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定稿版 2019年最新PPP项目合同(实例)!
文|朱铭铭
PPP项目合同(实例)
本PPP项目协议(如下称“本协议”)于2019年2月**日由以下双方订立:
(1) 甲 方:XXXX市城市内河管理处(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2) 乙1 方:XXXXXXX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3) 乙2 方:
法定代表人:
(如下如无特殊说明,则乙1方、乙2方以下简称为“乙方”)
前 言
(a) XXXX市人民政府经物有所值论证及财政可承受力评估,决定采用PPP方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建设XXXX市XXXXXXXX流域治理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并通过《XXXX市人民政府协调会议纪要》(【20XX】127号)(详见附件1)授权XXXX市城市内河管理处(以下称“甲方”)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并授权乙1方XXXXXXX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项目的政府方出资代表。
(b) 甲方通过竞争性磋商的方式选择乙2方作为本项目中标社会资本方,并通过与乙方签署本协议的方式授予其在本项目项下的经营权。待乙方按照合资协议(详见附件3)和公司章程(详见附件4)的约定在XXXX市投资设立项目公司后,由项目公司通过补签协议,全面承继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c) 项目公司是乙方为实施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移交项目而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为实施本项目,以及明确后续的运营管理相关事项,各方本着平等、自愿和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以及《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共同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以兹共同信守。
关于举办财金[2019]10号文背景下PPP项目执行阶段实操、绩效考核及《PPP项目合同》深度解析培训的通知
王主任 18600987208(同微信)
一、总则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1.1 定义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协议:
本协议
指由甲方与乙方签署的项目协议,包括全部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署的任何项目协议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本项目
指XXXX市竹排江上游植物园段(那考河)流域治理PPP项目。
甲方
指XXXX市城市内河管理处。
乙1方
指XXXXXXX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乙2方
指甲方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选定的本项目的社会资本方,就本协议而言,指**有限公司。
项目公司
指乙方为实施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移交本项目而按照本协议约定设立的企业法人。
经营权
指政府授予项目公司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某项公用产品或服务进行独占性经营的权利。本协议所指经营权是指投资、优化设计(或有)、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项目资产的权利以及获取由此产生的收益的权利。
合作期
指从本协议生效日起10年的期间(含建设期)。
项目文件
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 本协议及附件;
(2) 融资文件;
(3) 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文件。
项目设施
指本项目红线范围内与项目相关的设施。
项目资产
指与项目有关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a) 为实施流域治理服务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围墙、绿化作物等;
(b) 本项目项下乙方拥有所有权的知识产权;
(c) 项目文件项下的合同性权利;
(d) 运营和维护记录、质量保证计划等文件。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法律
指所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政府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或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
法律变更
指在生效日后颁布、修订、废止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导致甲方或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质性变化。
政府行为
指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省级及以上)的国有化、征收及征用等行为。
批准
指为了使乙方能够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乙方必须或希望从政府机关依法获得的为项目公司的投资、优化设计、建设、运营和移交所需要的任何许可、执照、同意、授权、免除或批准。
贷款人
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或项目资金提供人。
融资文件
指与项目或其任何一部分的建设和运营相关的贷款协议、担保协议、保函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股东作出的出资承诺或出资、建设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以及移交维修保函。
