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泔水”喂牛也违法?厨余垃圾处理需要规范化
2021-10-19 10:09:37 来源:米脂县检察院
在老百姓的印象中,农村大多人家都有饲养牲畜的习惯,一方面是为了能卖出去赚点钱,另一方面,逢年过节自己也可以宰来吃,一举两得,将一点剩饭剩菜饲喂牲畜是很正常的事,现在为何就禁止用泔水饲喂牲畜了?
农村说的剩饭剩菜,其实就是城镇饭店里的“泔水”,也叫厨余垃圾,用这些泔水饲喂的猪、牛就叫“泔水猪”、“泔水牛”。城镇餐馆饭店的泔水成分复杂,有害物质居多,包括剩饭剩菜、面汤、动物骨头,烂菜烂叶和一些动物内脏,由下脚料、涮锅水等组成,有时还会夹杂餐巾纸、烟头、牙签等,这些泔水好几天才拉运一次,不仅发霉、腐烂严重,很多其实已经变质了,是细菌、病毒、蚊蝇等滋生的温床,会产生大量的病原微生物,病原微生物通过食物链影响到人体健康,对人体造成危害。
2021年3月9日,米脂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干警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杨某某及其两个兄弟共饲养60多头牛,三兄弟无任何厨余垃圾经营资质,长期用摩托三轮车在城区众多餐馆饭店收取未经处理的厨余垃圾用于饲养自家养殖场的牲畜,餐馆饭店经营者明知杨某某及其两个兄弟将厨余垃圾用于饲喂牲畜没有规范处理,共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立案调查后发现,相关部门确实存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经研究决定,米脂县人民检察院拟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发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为提升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透明度及司法公信力,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司法途径,实现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公平、公正、公开,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监督精准性,促进行政机关积极履行职责,3月29日,米脂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听证,并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书,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6名代表担任听证员,相关行政机关代表共同参与。
听证会上,第二检察部主任首先阐述了检察机关召开此次听证会的目的,接着由检察干警介绍了案件办理情况和需要听证的问题,介绍了厨余垃圾的成分和饲喂牲畜的危害性,出示了相关调查证据。听证过程中,检察干警、听证员依次就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职能及日常履职情况进行了提问,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问题一一作答。经过充分评议,听证员达成了一致意见,认为行政主管部门存在监管缺位,应当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并针对上述怠于履职情形进行积极整改。
米脂县人民检察院根据前期调查和本次听证情况,当场作出向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的决定,米脂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向行政主管部门宣读了检察建议,并公开送达了检察建议书,建议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坚决依法打击非法处理厨余垃圾和厨余垃圾饲喂牲畜的行为,从源头上杜绝“泔水猪”、“泔水牛”的产生;加强宣传,让餐饮经营者、养殖户认识到厨余垃圾流入社会的危害性,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意识、食品安全意识、环保意识;进一步完善厨余垃圾处理配套设施,建立健全全程监管和执法联动机制,形成打击合力,实现对厨余垃圾的全程监管,确保不留隐患和死角,共同为米脂环境卫生和食品安全贡献一份力量。
收到检察建议后,行政监管单位高度重视,对全县的餐馆饭店进行了厨余垃圾大排查工作,对本案涉及的餐馆饭店进行了查处和责令改正,同时主动联系了有经营资质的收运公司进行协商,组织辖区内163家餐饮店与收运公司签订了《厨余垃圾收运合同》,与各餐饮店签订了《厨余垃圾处置承诺书》,另外与收运公司共同制定了具体的厨余垃圾收运路线、收运时间、停靠时间、停靠地点;出台了文件,发布了餐厨废弃物收运专项整治的通告,逐街逐店进行了普法宣传;对孙家沟村杨某某三兄弟的养殖场进行了查看,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三兄弟承诺以后不用厨余垃圾饲喂牲畜,进行规范养殖。行政监管单位能够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及时向检察机关反馈整改情况,以有力的措施切实保护了辖区内食品安全和环境卫生。
此案成功的办理,标志着检察公益诉讼作为一项新的制度,正稳步走入人民群众中间,逐步得到人民群众认可,展现了强大的生命力;也有利于获得被监督机关的理解和支持,形成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良性互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也有利于餐饮经营者和牲畜养殖户了解厨余垃圾饲喂牲畜的危害性,共同维护好米脂群众“餐桌上的安全”。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从事畜牧养殖,不得有使用未经处理的餐馆、食堂泔水饲喂家畜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三款: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