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包装食品不符合标签承诺质量或推荐性标准要求如何适用法律?
预包装食品不符合标签承诺质量或推荐性标准要求,能否适用《食品安全法》?
黄璞琳
【问题】
预包装食品相关成分含量或者其他性能品质指标,不符合其标签标注执行的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或者不符合其标签声明或承诺的质量状况的,能否适用《食品安全法》查处,还是适用《产品质量法》查处,或者是无法查处?
【本文看法】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食品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食品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该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食品并处罚款等。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的执行标准是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企业标准,或者标签上对成分含量等性能质量指标有承诺或声明,但该食品的相关性能质量指标不符合其标签标注的前述执行标准,或者不符合其标签上承诺或声明,且相关性能质量指标要求不属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强制要求事项,也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所列情形的,市场监管局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认定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并予以查处。
另外,《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第3.4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因此,预包装食品的相关性能质量指标不符合其标签标注的执行标准,或者不符合其标签上承诺或声明的,也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当然,若经销商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是假冒品,并能如实说明自己进货来源的,可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罚款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