建设履约保函
指乙方按照第5.3款的规定提供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的建设等义务的担保函。
运营维护保函
指乙方按照第十七条的规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的运营维护等义务的担保函。
移交维修保函
指乙方按照第20.5款的规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移交、质量保证等义务的担保函。
建设期
指自本协议生效日起至竣工验收通过之日止的期间。
开工日
指项目工程开始施工之日,具体日期见本协议第8.2款。
商业运营日
指本协议第14.3款约定的日期。
谨慎工程和
运营惯例
指可以合理期望的对同一项业务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熟练和有经验的承包商或操作者的技能、勤勉、谨慎和预见能力的惯例标准。
就本项目而言,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应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合理的步骤,以确使:
(a) 在满足正常条件下及合理预测的非正常条件下项目拥有所需要的充足材料、资源和供应品;
(b) 拥有足够数量、充足经验并经过适当培训的工作人员,以恰当有效地按照相应的手册和技术规范运营本项目并能够处理紧急情况;
(c) 由有知识并受过培训和有经验的人员进行预防性日常和非日常维护和修理,以确使本项目长期、可靠和安全地运营。
争议解决程序
指本协议第二十五条中提及的解决争议的程序。
政府部门
指:
1. 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的任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
2. 省、市、区、县各级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终止通知
指双方按照本协议第23.5款向对方发出的通知。
终止意向通知
指双方按照本协议第23.5款向对方发出的通知。
生效日
指本协议甲乙双方盖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之日。
工作日
指除中国法定休息日和法定节日或假日以外的、各机构普遍工作的任何日期。
终止日
指本协议提前终止的日期。
移交日期
指合作期届满之日后的第一个营业日(适用于本协议期满终止),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他日期。
1.2 解释
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所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以下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对本协议进行解释,除非其上下文明确显示其不适用。
在本协议中:
(a) 协议或文件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协议或文件;
(b) “元”指人民币元;
(c) 条款或附件:指本协议的条款或附件;
(d) 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以上”、“以下”、“以内”或“内”均含本数,“超过”、“以外”不含本数;
(e)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提及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均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并包括其各自合法的继任者或受让人;
(f) 所指的日、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和年,其中一年以365天计,一个月以30天计;
(g) 本协议中的标题不应视为对本协议的当然解释,本协议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及同等的重要性;
(h) 本协议并不限制或以其它方式影响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行使其法定行政职权。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果本协议项下的有关约定届时被纳入相关法律规范属于甲方或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适用该等法律规定;
(i) 要求在某一非工作日付款:指该付款应在该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第二条 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1 甲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a) 甲方在合作期内的基本权利:
(i) 本项目建设期内投资建设形成的各项资产,以及运营期内因更新重置或升级改造投资形成的资产,在合作期内均归甲方所有。
(ii) 按本协议约定提取建设履约保函或运营维护保函或移交维修保函项下的款项的权利;
(iii) 对乙方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本项目进行全程实时监管的权利;如发现与本议存在不相符合的,有权责成乙方限期予以纠正;
(iv) 组织委托中介机构,对乙方的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安全、质量、服务状况等进行定期评估,并有权定期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v) 甲方在建设期内有对乙方的建设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在建设期内甲方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检查,相应的费用由甲方负担,检查周期由甲方合理确定,审计检查范围主要包括对乙方的注册资本的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度情况、项目质量情况、项目实施与本协议执行情况等方面,乙方有义务对审计检查工作给予充分配合,提供必要的完整的所需查看的各种文件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vi) 在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甲方有权委托政府审计机构或中介机构对乙方的建设费用进行审计的权利;
