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著连载》马克思主义与儒学的融合(70)
原著连载(70)
第七章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民族性特征
(二)马克思主义与儒学的融合,体现在社会历史观上,主要是围绕人与社会的关系展开的。
[隆礼重法]21世纪以来,我国经济社会步入新的发展时期。江泽民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关于道德与法辩证统一的观点,对中华文化主张“隆礼重法”的治国理念加以扬弃,并深刻总结古今中外治国经验,提出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
2000年6月,他在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指出:“法律与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互相联系、互相补充。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应该互相结合,统一发挥作用。”(《江泽民文选》第3卷,第91页)2001年1月,他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要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江泽民文选》第3卷,第200页) 胡锦涛总书记在学习《江泽民文选》报告会上发表重要讲话,要求我们认真学习江泽民“关于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思想”。
在“文化大革命”中,德治思想遭到粗暴批判和否定,其影响所及,导致一些领导干部把道德修养看做“细节问题”,认为没有必要小题大做。我们制定了许多法律,也惩治了不少贪官,这无疑是完全必要的。但是,为什么腐败问题仍有蔓延之势呢?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具体、深入、有效的思想道德教育,致使一些人精神空虚、价值观错位。这恰恰印证了孔子之言。事实告诉我们,无限夸大道德教化的作用固然不可取,但是,贬低道德教化的重要作用,同样是要不得的。法律所规定的只是强制人们遵守的道德底线,而理想、信念、道德教育才能引导人们明善恶,辨美丑,知荣辱,具有奋发向上的人生追求,从而在全社会形成弘扬正气的巨大力量。
在中国历史上,法治和德治如同车之两轮、鸟之双翼,对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治理国家的两种根本手段。生活在2500多年前的孔子,就已经看到法律和刑罚并不能从根本上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已经看到人们的道德面貌、道德思想和道德素质在维护社会秩序中的重要作用。他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所谓“道”,是领导、引导的意思。孔子认为,用行政命令去实施领导,用严刑苛罚去整治民众,民众虽然会因为畏惧而求免于处罚,但是却不知道违反法律是可耻的。因此,他们就不可能在内心中形成一道防御犯罪的堤防,而只是力求逃避法律的惩罚,甚至想方设法去钻法律的空子,一犯再犯,从而陷入邪恶的深渊。这种强制、压制的手段,其效果必不能深入人心,使民众感而自化。用仁德去引导民众,用礼乐去教化民众,民众就会有廉耻之心,而且会收到人心归服的效果。
从上述孔子关于“政”“刑”和“德” “礼”的分析中可以看出,他没有绝对地排斥属于法治范畴的“政”“刑”,只是认为两者比较起来,“德” “礼”更为优越而已。孔子说:“君子怀刑,小人怀惠。”( 《论语·里仁》)君子的心中一直以刑罚的尺度为行为准则,而小人是以物质利益为准则的。孔子强调刑罚应当在礼乐的指导下施行,他说:“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论语·子路》)《论语》中的“刑”字,既有刑罚之意,也有刑法(法度、法则)之意。法家对我国法律文化的一大贡献,就是把“刑”和“法”分离,“法”被赋予法律的意义,刑专指刑罚,隶属于法。
孔子儒学的主要继承人之一荀子,出生于战国末期的赵国,而更多时间活动于齐国和楚国,这使他的视野更为宽广,学术内容和背景更为丰富,对百家学说兼采众长。尤其是商鞅变法使秦国强大起来的事实,使荀子进一步认识到法制对于国家富强的作用。在“礼”与“法”的关系上,荀子继承孔子的观点,认为礼是高于法的。他说:“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荀子·劝学》)、“礼义生而制法度”(《荀子·性恶》)。而对于法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荀子却突破孔子,吸收春秋以来法家思想的成果,用以改造、充实传统礼学,克服了儒家之礼与法家之法的对立,提出了 “治之经,礼与刑”(《荀子·成相》)的观点,主张治国应礼法并用。他提出的“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 《荀子·大略》)的观点,把儒家仁义王道之礼治与法家强力霸道之法治有机结合起来,使两者在政治层面和法律层面上交融互摄,是荀子学术思想的核心内容。荀子认为,不进行礼义教化而单靠刑杀,结果必然是刑罚越来越繁重但却不能制止犯罪;如果只进行教化而放弃刑罚,犯罪的人受不到应有的惩戒,同样不能制止犯罪。只有礼法结合,共同发挥作用,才能收到制止犯罪的效果。荀子关于“隆礼重法”的思想,熔儒法为一炉,成为历代统治者维护和巩固国家政权的基本国策。诚如谭嗣同所说:“两千年来之学,荀学也。”当然,他据此把荀子之学称为“乡愿”,我是不赞成的。
孔子和荀子的上述思想,对于我们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有哪些宝贵的启示呢?
