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外汇账户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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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范围
法人或其他组织(境内机构),且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服务贸易外汇收入且在境外有持续的支付结算需求;
2、近两年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
3、具有完备的存放境外内部管理制度;
4、从事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服务贸易;
5、境内企业集团存放境外且实行集中收付的,其境内外汇资金应已实行集中运营管理;
6、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业务环节审批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
2.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3.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4.对于符合规定条件,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作出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5.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出具《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三、提供资料
1.申请书,原件1份;
2.存放境外的内部管理制度,原件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
3.境内企业集团存放境外且实行集中收付的,还需提交存放境外境内成员企业名单以及境内成员企业同意集中收付的协议,原件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
4.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原件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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