(vii) 对乙方是否遵守本协议的监督检查权及对建设、运营维护的介入权。
(b) 甲方在合作期内的基本义务:
(i) 协助乙方进行用于且仅限于本项目的融资活动;
(ii) 负责协调政府部门审批本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使用、环境保护等相关文件,确保本项目设计、投融资、建设及运营维护等工作的正常开展;
(iii) 负责协调将本项目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通至乙方指定地点;
(iv) 协调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本项目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匹配本项目建设进度及年度计划安排等;
(v) 负责协调政府部门开展本项目范围的征地拆迁和补偿工作,保证项目正常开工。在本项目合作期内,甲方应将项目用地以零租金方式提供给乙方使用;
(vi)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地向乙方支付流域治理服务费;且甲方应协调市财政局将本项目的流域治理服务费纳入跨年度的财政预算;
(vii) 负责协调政府部门同期开展本项目范围以外上游郊野段的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确保本项目上游来水符合约定的水质标准;
(viii)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协助乙方协调与项目场地周边所涉及的有关单位的关系。
2.2 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a) 乙方在合作期内的基本权利:
(i) 享有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本项目的权利;
(ii) 在合作期内对项目资产享有使用权;
(iii) 要求甲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流域治理服务费;
(iv) 如果因可归责于其他第三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履约不能的,则乙方有权和甲方就有关事宜进行沟通,如确属其他第三方原因,且乙方已为避免此种情形作最大努力,则甲方有权酌情考虑对应绩效考核指标的达成率。
(v) 若本项目未来成功纳入财政部PPP示范项目名单,预计可获得部分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鉴于中央财政补贴金额和拨付进度等暂时无法确定,甲乙双方同意上述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将用于本项目建设与运营,不纳入项目公司的回报计算依据,具体事宜届时由各方友好协商确定。中央财政对补贴资金有使用限制的,从其规定。
(b) 乙方在合作期内的基本义务:
(i) 负责本项目合作期内的设计、投融资、建设及运营维护等的一系列工作,承担相应风险,并按照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及XXXX市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报建手续;
(ii) 乙方对项目设施报废等消灭所有权之处分权的行使,以不影响本项目的正常运营及本协议规定的移交之要求为前提。未经甲方提前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项目资产行使出售、转让、出租、抵押等转移所有权或可能转移所有权之处分权,亦不得在项目资产上设定其它权利限制;
(iii) 在运营期内严格按法律及本协议规定进行运营,持续、安全、稳定地提供服务,并确保项目达到本协议约定的标准;
(iv) 接受甲方及其依法聘请的专业第三方机构在建设期的监督管理,并有义务配合建设期监管的相关事宜,由此产生的专业第三方机构的监管服务费用由甲方承担;
(v) 按本协议规定向政府支付前期工作费用及其他除本协议明确约定应由政府承担之外的所有费用;
(vi) 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交建设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及移交维修保函;
(vii) 乙方应尽最大努力申请并及时获得从事建设工程所需要的政府部门的各种批准;
(viii) 在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等极端环境下,积极配合甲方做好项目范围内及相关范围的防灾减灾等相关工作,不得以本项目对抗关乎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事项;当然该种情形下配合如影响到乙方绩效考核的,则甲方应按照乙方已履行完毕对应的绩效指标来对待,且不应视为乙方违约;
(ix) 如未来甲方利用本项目申请国家专项资金的,乙方应尽最大努力提供协助。
第三条 承诺和确认
3.1 甲方的承诺
(a) 在本协议生效日前已获得了签订本协议所必需的授权,有权签署本协议;
(b) 完成本协议第5.1款规定的前期工作;
如果甲方的承诺被证明在做出时存在不实或不能兑现,则乙方有权根据第22.1款要求甲方赔偿,并有权根据第23.2款的规定终止本协议。
3.2 乙方的承诺
(a) 乙方是依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的企业法人,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条款和条件的法人资格、权利和能力。
(b) 乙方应确保本项目建设资金按照本项目建设进度以及融资匹配资金的要求,足额、及时到位。
如果乙方的承诺被证明在做出时存在不实或不能兑现,则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第22.2款要求乙方赔偿,并有权根据本协议第23.1款规定终止本协议。
3.3 乙方确认
(a) 甲方或其他任何政府部门对向乙方提供的材料、信息或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或适宜性,未作出任何承诺和保证;
(b) 在签署本协议之前,乙方已为自身的利益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及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对项目场地进行细致而全面的检查、评估,充分知悉了项目的现状和风险;
