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衣卫存在了279年历史,我们该如何正确评价它

明朝是中国古代最后一个由汉族地主建立的政权,锦衣卫制度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从1382年,明政府撤销亲军都尉府与仪鸾司,设置“锦衣卫亲军都指挥使司”,锦衣卫制度正式产生开始。到1661年南明永历帝时锦衣卫指挥使马吉翔与掌卫使任子信被杀才正式被废除,一共存在了279年。

锦衣卫成立后,作为皇帝直接控制的机构,在皇帝的授权下,它广泛参与明朝社会各个领域的活动,主要职责功能有三:

一是参与维护都城社会秩序。

明成祖迁都后,北京成为全国最大的城市,其地域广阔、经济繁荣、人口流动性大,新兴的明王朝尚处于恢复之中,无更多的人力和物力维护都城社会治安,因此北京社会秩序动荡不安,形势十分严峻。一方面,元朝残余势力不时南下,对首都构成一定的威胁;另一方面,经过元末战乱,许多农民破产流亡,成为流民。为了谋生,他们纷纷涌入北京,使京师附近流民问题特别严重,宪宗时“近年来京畿旱荒,民不自保,只好入城就食,以至于流移之民聚集日多”。此外,喇虎活动也十分猖獗,他们由逃犯组成,“往往聚徒开场赌博,博穷为盗,乃以所获衣物质于印子铺,低取钱镪,苟图自给。官捕之急,则又掠取衣甲马匹纵横近郊,白昼剽掠”。一些方士和僧道趁乱宣传邪教巫术,导致一些官员盲目崇拜,造成人们思想混乱。

为了维护京城社会秩序,锦衣卫参与京师治安,其活动主要有“京城内外缉捕喇虎凶徒、通州张家湾一路缉捕奸盗、京城内外修理街道疏通沟渠等”。如一些喇虎凶徒常常一起密谋抢劫京城周围仓库里的粮食和钱财,政府在水运枢纽张家湾安设锦衣卫官员专门对不法之徒进行镇压逮捕。为了遏制邪教迷信的传播,明政府下令让锦衣卫在京城挨家挨户搜查,捉拿一切方士和僧道,并下令在30天内让他们全部离开京城。根据不同的治安项目,政府对人员也进行了不同的配置,如“缉访京城内外奸宄”配“一名掌印官奉敕专管,领属官二员,旗校八十名”。

二是参与监察。

明朝建立之初,御史台为政府监察机构,负责监察事务,行使监督权力。明太祖朱元璋为了强化集权,对监察制度进行改革,逐渐形成两套监察制度。一是设置都察院,它是国家的最高监察机关,由左右都御史管理,左右都御史下设左右副都御使和左右佥都御史,都察院下按照当时的地方划分,设有十三道监御史。二是六科给事中,明朝裁撤丞相后,以六部行使国家权力,为了监督六部又设六科,其长官为都给事中,其下又设左右给事中。但是随着明朝政权的巩固,明太祖朱元璋认为这两套监察制度不足以维护其统治,于是他扩大锦衣卫的职能,让其参与监察,成为监督机关并听命于君主。

锦衣卫监察范围极其广泛,凡是不利于维护统治的言行,一经查明,锦衣卫可以秘密逮捕相关人员并对其进行严格审判,蓝玉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蓝玉在明朝建立过程中立有巨大军功,明太祖对他待遇十分优厚,但是他骄横跋扈。1393年,锦衣卫首领蒋瓛密报太祖蓝玉谋反,太祖立即下令诛杀蓝玉,之后又颁布《逆臣录》,牵连者多达2万人。此外,锦衣卫官员还亲自监督司法审判,如嘉靖时曾颁布谕令,“凡发生罪囚,有事情重大,执词称冤,不肯服辩者,具由奏请,会同刑部、都察院或锦衣卫堂上官于京畿道问理”。这些都清晰表明,锦衣卫有一定的监察职能。

三是参与司法活动。

明政府设“三法司”,即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为法定的司法机关,但是出于加强皇权的需要,明太祖朱元璋允许锦衣卫参与司法活动,虽然它不是国家正式司法机关,但实际上发挥着国家司法机关的作用。锦衣卫参与司法活动主要体现在:其一侦查逮捕。其范围十分广泛,任何捕风捉影的事情或消息都在其活动范围内。待缉访之事查明后,锦衣卫官员立即上报皇帝,在皇帝的密令下,立即对相关人员进行逮捕;其二监禁审讯。在锦衣狱中,审讯室刑法十分残酷,有些犯人甚至会受到全刑,受刑者大部分都不能生还;其三廷杖和会审。无论官员地位如何,只要惹怒皇帝,都会遭受廷杖之刑,执行者为锦衣卫官员。受过廷杖之人,轻则伤残,重则当场死亡。锦衣卫除了有自己的法庭可以独立审判外,还参与法司的会审。

那么锦衣卫的存在有没有正面作用呢?

每一种政治制度都是一把双刃剑,锦衣卫制度也不例外,它也发挥着一定的积极影响。

比如,维护社会秩序,保证国家稳定。

如前所述,明初京城地方秩序十分混乱,流民、喇虎以及方士和僧道活动十分猖獗,锦衣卫的职责是对这些人进行侦查逮捕,严格限制他们的非法活动,这对于保证京城及其周边地区的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明朝民间“妖书”流传广泛,“妖贼”活动频繁,对地方稳定危害巨大。所谓“妖书”,主要指在民间传播邪教的书籍;所谓“妖贼”,是指传播邪教迷信的游食人口或民间秘密结社组织。锦衣卫一方面查禁妖书以禁止其在民间流传,另一方面又捉拿妖贼,对于有功者政府会予丰厚的奖赏。因此,无论是都城社会秩序,还是民间社会秩序,锦衣卫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从整体上保证了国家的稳定。

再比如,改善明朝吏治,抑制腐败现象。

明初,明太祖朱元璋建立了完善的监察制度和司法审判制度,虽然严密,但是程序过于繁杂,办事效率十分低下,甚至有些人利用手中的权力中饱私囊,接受贿赂,趁机打击政敌,公报私仇,这使明朝吏治十分腐败和黑暗。锦衣卫设立后,直接归君主管辖,其各地的案件都直接向皇帝汇报,减少了中间的环节,皇帝便于及时处理,从而提高办事效率。此外,锦衣卫可以参与监察和司法审判过程,对所有官吏的工作进行监督,有利于避免官吏从中谋取私利。同时锦衣卫的秘密侦查和逮捕,以及残酷的刑法对所有官吏形成了一种威慑,使他们不敢轻易违法,由此遏制了腐败,减少了腐败现象的发生。

当然,锦衣卫的消极作用也是十分明显的。比如,参与权力斗争,加深政治黑暗,大兴党狱,打击那些反对自己的清廉正直的大臣,成为统治者争权夺利的工具,进一步恶化了明朝的政治氛围。再比如,对各种货物进行征税,有的甚至到了抢掠的地步,使商品流通和市场开拓步履维艰,抑制了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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