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拒签不平等婚前协议 婚不结了 专业律师支招婚前协议怎么约!

11月9日晚,宁波的婚礼主持小可在虎扑论坛发了一份一对新人的婚前协议书,立即引发热议。“我主持婚礼好多年了,婚前协议也见过不少,但这份让我震惊了!”

协议里,新娘方列出5大条共18小条规定和守则,且条条扎心。据悉新郎看过协议后心灰意冷,在“双11”领证当天表示:这婚不结了。原定11月12日举办的婚宴也被迫取消。

协议共三页,包括5大条共18小条规定和守则。

比如:“约定男方婚前所有个人财产在领取结婚证后都归为夫妻共同财产”

每月工资发放日后由女方给男方发放零花钱,由女方决定零花钱的数额及是否可以超支,预支”

双方结婚后,对于生育和教育问题,以女方意见为主”

婚后男方从父母方受赠、继承等方式得到的财产都为夫妻共同财产。且要在房产证上加女方名字”等18条。

其中,协议第二大条核心守则中提到,如果男方违反三条守则中任意一条,女方有开除婚籍的权利,且离婚后,男方需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净身出户,并且在离婚后赔偿女方120万,一年内付清。

网友“finale_J”表示:“我想跟你过日子,你想着怎么给我下绊子,这份协议不能签!”;网友Nash丶M则回复:“安心结个婚怎么感觉是为离婚铺后路?”……。

嘉宾: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主任

国家婚姻家庭咨询师 谭瑛律师

方弘:随着大家法律意识的提高,结婚前拟定协议的情况被不少见,但是,像这样的协议还真是少见。我们逐一来看,“约定男方婚前所有个人财产在领取结婚证后都归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男方从父母方受赠、继承等方式得到的财产都为夫妻共同财产。且要在房产证上加女方名字”这两条是关于婚姻财产切中要害。一旦男方签字是否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呢?

谭瑛律师:首先,要清楚他们签署的这个协议属于什么性质的协议。我们国家的《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这条法规实际上是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它就属于夫妻财产约定的范畴。它可能是在婚前签订。但是,它的效力是在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生效。

从法律上来讲,我们国家的法律是允许双方对婚前财产以及婚后财产作出约定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这个协议是应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具体到本案所作出的约定,一个是男方婚前的个人财产,一个是婚后男方从父母继承的财产。从严格意义上来看,这两部分财产都是男方的个人财产。所以,这个协议上的约定主要是把男方的个人财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种约定是有法律约束力的。也就是一旦男方签字,这个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

但是,有一点特殊情况,就是我们国家对于把婚前财产或者把个人财产约定为共同所有有一条限制。我们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规定,两个人婚前或者婚后,如果当事人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财产赠与另一方,在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也就是说针对房产这种需要登记的财产,如果赠与方在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反悔了,赠与方有权利撤销赠与。

所以,具体到本案来讲,虽然这个协议在男方签字之后是有法律约束力的。但是,对于女方来讲还是存在风险。假如,男方婚前的财产是男方的房产。男方把自己的婚前房产赠与一半给女方。但是,在办理房产过户登记之前,男方是享有赠与的撤销权的。也就说如果他们没有及时去办理房产过户,有一天男方不想给女方了。男方是享有这个撤销的权利的。

当然,其他的财产就不会有这个限制了。比如说是动产,像存款或者其他的一些不需要登记的财产。这是从双方签署协议之后就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就是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

方弘:协议中还约定,如果男方违反三条守则中任意一条,女方有开除婚籍的权利,且离婚后,男方需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净身出户,并且在离婚后赔偿女方120万,一年内付清。这一条有效吗?

谭瑛律师:这个条款从法律上分析应该是无效的。为什么?很简单。因为这里涉及到的是离婚自由的问题。因为我们国家法律规定是结婚自由,离婚自由。是否离婚,实际上法院判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这个是法院判决夫妻是否离婚的唯一标准。

按照这个协议,离婚的权利就成了女方单方面的权利。也就是如果男方违反了前面讲的那些关于财产的约定的任一一条,女方就可以单方面开除婚籍。实际上从法律上讲,是行不通的。也就说是否离婚不是女方一个人说了算的,男女双方都有平等的权利。

至于最终是否能离婚,是由法院看双方的感情是否完全破裂。如果彻底破裂,法院就会判离婚。但是,如果双方感情没有破裂,即使男方违反了那些条款,可能法院也不会判决离婚。

因此,这条规定是无效的。

而且,关于协议中约定,离婚后,男方必须要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净身出户,并且在离婚后赔偿女方120万。这条理解起来是用财产限制了男方的离婚自由。也有可能男方因为经济上的压力,为了不支付女发的赔偿金,或者为了不丧失共同财产,而压制自己提出离婚的意愿。所以,从法律上讲,这个条款是限制了男方的离婚自由,也是无效的。

方弘:也就是说男方即便在协议上签了字,有些条款也是不受约束的。

谭瑛:是的。比如协议中约定,双方结婚后,对于生育和教育问题,以女方意见为主”。实际上,这一条在法律上都是有问题的。

因为关于生育,实际上双方都是享有权利的。从男女身体特征各方面来讲,可能最终的决定权是在女方。但是,男方也是生育的一方,他也享有生育权,也是受法律保护的。

方弘:所以,男方在看了婚前协议以后,感到心灰意冷。我们也可以理解。男方已经是预订了婚宴、发了请帖,亲戚、朋友、同事都知道他们要结婚了。结果,婚礼还是被迫取消了。婚姻本来是以感情为前提、为基础、而且是最重要的条件。但是,这个协议让人觉得是冰凉冰凉的。全篇都是以财产为主,丝毫不谈感情。就这样的一个协议,你怎么看呢?