(c) 在签署本协议时,乙方只是参考但并未依赖由甲方或其他任何政府部门作出或提供的任何材料、信息或数据。
二、项目经营权
第四条 经营权
4.1 经营权的授予
(a) 本项目经营权包括:在合作期内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管理和维护本项目设施;根据适用法律和本协议规定,提供流域治理服务,并按照本项目协议体系的约定获取政府付费;及根据适用法律和本协议规定,在本项目设施范围内直接或间接从事广告、旅游等非流域治理业务并获得收益(由于目前该收益无法确定,双方在此同意该等收益由双方共享,具体分成事宜另行友好协商确定)。
(b) 甲方通过与乙方签订本协议,将本项目的经营权授予乙方。
(c) 项目合作期10年(含建设期),自本协议生效日起计算。
4.2 合作期的延长
(a) 如发生下列事件,项目合作期可适当延长:
(i) 因本协议约定的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导致的完工延误情形出现的;
(ii) 由于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导致乙方在项目合作期内受到影响并使乙方遭受实质性的损失的。
(b) 乙方在4.2 (a)描述的事件发生之后,希望延长项目合作期的,应在事件发生后30天内向甲方递交要求延长合作期的详细申请,以便甲方可以及时对该申请的情况进行核查;否则甲方不同意延长乙方的项目合作期。
(c) 延长项目合作期需经双方书面确认。
4.3 经营权的担保及转让
(a) 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出于本项目融资的目的,乙方可将本协议项下的预期收益作为本项目的融资质押等担保,乙方设置该担保权益不应损害甲方的权利或利益;若未来项目公司不能顺利完成项目融资的,乙2方应采取股东贷款、补充提供担保等方式以确保项目公司的融资足额到位;
(b) 除本项目的融资外,乙方不得为其他目的对本项目的资产、设施和设备以及收费权进行转让或设置担保权益;
(c)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项目合作期内不得将本项目经营权出租或以任何形式转让、承包给第三人。
4.4 项目合作期满后的处理
本项目合作期限届满时,甲方有权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选择经营者,如乙方在上述合作期限内履约记录良好,则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合作期满时,且在符合届时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则各方可就项目经营事宜与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协商,如未能达成新的协议,或如需采取竞争性程序而乙方未获中选资格的,乙方应将项目资产无偿移交甲方。
乙方应保证在合作期满时清偿其所有债务,解除在项目相关权益上设置的任何担保,在合作期满后不论是否继续经营本项目,其债权债务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与甲方无关。
三、前期工作及建设履约保函
第五条 前期工作和建设履约保函
5.1 前期工作
在开工日或先于开工日,下列各项前期工程约定如下:
(a) 甲方完成项目场地必需的(非全部项目场地)征地拆迁工作;
(b) 甲方协助乙方完成项目建设所必需的、到达项目场地规划红线的道路、通水、通电等配套基础设施;
(c) 乙方负责完成其他前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及报批、立项及可研报批、测勘、初步设计及审查、施工图审查。
5.2 前期工作费用
本条前述前期费用均纳入本项目投资总额。乙方应在项目公司成立后30日内,以现金的方式一次性向政府支付由其先行垫付的前期费用,具体金额以双方均认可的实际发生额为准。
5.3 建设履约保函
(a) 建设履约保函的提供。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日后三十(30)日内,向甲方提供符合下列要求的建设履约保函,作为其履行在本协议下的建设义务和其他违约赔偿义务的担保:
(i) 符合本协议附件5《建设履约保函》规定的格式或甲方同意的其他格式;
(ii) 由甲方可接受的一家金融机构出具;
(iii) 金额为壹仟万元整(小写:10,000,000)。
(b) 建设履约保函的解除。建设履约保函在乙方根据本协议第十七条提交运营维护保函之日到期,甲方应在到期日后五(5)个工作日内解除建设履约保函。
5.4 恢复建设履约保函的数额
如果甲方在项目合作期内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提取了建设履约保函,乙方应确保在甲方提取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履约保函的数额恢复到本协议前款约定的数额,且应向甲方提供建设履约保函已足额恢复的证据。甲方提取建设履约保函的权利不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应解除乙方不履行维护本项目义务而对甲方所负的任何进一步的责任和义务。
乙方未在前述期限内补足或恢复建设履约保函相应金额的,甲方有权发出催告,乙方应在三十(30)日内予以补足;乙方在前述期限内仍未补足的,则甲方有权提取建设履约保函项下的余额,并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收回本协议项下的经营权。
5.5 不支付前期工作费用和/或提供建设履约保函
如乙方未按5.2款支付前期工作费用和/或未按第5.3款提交建设履约保函,则构成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四、双方的一般责任
第六条 甲方的一般责任
6.1 法律变更
(a) 重要的法律变更
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外,在项目合作期内的任何连续三年期间,由于一项或多项法律变更使乙方对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累计增加等于或超过贰佰万(小写:2,000,000.00);或在项目合作期内任何一年期间,一项或多项法律变更造成乙方经常性支出的累计增加数额等于或超过叁拾万元(小写:300,000.00),并且上述增加未因对乙方有利的其他法律变更或流域治理服务费调价而得到补偿,则本协议第6.1款(c)项的规定可适用。
(b) 通知和减少影响
