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达岭老虎伤人案开庭 动物园方该承担责任?!
2016年7月23日,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的东北虎园内32岁的游客赵女士中途下车,被老虎拖走,其母周女士下车去追遭老虎撕咬。该事件造成周女士死亡,赵女士受伤。后赵女士和父亲将八达岭动物园起诉到北京延庆法院索赔。
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媒体梳理的案件争议焦点:
一、为何会在东北虎园下车?
赵女士回应说,由于自己开车不晕,坐车晕,所以提出要开车,便下车去往驾驶室。东北虎园的构造非常混乱,容易给人一种错觉。在看到“禁止下车”警示牌的地方自己并没有下车,下车前看到前后有私家车逗留,并且在右侧几米处的空地上停有园方的巡逻车,自己产生了错误判断,认为此处已经没有猛兽,比较安全,于是在此处开门下车。
二、动物园方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赵女士的代理律师认为,责任应该三七开,动物园方应该承担7成责任,赵女士应该承担3成责任。
动物园方应该承担责任理由如下:
动物园没有第三方的安全风险评估,硬件措施不达标,进园的时候没有必要的安全教育,从买票到进园不到一分钟。
动物园没有对猛兽和游客进行有效隔离;
没有应急预案,也没有配备必要的救助设施及设备,且对员工也没有进行必要的培训;
对于伤者没有采取有效的护理(如有效包扎、止血)行为。
另外死者周某下车施救女儿的行为应当属于“见义勇为”,被告应对周某的死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动物园方表示,对此事不负任何责任,但基于道义承担15%的补偿,同时拒绝让当事员工受访,“自说自话没有法律效力,以第三方机关的调查为准”。
三、延庆区政府调查报告
调查组认为,赵某未遵守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猛兽区严禁下车的规定,对园区相关管理人员和其他游客的警示未予理会,擅自下车,导致其被虎攻击受伤。
周某见女儿被虎拖走后,救女心切,未遵守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猛兽区严禁下车的规定,施救措施不当,导致其被虎攻击死亡。
此外,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在事发前进行了口头告知,发放了“六严禁”告知单,与赵某签订了《自驾车入园游览车损责任协议书》,猛兽区游览沿途设置了明显的警示牌和指示牌,事发后工作开展有序,及时进行了现场处置和救援。
结合原因分析,调查组认定“7·23”东北虎致游客伤亡事件不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赵女士是否想讹钱?
赵女士说,她(母亲)一条人命都没有了,我为什么能活下来,实际上是我的母亲把我从老虎嘴里面给换了下来。
我们就是把去动物园的这条路走了一遍,重新再走了一遍,曾经在哪里我们看到过指示牌,和一些警告牌我们都罗列出来了,就是警告牌之前没有新增加的。
我们一直从来就没有否认过自己的过错,我们一直强调自己是有过错的,但是不能因为我们的过错就来掩盖园方的过错,我们就是希望法律能够公开地、公平地审理这起案件,然后把责任给划分清楚。
野生动物园三番五次出事,原因是什么? 这不是偶然而是必然,是园方低成本的防范措施以及相关管理部门对安全管理责任的不重视,希望通过我们的事情给社会警示,不要再发生这种悲剧。
她希望通过自己的亲身经历,推动野生动物游览规定的进一步完善,让类似的事件不再发生。
嘉宾:云南冰鉴律师事务所 薛贵兴律师
方弘:事发后引发网友热议,网友纷纷指责赵女士“不守规则”。为此葬送了一条人命。而目前,赵女士却要起诉动物园。很有网友认为赵女士应该为自己的任性买单。甚至极端的网友认为动物园要反索赔,影响了人家的生意?那么,这起事件中,动物园方是否该担责?
薛贵兴律师:我们对于此事应当一分为二来看。赵女士一家在动物园游览过程中被动物所伤,从法律规定来看,这属于侵权行为。应当对此侵权行为谁具有过错进行划分。所以,在认定赵女士以及动物园相互之间的责任比例的情况下才能确定赔偿数额。
方弘:目前,大家觉得动物园方不存在过错。而赵女士罗列了一些动物园方存在的一些过错。怎么来看动物园的责任问题?