谭瑛律师:双方能够有这个意识来写一份婚前协议,这是一种社会进步的表现。因为,婚前协议如果拟定的好的话,实际上是可以避免很多纠纷的。对方对各自的财产、债务等提前作出约定,会避免今后在离婚或者一方死亡的时候产生很多争议。

而且,婚前财产的约定,在西方国家是十分普遍的。大家也是非常接受的。

但是,这和中国传统的婚姻观念可能就有一定的冲突。中国传统的婚姻观会认为,在结婚的时候,大家来谈钱或者财产怎么分割,会很伤感情。所以,很多人接受不了。

至少就是本案当中,双方有签订婚前协议的意识,我觉得这个是值得肯定的。

具体就这个协议的内容来讲,我个人觉得,女方确实考虑得不太周全。从这份协议都是规定了约束男方的义务,而女方自己是没有什么义务的。女方只享受权利,而且体现更多的是女方是要控制男方的钱。

因此,这份协议从整体上讲不具有一定的公平性。因为,我们认为,一个协议应该是双方互有权利,同时也互负义务的。但是,如果只是一方来承担义务,不享受权利,就会让人接受不了。

方弘:所以,大家就会有问题了。比如说,婚前协议在草拟的过程中应该注意些什么问题。我们节目中也有人问,特别是再婚的夫妻。担心自己再婚后对自己孩子的财产权利是否做出一些约定。那么,婚前协议应该如何草拟才比较受法律保护,而且也是比较合适、合理的?

谭瑛律师:我个人认为,婚前协议如果双方都能接受的情况下,还是有必要来签署的。

一般来讲,协议的内容大致是缔约的时间、地点、缔约双方、这是必备的。

其他实质性的内容,可能最主要的就是财产归属的约定,还有就是债务的范围规定。另外,还有关于重大事项处理的规定。我个人觉得,应该包括这三方面的内容。

但是,每一对夫妻或者每个家庭,都有各自的特点,要根据各自的需求,有针对性的订立。

首先,关于约定财产的归属问题。主要包括婚前和婚后两方面。

那么,一种情况可能是有些人主动提出来,表达对对方的爱意,主动愿意把婚前财产归属于双方共同共有。这个双方要写清楚,及时过户登记。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再婚家庭。他们可能都有点害怕对方是为了自己的财产才走到一起。所以,需要把各自的婚前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这种情况,特别是针对一些没有登记的动产,比如说存款或者其他价值比较大的一些收藏品。这要根据自己的情况,约定清楚归各自所有。

当然,还有些人思想比较前卫,可以接受AA制,及时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个也需要写清楚。

还有就是关于债务的范围。因为,目前,婚姻家庭关于伪造债务的情况是非常突出的。特别是有一些人因为要离婚了,就在外面借很多债务。我觉得如果签署婚前协议的话,就可以把这个约定进去。双方可以约定清楚,没有经过双方签字的债务,谁签字,谁承担。这可能对以后如果真的走到离婚的地步,会是一种保护。

另外,关于重大事项的处理。因为,我们也经常看到有些夫妻擅自处分夫妻大额财产。这个如果在婚前协议中有约定的,就能够很好的维护自己权利。比如说,可以约定一个数字,超过5万或者10万的大额的支出,需要征得对方的同意。如果没有征得对方同意,对内来讲,一方就要承担责任的。比如,一方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另一方同意,实际上是可以要求对方补偿的。

除了上面几个方面内容,我觉得还有关于夫妻忠诚的义务和关于家庭暴力的问题也可以约定。因为夫妻忠诚,是法律规定夫妻应尽的义务。在协议上可以约定,双方要相互忠诚,不能发生家庭暴力。如果发生,对无过错方进行什么补偿。

有这样的约定,可以对双方心理上有个约束,至少夫妻双方不会轻易违反。如果违反,可以依据双方的婚前协议得到必要的补偿,维护自己合法权利。

所以,大体的内容可能包括以上几个方面。

但是,还是需要针对每对夫妻的具体情况,具体来草拟。我建议大家如果有这样需要,最好咨询专业律师,有针对性地提供专业的服务,才能保证在发生纠纷的时候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

方弘:我觉得是否签订婚前协议,还是要看双方是否都有这个意愿。如果一方比较急切,但是另一方没有这个意愿,这就有可能伤了双方的感情。如果能在法律的框架下,又不伤害双方,都是在为双方考虑,大家都能够互相理解,在这个前提下签订的婚前协议确实还是比较好的,也避免了很多纠纷麻烦的发生。所以,确实是要看各自的情况了。

本案中的婚前协议其实也很好得检验了热恋男女双方彼此感情深厚的问题。男方决定不结婚,不能说完全源于这纸婚前协议。归根结底,是质疑女方对自己的感情。

在婚姻当中,是否能够做到爱情归爱情、钱归钱,两者是否能分得开,这就要考验双方的爱情观和价值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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