑侦人员把(当事人)人员带离之后,进行简单的判断和初步询问。当时(当事人)承认对孩子的殴打行为全部是自己一人所为,确定是一起伤害案件。
父母“以爱之名”施家暴重手
不法侵害属于上报范畴
据李某供述,死亡女孩叫“小星星”,今年10岁。多年前李某与前夫离婚,因自己在娱乐场所工作经常上夜班,所以把孩子交给了李某的亲戚抚养。因新冠疫情单位停业,整天在家的李某想把孩子接到身边培养母女感情,但没想到“小星星”很不听话,也不服管教。为了玩手机的事情母女间经常爆发冲突。然而就在案发当天,李某外出办事回家发现女儿仍旧抱着手机玩,于是一气之下动手教育了“小星星”,但没想到自己下手重了点,导致孩子晕厥后就没有再站起来。据李某说,站在屋里的男人是自己的男朋友,是得知此事后来家中陪自己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真相果真如李某所说么?
河南省新乡市公安局卫滨分局案件侦查大队教导员张建伟:她自己把所有的事情都揽下来了,并没有指认她男朋友,当(然)她男朋友也不承认,现场也没有什么直接的证据。通过走访其中的一个邻居跟我们反馈说,在当天事发的中午,听到一个男的声音在下面喊:不许哭啊,再哭,怎么怎么着你!所以说我们当时预判到犯罪嫌疑人杨某也参与殴打的行为了。
经过长达3个小时的讯问,结合警方获取的强大证据,嫌疑人李某的男友杨某终于承认共同参与殴打“小星星”的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李某,在事发前两天因看到“小星星”玩手机而惩罚孩子。三天中不给进食,并与男友杨某轮流用跳绳、衣架抽打孩子身体,并命令“小星星”脱去外衣跪在阳台用冷水浇孩子,抓着孩子的头往地板上撞。最终在元宵节当天,已经忍受三天折磨的“小星星”终因体力不支而倒地死亡。
河南省新乡市公安局犯罪侦查支队技术大队法医王伟:当时我到现场了之后,我看见小姑娘是非常平静地躺在这个沙发上,但是当我掀起她的衣服对她进行初步的尸表检验的时候,发现她身上的软组织损伤非常多,遍及头面部、胸腹部、背臀部以及四肢。当时我看到之后,我的内心也是十分沉重,像压了一块巨石一样。
主持人张越:如果像“小星星”的妈这种情况,如果我们能早一点发现这个妈不靠谱,她根本带不了孩子。如果能早一点在监护权上有所质疑,可能是孩子能够逃生的一种可能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副厅长李峰:像这个案例确实让我们很心痛也很惋惜。一方面“小星星”的母亲她不但没有去履行她的监护职责,而且严重地损害了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直至把小孩打死。她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致死,已经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这种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机关对于她的监护侵害和监护缺失及时地干预,有关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她的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让孩子在一个更好的环境中成长。我们现在强调强制报告制度以后,也可以提升全社会的这种法治意识,提升学校里的师生,包括未成年人自护意识,也要加强这一方面,从源头上来制止这类现象的发生。
面对未成年人遭侵害
“好事者”就是“拯救者”
厚厚的卷宗记录还原着“小星星”的生活碎片。在亲戚朋友和学校老师、同学眼中,“小星星”一直是个乖巧懂事学习努力的孩子。十年间几乎没有和母亲一同生活,所以今年知道母亲想接自己去住也很开心。但孩子万万没想到,重逢仅仅数月,自己就被亲生母亲虐待致死。其实,“小星星”的悲剧本可避免,在春节一次聚会中,和自己最亲近的亲戚曾发现孩子皮肤上有伤,但追问原因后“小星星”只是笑了笑什么都没有说,或许她不希望自己的母亲遭到亲友的责难。而她可能也想不到,生活在一起的叔叔在自己被母亲殴打时不仅没有劝阻反而也施以重手。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部主任任华:据邻居反应,小女孩儿搬进来以后,他们家里头时常能听到这个打骂孩子的声音。邻居们也都说觉得是管教孩子,觉得是别人家的家务事,所以也都没有报警。
这是“小星星”写给母亲的一封封道歉信、保证书。很难想象一个10岁的女孩留给母亲最后的一封信,是在何种痛苦的情况下写的,但却没有写完。
如果没有当地强制报告制度的建立,没有医生们的主动上报,没有医院和急救中心的及时报警,就不会有警方迅速地介入侦破,那么害死“小星星”的人或许还有时间替自己找到更多的借口和开脱的理由,当然更不会有后来检察机关的介入和为孩子伸冤主持正义。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部主任任华:我们觉得这个案件非常挑战我们的道德底线,但是现实生活中可能有更多的孩子,遭受这种体罚或者说是以管教为名,可能会有各种的冷暴力,或者说是暴力,都可能会正在遭受这种情况。接触到了大量的这种涉罪未成年人案件和这种未成年人被害人案件,就是每当看到这种未成年人被害案件的时候心里面还是会非常地难过。
