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题预告:外部律师的选聘 | 法务实务大家谈(105)

【阅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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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题】争议解决

【关键词】主体/事业单位/项目部/管辖/仲裁/涉外

【篝火预告】外部律师的选聘

1、【主体/事业单位】Q:请问各位群友,与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的话,对方公司的主体资质怎么确定呢?公司是看营业执照或者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个人可以看身份证,事业单位我不知道查哪里。

A1: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Q:也是一样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吗?还是在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A1:三码合一了,你要起诉对方的话,如果是之前就有的事业单位,长沙会分成一二类事业单位,一类是享有类行政职权的,它上级有行政机关;二类是自负盈亏的,你去查他的信用代码当公司一样就好。起诉的话,列明代码和对方的法定代表人就好,我们是网上系统查,都有。

政策依据是:《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刚漏了一点:如果是新设立的事业单位,或者是继承、撤销、合并之后的事业单位,应该查明对方继承、撤并的行政红头文件。

A2:事业单位在天眼查能查到不?

A1:可以的。

2、【主体/项目部】Q:在企业信用信息公式系统、企查查等查询不到项目部信息,但是项目部以其名义向我司付过款,这种情况项目部算注册登记了吗?

A1:不算

A2:银行账户都是以公司名义开的,项目部不能单独开设的吧?

A1:项目部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项目部可以开设银行账户,最好证明项目部是经公司授权的。

(Q:公司财务告诉我,如果需要开设账户,需要出具营业执照。那么项目部应该是有营业执照的,如果有营业执照,就计划把项目部一起作为被告,可是又查不到项目部的主体信息,在考虑有没有必要去调档。)

A1:项目部开设银行账户,不需要项目部有营业执照,您们财务说的不对。

(Q:哦哦哦,这样子。)

A1:算是临时账户开立,你们财务要么不懂,要么信口开河。像比较重大国家级项目,四大建工央企都会以项目部名义开立银行账户,以项目部名义缔结合同。但还是要有项目部成立批准文件,此文件可视为授权性文件。所谓职务授权。只要提交公司营业执照等等,还有工程合同,四大行都可以开立项目部名义账户。按道理一般是完工或验收完成撤摊子走人销户。

(Q:谢谢大神!)

A3:项目部是企业在具体项目上的管理机构,总体还是公司的内设部门,但项目负责人是企业在项目上的法定的代表人。所以有项目印章或项目负责人签字的文件,如果没有相反约定,其效力很有可能被支持有效。

A1:我的困惑就是在于,一些起诉项目部时,没有成立或批准文件。导致起诉公司时有时候被法院认为不是适合主体。

A3:连同公司一块起诉,由设立的企业自己说明项目部是否其设立。总有一个适合主体。

A1:大型的项目好办,小型项目有时候是没有项目成立文件的。换句话说项目部不是经公司授权同意的,作为原告需要证明。

A4:但是项目部成立文件一般项目部留存原件,能要来的也是复印件或扫描件,会影响作为证据的效力吗?

A1:这个就是法院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法官采信复印件,那么就加重被告举证责任,法院不采信,就加重原告举证责任,往往作为承包人的原告在这块有时候无能为力。法官的采信与不采信,此时你都不能说法官是错的。打铁还需自身硬,还得多靠证据补强以限制法官认定事实的主观干扰因素。我在具体个案中,各地法院这种偏向差异性还蛮大的。不排除所谓的主场优势因素。

A4:但这是客观情况啊,项目部那个原件只有一份,但它对外签署很多合同,不可能把原件给外人,顶多要个复印件或扫描件。

A1:有的法院不管这个,我遇到过。

A4:看来在证据的采信上,法院的自由裁定权还是很大的。

A1:所以大型或国家项目通过新闻报道一般能间接补强。但是一些名不见经传的项目就难说了。而且建工领域往往有着巨大利益纠葛,不好一两句话言明的。

3、【管辖/涉外仲裁】Q:各位大佬,请教一个问题:我们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注册地浙江嘉兴)与A公司(外国法人独资,注册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签订设备买卖合同,将设备出售给A公司,合同履行地、签订地点均在中国大陆,合同约定“1.争端将最终由国际商会按照其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仲裁将以英语进行。仲裁地点应为瑞士苏黎世,将在双方都方便的地点开庭审理。2.合同适用瑞士苏黎世州的法律”,问:前述合同关于涉外仲裁的约定是否有效?法律适用的约定是否有效?

A1:你这个是注册在国内的外资企业,那可能无效。查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你两个主体都是在国内注册的公司,不具备涉外因素。

A2:履行也都是国内,应是国内合同,不能选择适用国外法律,也不能选择境外仲裁。

A3: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年8月31日作出的(2012)民四他字第2号《关于江苏航天万源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艾尔姆风能叶片制品(天津)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8],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在此复函中回答,“由于仲裁管辖权系法律授予的权力,而中国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可以将不具有涉外因素的争议交由境外仲裁机构或者在中国境外临时仲裁,故本案当事人约定将有关争议提交国际商会仲裁没有法律依据。”

据此,虽然法律没有明确禁止,但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中国最高权威司法机关在这个案件中表明的态度是: 合同当事人不能将不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争议交由境外仲裁机构或者在中国境外临时仲裁。

(Q:多谢。)

4、【管辖/仲裁条款异议】Q:请教一下,这样约定仲裁机构的方式,是否生效嘛?