如果乙方希望获得本协议第6.1(c)项规定的补偿,乙方应在知道第6.1(a)项规定的法律变更后书面通知甲方。
乙方应在作出投资或发生开支之前给予甲方合理机会减少法律变更对其造成的影响。
(c) 取得补偿的权利
在第6.1(a)项所描述的情况下,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给予补偿,以使其达到未发生这些法律变更的情况下基本相同的经济状况。
(d) 法律变更影响履约
如果因法律变更使乙方无法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包括因法律变更使乙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重要义务按照适用法律成为不合规,乙方应有权按23.3款规定的程序终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6.2 获得和保持批准
(a) 在乙方提出请求后,甲方应协助乙方从其他政府部门获得、保持和延续项目建设和运营所需的相关批准。
(b) 甲方按照本条的规定给予协助不应免除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第7.6款应当获得所需批准的义务。
6.3 不当提取保函
如果甲方提取乙方提交的建设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以及移交维修保函中的相应金额之后确定甲方属不当提取,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退还提取的款项,并支付该款项自提取之日至退还之日的利息,利息按央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6.4 工期延迟
若由甲方或者其他政府部门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迟将相应顺延项目合作期,并由甲方给予乙方一定补偿,届时由双方协商补偿办法或金额,详见本协议第15.1款。
第七条 乙方的一般责任
7.1 股东和股权转让的限制
(a) 股东和股权转让的限制
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三十(30)日内在XXXX市注册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贰亿元,初始股东为XXXXXXX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本项目中标的社会资本方]**,其中乙1方认缴的出资额为贰仟万,持股比例为10%;乙2方认缴的出资额为壹亿捌仟万,持股比例为90%。出资方式为货币,乙方应根据适用法律及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依法缴纳注册资本金。各方股东可以分期分批出资,但出资时间及次数以满足本项目的实际建设、运营需要以及法律规定为原则。非经甲方书面同意,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本协议约定的内容。
乙方承诺其在本项目验收完成后两(2)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项目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除非转让为法律所要求,由司法机关裁定和执行(如上述行为的起因涉及乙方过错,则认定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视情形提取建设履约保函或运营维护保函项下的违约金额,直至提前终止本协议)。
自竣工验收完成后两(2)年之后,经市政府书面同意,乙方可以转让其在项目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但受让方应满足本协议约定的技术能力、财务信用、运营经验等基本条件,并已经以书面形式明示,在其成为项目公司股东后,督促并确保项目公司继续承担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b) 对章程的要求
乙方应在其章程中作出适当的规定,以确保乙方的所有股权证明上具有适当的文字说明,使预期的购买人了解这些权益的转让存在限制性条件,且使有关部门对那些不符合上述限制的股权转让不予受理和登记。乙方章程的确定和修改应报甲方认可。
7.2 遵守适用法律
乙方应始终遵守所有适用法律,应经常及时获取所有适用于本项目已颁布实施的法律,乙方应被视为始终了解这些法律。
7.3 法律变更
(a) 重要的法律变更
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在项目合作期内的任何一个连续三年期间,一项或多项法律变更,使乙方对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的累计减少数额等于或超过贰佰万元(小写:2,000,000.00)或在项目合作期内的任何一年内,一项或多项法律变更,使乙方的经常性支出的累计减少数额等于或超过叁拾万元(小写:300,000.00),并且上述减少未因其他法律变更而相应抵消,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要求根据第7.3(b)项对本协议项下的计费依据进行调整。
(b) 重要法律变更的调整
第7.3(a)项提及的调整应采用降低相对应服务费或减少届时应付的任何费用的形式,其结果应使乙方保持如没有发生法律变更的情况下基本相同的经济状况。
7.4 安全保障
乙方应遵守法律及本协议技术规范和要求及国家规定的所有健康和安全标准,建立、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运行保障体系,确保项目设施安全运行,防止责任事故的发生。在合作期内,乙方应对其自身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并应当在出现安全责任事故1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向XXXX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乙方应针对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环境公害及人为破坏等突发情况建立相应的应急预案和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等保障体系,并保证在出现重大意外事件时其保障体系能够正常启动。
乙方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征求甲方的意见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