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适用范围的确定

一、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概念

对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概念,我国立法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学界一般认为作为配偶身份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是指夫妻一方在因家庭日常事务而与第三人为一定的法律行为时,享有代理配偶他方的权利。具体地说,即夫妻一方代表家庭所为的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夫妻他方亦必须承担法律后果。一言以蔽之,基于配偶身份权产生的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以配偶双方的利益为权利行使的出发点,一方可以享受代理他方配偶且将所为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夫妻双方一种权利。

二、解析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适用范围

关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适用范围,司法实务部门的分歧主要集中在房屋、汽车等不动产与特殊动产、股权转让以及大额债务等是否属于日常家事的范围。

(一)不动产以及大额动产的处分

不动产的处分是否属于日常家事,各种国家法律普遍对此予以排除,这主要是因为:其一,不动产通常属于普通家庭的主要财产,其在稳定家庭结构方面,维持家庭基本运转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其二,它的价值一般远远超出了日常家事的范围,因此不动产的处分不应纳入日常家事的范围。

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现代家庭除了上述房产之外,还拥有诸如汽车、古董等价值较大的动产,因此,上述大额动产的处分也作为与家庭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予以排除。此外,对于签订或解除房屋装修合同,房屋安置补偿协议等事务,因其涉及标的额较大,对配偶一方利益关切重大,且远远超过日常家事的范围,故也应列入排除事项。

(二)具有较高风险的行为

1.高额借贷与担保行为

随着配偶双方对外交易的增加,一方借贷与担保的情况也愈加复杂。通常来讲,若该债务属于因“日常生活需要”的小额债务,则可以纳入到该代理权的适用范围;反之,大额债务因债权债务纠纷风险较大,不适用夫妻日常家事代理规则。其中,该金额大小的判断由当地法官参考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由该家庭的收入水平、开支习惯等决定的举债能力由法官来综合考量。

对于配偶一方对外进行的担保行为,应当根据其担保目的不同分情况分析:若该担保行为系夫妻一方因日常需要而为,则应当适用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规则;除此之外,因对外担保存在的潜在风险较大,且无夫妻双方利益并不一致,故为保护夫妻一方,应当予以排除。

2.风险较大的投资性行为

一方面,股票证券市场的“高收益”吸引了大多数人,但背后也蕴藏着“高风险”,而对于普通家庭这些风险往往是难以承受的打击;另一方面,投资行为对于家庭来说并不是必需的,它只是增加家庭收入的一种方式,也不属于“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事项。因此,除非夫妻双方对风险投资行为具有共同的意思合意,否则任何一方都不得对此实施日常家事代理行为。

(三)其他应予排除的行为

1.大额分期付款的交易

近年来,信贷消费在社会消费结构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其中,分期付款的交易方式也逐渐被消费者们所选择。但不同于狭义说将分期付款交易的事项直接排除在夫妻日常家事代理范围之外,此处排除的分期付款特指涉及大额分期交易情形,包括以分期付款购买房屋、车辆的方式。这是因为,一方面,与普通交易相比,分期付款交易具有支付期间相对较长的特点;另一方面,这种大额交易行为涉及金额较大,而夫妻关系在这期间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一旦发生变故,会大大增加债权人的风险。因此,应当将为“日常家事”的大额分期交易排除在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适用范围之外。

2.与配偶方人身关系密切的事务

此类事项主要包括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和缔约行为,例如、接受放弃继承、立废遗嘱、送收养子女、工作学习等。由于这些行为与个人密切相关,且适用条件相当严格,具有主体不可替代性。因此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应当将此类事务予以排除,这也符合一般的代理制度的规则。

3.生产经营行为

诸如设立公司、成立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等,这些夫妻双方以共有财产投资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非“满足日常生活的需要”而为,并不属于日常家事的范围。

4.夫妻双方约定排除的事项

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夫妻双方可自行就排除的事项达成协议,但该约定仅具有内部效力,除非夫妻双方当事人通知第三者,否则对第三人不产生对抗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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