——必须全面正确地认识和把握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改革开放初期,鉴于“文化大革命”的沉痛教训,我们对法治的重要性看得比较清楚,不断加强法制建设,在改变“人治”状态方面,取得了历史性进步和举世公认的成绩。但是对德治的重要性却认识不够,甚至忽视了德治的作用,致使一些精神失落、信仰危机、道德滑坡、行为失范以至社会生活各种领域中的违法犯罪现象,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法治也没能收到预期的效果。这使我们认识到,法律是外在的“他律”, 道德则是内在的“自律”;法律重在惩罚已经违法犯罪的人,道德则重在教育尚未违法犯罪的人,提高他们的素质,使他们不去犯罪;法律的规则是有限的,不可能囊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社会生活中相当多的问题需要通过道德教育来解决。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刑罚是治标的,而道德建设才是治本的。在抑制犯罪方面,法律能惩“贪”,道德能养“廉”。因此,只有大力加强法制建设,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才能切实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只有大力加强道德建设,才能提高人的思想道德素质,使法制建设得到有力保证,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稳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我们不仅需要法治,而且也需要德治,“法治”与“德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相辅相成,应当成为我们治国的一个基本方略,忽视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都不可能达到使国家长治久安的目的。
——必须从“法治”与“德治”相关联的角度推进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法律与道德功能不同,调整的社会关系层面不同,应根据所要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统筹兼顾、整体考虑。从“法制建设”的实践来看,法律的创制和运作必须以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念为指导,立法要注意法律的道义基础,根据客观实际,把一些最重要、最基本的道德要求,直接纳入法律的规范中。法律的主要功能在于“惩恶”,因而在“劝善”方面有着自身先天的欠缺与不足,需要道德来加以支持。从“道德建设”的实践来看,道德的主要功能在于“扬善”。道德作为一种规范,主要是依靠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和人们的内心信念,依靠个人的自律来推动的。道德的特点在于自觉,但事实上道德自觉决不是一开始就有的。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在巨大的利益驱动面前,单纯的道德说教有时会显得苍白无力。良好道德品质的养成,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一开始往往也要借助于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因而 “德治”也离不开“法治”的支持与配合。法律所维护的是最基本、也是最低限度的社会道德,道德建设则要把遵纪守法作为公民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提出来。对于那些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方面严重违反道德的行为和现象,客观上也必然要求运用法律来加以制裁,在立法时予以适当规范。这样,才能使法治和德治相互渗透、相辅相成,更加紧密地结合在一起。针对一个时期以来“醉酒驾驶”给群众生命安全带来的严重威胁和伤害,人大修法使“醉驾入刑”,这是运用法律手段解决严重违背社会公德问题的一个范例。
——必须在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的同时,努力建立与之相适应的道德体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道德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问题。例如,如何正确处理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如何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等等。总结改革开放多年来的经验和教训,江泽民提出在坚持“依法治国”的同时,还必须“以德治国”的思想,深刻揭示了道德建设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是 “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思想的具体运用,也是对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继承和发展。党中央动员各方面力量反复研究,于2001年9月20日制定颁布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2006年3月4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看望出席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的委员时,提出了“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这些重大举措,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深入开展。德治是中华文明政治思想的主线,是中华民族的“国魂”。加强道德建设,既要十分珍视并认真传承德治思想的精华,又要结合新的形势创新发展,建立适应新时代的道德体系。新型的社会主义“德治”观,摒弃了传统德治思想维护宗法等级制度、把治国希望系于君主一人、夸大德治作用而对法治重视不够等局限,它是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的“德治”; 是以社会主义道德和共产主义道德为基本内容,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促进现代化建设发展服务的“德治”; 是重视道德教育和道德感化作用,强调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员“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通过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影响和凝聚广大群众,改进党风、政风、民风的“德治”;是在肯定“法治”的基础上,把“德治”与“法治”看做具有同等重要意义,并行不悖,并驾齐驱,共同维护和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德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