A1:效力待定吧。如果到时候双方当事人就仲裁机构没办法选择一致的,仲裁条款无效。

A2:我个人觉得有效,感觉挺清晰的,如果仲裁机构名称是准确的话。

A3:我也觉得有效。

(Q:首先提起仲裁的可以选其中一个,另一方不得提出异议,我个人感觉是有效的,不过还是想找大佬们请教请教。)

A2:没有歧义呀,估计就是双方都想在自己住所地提起仲裁,减少仲裁成本。

A1:实操是没遇到过啦,不过单纯看司法解释,当事人好像还必须就选择哪一个还需达成一致的协议。

A3:我觉得这个也是符合“达成一致”的情况。

A1:我认为要分两种情况。

(1)双方直接约定两个明确的仲裁管辖,届时双方需要就选择哪一个仲裁管辖达成一致。

(2)双方分别约定可以向某一方所在地仲裁委管辖(例如提起方),若提起方有且仅有一个仲裁委,则有效。

A2:嗯嗯,主要他合同直接把仲裁委的名字写得很清楚,并不是以所在地仲裁委的形式约定的。

A1:是的,所以应该适用司法解释第五条而不是第六条,还是需要双方继续达成一致。但是实践怎么样才算双方继续达成一致,就不懂了。

A4:约定的挺清楚的,谁起诉就在谁的地盘仲裁,另外一方也不得提出异议。

A5:我有不同意见!

约定了甲乙两个仲裁委,会有以下四种情况:

(1)A去甲仲裁委申请仲裁+B不反对=仲裁协议有效。

(2)A去甲仲裁委申请仲裁+B反对=仲裁协议无效。

(3)……

(4)……

A2:合同不是约定了对方不能提出异议咩?

A5:“不得提异议”属于约定,但是享有仲裁和诉讼的权利是法定的,这样约定有效吗?

A4:仲裁和诉讼二选一,又没有限制其法定的权利。

A5:“不得提异议”的范围太广了(包括协议效力),与仲裁法的规定不符。

(Q:是的,管辖权这个双方都不愿意退让,目前定成了这个约定情况。)

A5:划拳决定,三局两胜。

A1:改诉讼吧哈哈啊,我看好多地方的案例,就一个情况,不同法院解释差别太大了。收回我前面的“胡言乱语”。

A4:先去仲裁好了。“不得提异议”的用词不太准确,改为“同意”就比较好,他要表达的就是同意的意思。

A6:提醒了人家还可以提异议。

(Q:我刚入职,据说这份合同双方之前改了6轮,拖了20多天。不太敢就这一条又卡业务。)

A3:放过吧,这个小风险点。

A4:不得有异议换个说法就过了,嫌麻烦不改也行。

5、【管辖/上诉】Q: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是写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吗?

A1:是,啥案子打到最高院了都?

(Q:跟一个软件开发公司签了合同,结果20万的尾款没有付,我们约定的管辖法院是驻马店,原告到郑州中院立的案件,我们提管辖权异议被驳回了,民事裁定书上写的上诉需要上诉到最高院。)

A1:哇,果然是这种管辖权异议的案子。

(Q:我以为法院写错了呢。)

A2:求教,这种为什么要上诉至最高法呢?

(Q:下面第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特作如下决定:

一、当事人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二、当事人对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述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申请再审、抗诉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法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四、本决定施行满三年,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决定的实施情况。

五、本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A1:学习了。

篝火预告

预设话题

25日(周一)

——“外部律师的选聘、合作模式与考核”。每个法务都会遇上这个问题,你有什么好的经验?欢迎一起沟通分享。

(参与的同学不会少,为抢先入群,看到这则信息的【主群】同学可直接找群主开后门,提前入群。未入主群的同学可扫描文末的二维码,走两步入群)

存续话题

——“企业合规师考试来了,你考不?全国企业合规师考试分为三级:

1.高级企业合规师——诉前准备评估、诉中程序参与、诉后完善总结、制定企业章程、制定企业规章制度、企业制度运行监管、劳动用工管理、产品/服务质量管理、网络信息和数据安全管理、其他合规管理与监督。

2.中级企业合规师——合同拟定、合同审查、合同归档、信息平台调查、实地走访调查、调查报告出具、知识产权申请、知识产权应用、知识产权保护。

3.初级企业合规师——主体资质管理、招投标管理、法律宣传和培训、法律信息检索、法律适用分析、法律意见出具、外聘律师质量管理、外聘律师成本管理、外聘律师时间管理。

参与度很高,一个专题群不够,又设一个。

——“IPO环节的法务角色”

——“申请公司律师”

——“公司控制权之争”。一个具体的案例,持续在演进,大家也持续在跟进。

具体活动信息见各位所在微信群公告。未加入法务阶梯微信群的同学如需参加上述活动,可添加文末群主二维码,走两步入群。

几则招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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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松一刻

法务阶梯

太对了哥,太对了

小李:那种跟银行强势方订立的合同,不接受修改的,出了问题会不会追究法务责任啊?

小王B:提出意见附上就行,不改不怪我们了。

小陈:不会。权力与责任相适。某律师的观点认为,合同的风险1%,实操99%。

小李:那就好,担心了一晚上,明显会违约的条款,业务部门强势的很。

小欧:一般风险提示,告诉他们领导就可以啦。

小陈:情况一般是这样:

——法务专员:提示风险

——法务经理: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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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林:精辟!

小梁:太对了哥,太对了!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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