峻峻:基于业财融合的角度看如何优化出国费的报销流程

今天我们谈的是优化报销流程,那么需要将概念范围限制在报销的环节,一切以报销便捷、记账方便、信息查询快捷为目标。本文不涉及如何规范出国事项的管理。

  一、明确十个工作环节

1.编列年度部门预算;

2.编列年度三公经费预算;

3.编列出国计划;

4.因公出国任务审批;

5.因公出国预算审批;

6.因公出国信息公示;

7.因公出国借款(购汇);

8.因公出国资金结算;

9.因公出国预决算信息公开;

10.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专项检查。

 二、树立三个工作决心

     1.减少信息的多次录入、实现信息共享。

     对于临时出国团组的信息,涉及的工作环节有3-10 ,也就是说从编列出国计划开始,所有的团组、人员、级别、路线、天数等信息应该实现信息共享。

     对于预算、标准、开支范围等信息,涉及的工作环节有5-10  从报送出国预算时,应该严格预算、明确标准和范围,实现信息共享。

    2.列示单独审批清单,一次审批,减少跑路。

    对于需要单独审批的事项,比如国际旅费、住宿费、宴请、赠礼、保险等应集中列出审批清单。

    3.以信息公开为最终目标,倒逼各类信息的集成。

      应适应目前因公出国信息公开、各类监督的工作需要,列出信息公开清单,将所需要的信息分布存储,信息冗余。例如业务信息应该集中于环节4 出国任务审批。预算信息应该集中于5 出国预算审批

     对于出国预算审批。应该将预算、标准、业务信息等内容内嵌,通过数据内部的运算,强化预算的刚性约束。

    上图中的绿色区域是最终报销所需要的信息,可以看到,其中最关键的环节是出国任务批件及预算审批的环节。

三、打通四个数据孤岛

这里的数据孤岛主要有:

外事部门的出国任务批件审批系统;

财政部门制定的国家和地区开支标准;

财政部门要求编制的出国预算审批表;

各类费用开支单独审批文件。

最终应对各级各类部门的检查和信息需求,就是要讲清楚四个数据孤岛的实际执行情况。

四、解决方案

  1. 将出国任务批件信息嵌入到团组预算编制、借款、报销等单据中,明确业务信息内容;

  2. 将费用标准控制、单独审批事项嵌入到预算审批环节。

  3. 将所有实际发生的人数、天使、日程、路线、费用等信息体现在报销单重。对与预算不符的情况,应予以提示。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军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省部级以下(含省部级)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将出国人员分为两个大类,省部级以上和省部级以上。省部级以上没有费用控制。

  第三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必须把预算约束挺在前面,没有预算不得支出。

第二章 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

  第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这里的预算从大的方面讲应该是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

    没有三公经费预算,不得支出。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

  (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硬约束,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在核定的年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对于特殊需要,应单独旅行报批程序。也就是临时出国计划最后应增加单独审批事项来兜底。

  第五条 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认真贯彻中央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科学制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认真履行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明确责任,谁派出、谁负责

 由派出单位审核,派出单位确认

  (二)因公临时出国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三)各级外事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审核审批管理,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驻外使馆答复国内因公临时出国征求意见时,应当严格履行把关职责。

  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出国经费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预算是刚性约束。

  第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与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出访团组应当事先填报《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见附1),由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分别出具审签意见,明确审核责任。出国任务、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出访团组。

出国任务审核、出国经费预算审核。是两个层次,第一是要不要出国、第二是为出国行为安排多少预算。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没有其他选项,不存在翻译费等开支项目。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需要有日程作为附件。

  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这个等字只能由财政部门作出解释,派出单位不得扩大开支范围。

  第九条 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报经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路线和日程的审核要贯穿预算、核算、决算的全过程。

  (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机票必须与日程、路线相契合,政府采购应优先选择。

  (三)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须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

  (四)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五)省部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司局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与国内差旅费不同,出国交通工具按照行政事务划分为三个等次。

  (六)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十条 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未列入出国计划、未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严格审核国外行程。

  第十一条 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省部级-套房-据实报销

厅局级及以下人员-标准间-标准之内报销

标准控制只对厅局级及以下人员有效。

  (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国际会议住宿-指定酒店-审核批准-据实报销

  第十二条 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伙食费、公杂费不分人员职务等次;

离、抵之日以海关出入境记录为准。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应该声明是否有外方接待。

  (四)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第十三条 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应该声明是否有宴请。

  第十四条 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应该声明是否有赠礼,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第十五条 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应当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后,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保险费需要内部审批。

  第十六条 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具体表格由各单位制定)。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财务报销审批的具体规定,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的经费核销管理。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提交的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出国任务批件

护照(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

人数、天数、路线

经费预算

开支标准

  第十七条 中央各部门根据出国经费预算,结合实际购汇需求,自主核定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购汇数额,通过财政部批准的人民币资金账户,向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外汇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的申请,自主核定本地区购汇数额,并确定一家外汇指定银行具体办理购汇手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预决算信息公开

  第十九条 各级外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因公临时出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联合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各部门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每半年向同级外事、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本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使用情况。严格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绩效评价,切实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组团单位应当采取集中形式,对团组全体人员进行行前财经纪律教育。对出国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的;

  (二)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

  (三)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经费的;

  (四)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报财政部备案。边境地区有频繁出国任务的,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由所在省、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与我新建交或未建交国家,相关经费开支标准暂按照经济水平相近的邻国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外交部根据出访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物价等变动情况,对相关经费开支标准适时调整。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和其他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外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和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财外字〔1998〕2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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