薛贵兴律师:对于动物伤人,我们国家的《侵权责任法》第81条明确的规定,对于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通过本条的法律剖析,我们可以看出,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采取的是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类似于我们国家的医疗损害赔偿,一旦发生了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呢,必须由动物园来进行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所有的管理职责。
就本案而言,管理责任的认定不应该仅仅依靠是否设有警示牌,事先签订的责任告知书等类似的书面证据来进行认定,还要综合动物园是否在相关的设备,应急管理的处理以及防护栏的设置等等是不是都尽到了安全管理的义务来进行综合考量,评判。
方弘:延庆区调查组在通报中表示,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日常管理中员工培训考核制度未完全落实,存在有培训无考核、部分应急演练资料缺失的问题。
我也看了公布的当时事发整个的视频资料,事发以后,赵女士和母亲被老虎撕咬的过程当中,虽然旁边有应急救援车。但是,并没有采取什么有效的措施。薛律师看来,此事的发生动物园方在管理上还是有一些疏忽,没有尽到管理义务的地方,是吗?
薛贵兴律师:对。因为尤其是像这种野生动物园,它的管理水平应该是相当高的。而对于安全防范的管理是一个整体性的系统。不单单是设置警示牌或者说是旁边近距离停放了几辆应急救护车,就能证明已经完全地尽到了安全管理的保障义务。它还包含人员考核制度和应急资料的准备上。
而通过调查组的调查显示的人员考核和应急资料的缺失从一定程度上可以推定动物园安全管理上,整体义务是不到位的。
而民事案件不像刑事案件,要排除合理怀疑。民事案件的举证是一种概然性的证据,如本案相关制度的缺失都可以作为一种佐证证明确实动物园方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
方弘:赵女士一方提出218万块钱的索赔额度,依据是什么?目前为止,可以认为动物园有一定过错的情况下,动员方承担责任是应该多大?是主要责任还是次要责任?
薛贵兴律师:对于赔偿金额的计算,本案涉及到了周女士死亡赔偿金、其家人的精神损害赔偿以及赵女士身体权受侵害的损害赔偿,几项加起来218万。
相关费用包括周女士的死亡赔偿金以及家人的精神损害赔偿以及造成赵女士人身损害包含的项目,类似于医疗费,人身损害赔偿,伤残赔偿金、家人以及亲属的精神抚慰金,以及后期治疗费等等一系列费用累加。而且这里面有两项费用,周女士以及赵女士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费用,可能主张得比较高。
而且他们在进行赔偿主张时,应当是进行全额的主张,法院判决支持的会有多少,是根据责任划分比例来进行划分。
方弘:很多网友觉得如果赵女士当时不下车,这一切就不会发生。现在,赵女士又提出的这样的诉讼请求,也受到了广大的舆论的谴责和质疑,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薛贵兴律师:我们作为一位热心的市民,在看待这件事情的时候应当理性一些。尤其是作为一个法律人,我认为,此事的处理,其出发点是人,落脚点也应当回归到人!
无论是对于此事的关注以及媒体的报道,还是法院判决,希望通过对这个事件的处理,能够促进类似于动物园这种高危行业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做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无缺失,从而更好地保障人的权利。
这一事件应该回归到人,因为人才是我们的根本!
方弘:确实,这件事情的发生,我们应该做的就是吸取教训,而不是说一味得去谴责某一个人。我相信赵女士已经因为她的错误行为付出了非常惨痛的代价。那接下来的就是如何使类似的事件不再发生,这才应该是我们最应该关注的。
所以,动物园的态度也不要过于强硬。在这个事情当中,大家其实都应该反思!到底怎么能够使咱们的游客保证在进园后尽量安全,不要发生类似意外的事件,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哪个环节还需要完善,这才是这个案件给我们最大的警示意义。
而作为我们每一个人,也包括游客,都应该树立一个非常强的规则意识。有规矩,有法律规定,我们就应该严格去遵守。否则,这将会付出非常惨痛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