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6.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4.《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
6.《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11.《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工商总局 外汇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建房〔2015〕122号)。
12.《国家外汇管理局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房地产备案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5〕895号)。
1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
14.《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商务部令2017年第2号)。
15.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2.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按规定先验资后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企业,无需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依规定无需变更营业执照的,应提交有关备案材料)。
3.商务部门审批或备案文件:备案类企业应提交加盖商务部门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备案回执》或企业自行打印并加盖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信息公示》,以及企业自行打印并加盖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事项备案申报表》;审批类企业应提交商务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相关批复文件;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提交包括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全部登记事项在内的加盖工商部门印章的企业基本信息单(无需商务部门批准或备案文件)。在2016年10月8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和批准证书。
4.特殊目的公司以关联并购形式返程投资的,应出具商务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5.外国投资者以其境内合法所得在境内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原件(《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
审核原则
1.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及时到注册地银行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取得《业务登记凭证》。以转股并购方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将业务编号以“16”开头的《业务登记凭证》提供给股权出让方,用以开立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将业务编号以“14”开头的《业务登记凭证》提供给外商投资企业,以作为企业完成外汇登记凭证。外商投资性公司以外汇资金境内再投资并购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办理。外商投资性公司与外国投资者共同出资的,被投资企业需分别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和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手续,其中办理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时,外商投资性公司视为中方股东登记。
2.申请人应如实披露其外国投资者是否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如外国投资者被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持股或控制,银行在为该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时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将其标识为“返程投资”。
3.被并购境内企业若取得的是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加注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银行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加注“自颁发之日起14个月内有效”字样。待该企业领取了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后,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进行变更操作,将加注的字样去除。逾期未取得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的,银行应及时报告企业所在地外汇局,由外汇局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业务管控功能暂停该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业务。
4.外国投资者并购A股上市公司持股比例达到25%或以上的,被并购A股上市公司取得的是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25%或以上)”字样的批准证书,银行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备注栏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25%或以上)”字样。
5.外国投资者以境外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加注“自颁发之日起8个月内有效”字样。待该企业领取了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后,再将加注的字样去除。加注字样去除之前,该企业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或向有关联关系的公司提供担保,不得对外支付转股、减资、清算等资本项目款项。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加注的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如果境内外公司未完成其股权变更手续,银行应及时报告企业所在地外汇局,由外汇局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业务管控功能暂停其相关业务并将其股权结构恢复至并购前状态。
6.外商投资企业应全额登记外国投资者各类出资形式及金额,跨境现汇与人民币流入总额不得超过已登记的外国投资者跨境可汇入资金总额。如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准或备案文件中未明确投资金额的,银行可根据企业最高权力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按实需原则为企业登记可汇入金额。
7.银行应区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办理登记;外国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合法取得的利润用于境内再投资或转增资本的,出资方式登记为人民币利润再投资;以其在境内股权转让所得、减资所得、先行回收所得、清算所得等用于境内再投资和以所投资企业的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已登记外债本金及利息转增资本的,出资方式登记为人民币非利润再投资;以境内其他资本项下外汇账户原币划转的,出资方式登记为境内划转。
8.并购设立其他外商投资非法人机构参照本项操作指引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手续。
9.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含保险公司),参照本项操作指引办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