主持人张越:然后再想想,对孩子的这个自我保护教育能够说得多一点。你要碰到你家长要打你,你得跟别人说,你要告诉老师,你要知道给谁打电话,孩子就已经知道跟别人说了。如果邻居要是警醒一点儿,周围的人对强制报告制度更了解一点,能够有人给报个告,有人敲个门拦一下,也许孩子就活下来了。有过一些可能性能让孩子别被打死。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副厅长李峰:就是因为一个是传统观念“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即使是邻居认为是家务事情不愿意去(干涉)。另外还有担心打击报复,就是说(怕)引发一些纠纷。你报错了是不是你自己要承担一些法律责任。所以这一次在设计全国的国家层面的强制报告制度的时候都有所考虑。你不用担心报错案,你发现有可能被侵害就要进行报告,具体的核实是公安和司法机关,你报告人不负责来核实。同时,因为你履行报告义务引发的法律纠纷,你也不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我们对报告人的信息也是严格保密的,不能通过任何的渠道予以传播。如果你传播了,要予以相应的处分的。保护未成年人是我们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对于未成年人的伤害,我们不能放过任何的蛛丝马迹,我们任何公民多付出一点努力就会对我们孩子多一份关爱。
一个案件“催生”一个制度
强制报告制度全国推行
实际上,在全国层面的强制报告制度出台之前,有些地方进行了先一步的尝试。2017年7月的一天凌晨,一名中年男子怀抱一个10岁出头女孩慌张地跑进杭州某医院急诊室。女孩昏迷不醒,裤子上沾满了血迹。男人说女孩摔伤了,医生随即检查女孩的伤口,却发现流血不止的原因竟是隐私部位受损。警觉的医生选择了悄悄报警,一起丧心病狂的侵犯幼女案就此曝光。后据调查发现,受伤的女孩小婷未满12岁,父母在外打工,常年和奶奶、大伯一起生活,而抱着她来医院的正是小婷的邻居。该名男子多次以买零食、出去玩的名义将小婷骗到家中,用迷药迷晕小婷对其实施性侵长达一年之久。
这一次,如果不是急诊室医生警惕性强,男子或许还会逃脱法律的严惩。这个被医生“多管闲事”而引发的案例,对提供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检察部门产生了很大的震动,他们决心要解决此类案件隐蔽性强很难被发现的问题。也正是借此案,在2018年4月25日,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当地公安和卫生的主管部门率先在全国建立了强制报告制度。
此后,全国多个地方检察机关都积极探索,相继建立了市级层面和省级层面的强制报告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积极与多个中央部委联系,征询意见,加强总体设计,明确报告的受理单位和报告后的处理以及完善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救助等系列问题。2020年5月7日,建立了国家层面的《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主持人张越:他没报告,你不能把医生抓起来处分他呀。医生说我没看见。有犯罪分子带着一个孩子到宾馆里面去做了什么,服务员他说我没注意,你怎么着(处理)他呢?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副厅长李峰:对于这个问题,制度的设计中也是有所考虑的。所以我们这次制度的规定是相关的责任主体。你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侵害或者疑似遭受侵害都应当进行报告。不报告的话如果引起相应的后果,比如说在医院里面你发现未成年人受伤害,你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造成犯罪进行持续,按照强制报告制度的要求就要对你(医院)的医生进行问责进行处分。
主持人张越:既是鼓励,比如说像医生这样的当事人去报告,同时其实也是阻止有些单位阻止他的工作人员报告。我们这个强制报告也是要管理这个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副厅长李峰:对。我们因为在司法实践办案中也发现了有些单位他的主管人员对发生(在)单位内部的一些侵害事件,尤其是一些性侵害事件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时候(对)工作人员包括一些教师要报告的话进行阻止。这次强制报告制度就明确要求,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对相关的主管领导和责任人员要予以从严的惩处。
“熟人”变“恶人”
校园保安未保平安
2018年3月,杭州110接到一个初中女学生苏某的报警,她声称自己遭到了学校保安的猥亵。接到报警后公安局依照相关协定及时联系辖区检察院的未检检察官,共同对案情进行了调查了解。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员额检察官张功:这个被害人是15周岁多,她在案发之前,有一些轻度的抑郁,包括厌学怕进教室。她妈妈每天带她去上学的时候,把她送到保安室,就慢慢地和保安熟悉了。
