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品观点】什么是参与分配
参与分配是经债权人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的一种财产分配方式,且作为被执行人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法院因执行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冻结或者扣押,同时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参与分配的制度的本意及设置目的就是解决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时面对其他债权人如何分配其剩余财产的问题。
1、已经取得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裁决、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等法律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参与分配。
2、只有合同、公证书、欠条等依据,还没有诉讼或者在诉讼中且没有取得执行的依据的债权人不能申请参与分配。
3、对法院查、冻、扣的财产有优先权或者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原则上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
对于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首先查、冻、扣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但有特殊情况:当事人如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三)其他民事债务;
(四)罚金;
(五)没收财产。
1、执行费用(如评估费、拍卖费等)
2、优先债权(抵押、质押等)
3、特殊清偿(唯一住房的房租费)
4、普通债权按比例清偿。(特殊情况会按顺序清偿,上文参与分配原则中已提到)
企业破产清偿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对破产债权应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