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广告发布标准
房地产广告发布标准
一、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二、下列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
1.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
2.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
3.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4.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
7.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
8. 擅自分割销售原始批准设计为大空间的商业用房或者拆零销售旅馆类用房(产权酒店)。
三、房地产广告的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2.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3.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4.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5.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的内容;
6.有悖于社会良好风尚和奢侈享乐的生活方式的说明和渲染;
7.宣传“x租界”等损害国家、民族尊严的内容
8.含有购买境外房地产可移民或者取得居住权等承诺内容;
四、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
不得含有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未竣工商品房内容;
不得含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内容;
不得含有集资或者变相集资内容;
五、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1.开发企业名称;
2.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
3.预售或销售许可证书号;
六、发布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建造的房地产广告,应当符合有关房地产开发政策,不得含有产权出售内容;
七、房地产广告不得混淆房屋土地使用性质和房屋用途:
1.将实际用途为“办公”、“商铺”等商业办公性质的房地产宣传为 “住宅”、“公寓”、“酒店式公寓”等;
2.修改或隐瞒已核准的房地产项目名称中涉及商业的元素,如“商业广场”、“办公楼”等,自行使用其他名称进行宣传,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居住用房;
3.使用“定居”、“安家”等词语,或者起居室、卧室、厨房等房间效果图,使消费者误认为是住宅的误导广告;
八、含有擅自改变房屋单元空间分割及“买一层享两层”、“买一层送一层”等明示或者暗示违规插层内容的误导广告表;
九、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是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
十、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一律以人民币标价,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价格优惠的,应当标明优惠的期限和方法,不得采用购房者无法辨明的数量限制来表示;涉及有奖销售的,应当按照有奖销售的有关法规宣传。
十一、房地产广告中用地图表示地理位置的,应当以测绘管理部门公布的地图为标准,按比例表示。涉及项目位置表示的,可以以该项目与具体参照物的实际距离表示,也可以具体路名路牌号表示。不得使用时间概念来表示距离,不得使用“紧邻”、“周边”等模糊不清的地理概念。
十二、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规划中”或“建设中”。
十三、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
十四、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项目的效果图。
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涉及效果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
十五、房地产广告中涉及银行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银行的名称,标明贷款的最高额度和最长年限;
涉及机构提供分期付款的,标明分期付款的年限、最高额度以及付款方法。
购房贷款的比例、利率和年限应当符合本市房地产调控政策,不得宣传免首付、零首付、首付贷等内容
房地产广告不得承诺可以代办公积金贷款服务,不得有非银行机构可以提供贷款的内容。
十六、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蓝印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十七、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物业管理内容,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应当在广告中注明“该项物业管理内容尚未实现。”
十八、房地产广告中有表示入住条件的,应当完整、清楚。
十九、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当表明评估单位、评估师和评估时间。
二十、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地名的,应当使用市地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地名。房地产广告在宣传介绍建筑风格或者其他事项时的用语,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并且不得使人误以为是该项目依法批准的地名。需要同时标明的,应当显著突出依法批准的地名。
(版权所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