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补税两则:购买观赏鱼应资本化、担保支出不准确等
远信工业:鱼池工程建造费用及购买观赏鱼应资本化
2020年12月24日晚间,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被稽查补税情况。
2017年 1 月 25 日,新昌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新昌国税稽罚[2017]5 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发行人 2014 年和 2015 年共少缴增值税 32,774.94 元和企业所得税 15,288.13 元,决定追缴发行人上述少缴的税款,并对发行人处以罚款24,031.55 元。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于 2014 年购进货物配电箱、低压柜用于新厂房建设,总价税合计 225,568.64元,总金额 192,793.70 元,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32,774.94 元。新昌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认定上述设备属于房屋的附属设施,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此外,公司购进上述设备原按机械设备的折旧年限(10 年)计提折旧,而新昌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认定应按建筑物的折旧年限(20 年)计提折旧,且建筑物是在 2014 年 12 月份由“在建工程”结转到“固定资产”,应在 2015 年 1 月份开始计提折旧。因此,当地税务局稽查局认定应调增 2014 年度应税所得额 4,400.00 元、2015 年度应税所得额 7,600.89 元。
公司于 2015 年支付鱼池工程建造费用金额是 26,000.00 元及购买观赏鱼金额63,920.00 元,公司将上述费用进行税前一次性列支,而当地税务局稽查局认定该笔费用应进行资本化处理,故调增当年度应税所得额 89,920.00 元。
综上,发行人应补缴增值税 32,774.94 元,调增 2014 年度应税所得额 4,400.00元、调整 2015 年度应税所得额 97,520.89 元,对应 2014 年度补缴所得税 660.00 元,2015 年度补缴所得税 14,628.13 元。
新昌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少缴的增值税32,774.94元处0.5倍罚款计16,387.48元,对少缴的企业所得税15,288.13元处0.5倍罚款计7,644.07元,共计罚款24,031.55元。
德宝通讯:担保损失列支期间不准确、依据不充分
2020年12月24日晚间,浙江德宝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首发上市相关资料中披露:
报告期内税收滞纳金支出分别为11.89 万元、149.55万元、0.004万元和 1.22万元,主要系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滞纳金,其中 2018年度税收滞纳金较大,具体情况如下:
2013 年 1 月,公司与浙江春仕川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仕川)签订《金融机构贷款相互担保协议书》,对1,000.00 万元银行贷款进行互保,最终确认担保损失633.67 万元。2013 年 2 月,公司为华星带钢提供3,700.00 万元银行贷款担保,最终确认担保损失2,506.36 万元。公司在 2014年税前列支担保损失合计3,140.03万元,减少 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785.07 万元。此后公司分别于 2015
年度和 2016年度汇算清缴期内将为华星带钢担保发生损失的1,929.06 万元和为春仕川担保发生损失的522.54 万元向税务机关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损失专项申报。
2018 年 9 月 5 日,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向公司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杭税稽处〔2018〕177 号),认为 2014年度担保损失列支期间不准确、依据不充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 25 号)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应调增公司 201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140.03 万元,并按照 2014年度适用税率 25%调增企业所得税785.07 万元,应分别调减 2015年度、2016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929.06 万元、522.54万元,按照适用税率 15%可抵减企业所得税289.36万元、78.38万元,最终应补企业所得税417.33 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少缴税款按日加收滞纳金。公司已于 2018年 5 月 15 日缴纳完毕所得税,并于 2018年 9 月 7 日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税收滞纳金148.36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