但女孩和母亲一定不会想到,这个本应保护学生平安的“熟人”,在和善的面孔背后竟隐藏着一颗邪恶的心。没过多久,苏某的妈妈依然将孩子送到了学校保安室,一直以伪善面孔示人的保安终于撕去了伪装,而他的“猎物”正是最熟悉不过的女生苏某。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员额检察官张功:在违背这个被害人意愿的情况下,采用强行亲嘴的方式对被害人进行猥亵。又过了一天,这个保安以他这个工地上有小兔子为由,骑着电瓶车带被害人从学校保安室到了住宿的工棚,然后在工棚内对被害人进行猥亵。
第二天上午,女生苏某在到达学校后,将自己被猥亵一事反映给学校老师。老师得知情况后也向学校领导进行了汇报。然而事情发展到这里,却朝着另外一种方向拐弯了。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员额检察官张功:相关负责人就联系了她的姐姐前来学校商讨这个事情怎么处理。姐姐是成年了,她姐姐来到学校之后是和学校的老师以及校方的有关负责人进行谈的。被害人可能情绪不太好,学校就说要不你先把你妹妹带回家好了,晚上她姐姐一个人来到学校。
本以为姐姐几番去学校是在为自己讨公道,但当写有赔偿3万元的协议摆在眼前时,女生才知道姐姐与学校和保安公司打算把这件事“私了”。感到自己遭受到了巨大的屈辱,愤怒的被害人这才主动拨打了报警电话,此案才得以被曝光。
主持人张越:学校里边出了事儿了,这个学校的领导可能就觉得影响不好是“丑闻”,那最好能私下里塞点钱“私了”吧,你们就别吭声了,把那个孩子转学转走吧,那个老师调走吧,大家谁都别说了,不愿意报告。就像这种情况,这次是明确规定的如果你们要再捂着不报的话会被追责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副厅长李峰:强制报告制度就是起到“抓早抓小”防止问题扩大,防止这个矛盾堆积激化的作用,一方面你出了问题及时报告,这样可以防止危害后果进一步扩大。包括对于一些企图侵害未成年人的,如果这时候你报告还可以防止危险后果的发生。另外你早发现早侦破,也可以及时地惩治犯罪分子。第三,“害群之马”被发现了,如果说是隐瞒不报遮遮掩掩,反而会助长犯罪分子他的侥幸心理,这样的话也会对保护未成年人不利。
补偿不等于无责
行业入职也需设“过滤网”
虽然受侵害的女生选择了报案,但是学校、保安公司和被害人的姐姐已经签署了和解协议。那么,这一份“私了”协议是否会让那名侵犯女生的保安逃避惩罚呢?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员额检察官张功:我们在打电话向被害人姐姐征求意见的时候,她表示的意思就是说,确实是收到了这个款项,这个协议上是她自愿签字的。
检察机关认为当事双方及学校签署的三方协议及已经给予的3万元赔偿,只能是在法院量刑时采纳,绝不能与保安要承担的刑事责任混为一谈。于是,检察机关整理证据对涉事保安提起公诉。最终,法院以强制猥亵罪判处被告人陆某有期徒刑两年零三个月。为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萧山区人民检察院向区教育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学校在发生此类案件时要及时上报。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也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推广强制报告制度,在监督落实检察建议的过程中,积极推动公安机关、教育局和保安公司把学校的工勤人员也纳入到“入职审查”的范围。
主持人张越:如果按照他们私人处理的方式,我觉得可能会有一些很可怕的(后果)。比方说女生在学校被教职工性侵之后,学校认为是“丑闻”不愿意把这个事儿给报上去抓人什么之类的。家长最后也愿意接受一笔钱,这事儿就不提了。首先你让这个小孩儿何处伸冤,然后你让这个孩子以后怎么再相信这世界上有公道。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副厅长李峰:萧山这个案例反映了几个方面的问题。一个就是学校发现了问题以后,他隐瞒不报想通过私了,这本身就是一种违法的形式。因为这已经是一种性侵的刑事案件,只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照权力来进行处置,任何个人都没有权力去处置这个案件。另外一方面家长出于接受经济赔偿也保护小孩的隐私等方面的考虑,就接受了这种所谓的协议,造成了两个严重的后果。一方面对于小女孩来说,她不但身体受到了严重的损伤,对于她的身心健康和发展甚至她的人生的发展,会起到很大的坏的作用。另外一方面犯罪分子没有得到有力的惩处,就助长了犯罪分子这种侥幸的心理。他可能(会)再去犯罪,到别的地方再去实施这种性侵的行为。
此案发生后,萧山区检察院向区教育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对学校违反强制报告义务的问题追责整改,涉事教师受到了暂停评优、评先、提升晋级的处分。同时检察院联合公安机关、教育主管部门共同建立了教职人员入职查询制度。学校、培训机构在招聘从业人员时发现有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的不予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