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行为判断原则有哪些?
商业实践中,很多企业对判断产品是否侵权缺乏专业经验,导致容易在专利诉讼上吃亏。一般情况下,企业问到最多的问题有两个,分别是:
Q1:公司产品已经申请了多个专利进行保护,但现在发现竞争对手的产品跟我们非常像,如何判定他们是否存在侵权?
Q2:公司产品上新前,非常担心产品存在侵权而影响销量,甚至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上述的两个问题,均涉及到对专利侵权行为的判断。故此,在判断专利侵权前,我们务必了解怎样的行为会侵犯到专利所有权。
专利,是指一项发明专利的首创者所拥有的受保护的独享权益,简单可以理解为专利权人利用“专利”跑马圈地,将某一部分的权利保护起来,不让他人随时使用;想要用专利的,就得缴专利许可费或者用其他利益等同替换。
这,就是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司法实践中,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权利要求为准,说明书可以起到解释权利要求的作用。如果一项发明创造是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完成的,其权利要求中必定包含现有技术,此时专利法保护的就包括现有技术和区别特征组合而成的完整方案。故此,在确认是否侵权时,理应将整个权利要求作为对比对象,而不是单从权利要求中拿出区别特征进行对比,研究二者的区别之处。
举个简单的例子,A发明了一个叫“杯子”的产品并成功申请专利,其专利权利要求比较简单只有一项,即杯身和把手,但这个专利在市场反响不错,促使A获得了不菲的回报。
后来,B发现“杯子”没有盖子不卫生,所以在原来技术基础上加了一个“杯盖”的区别特征,变成了一个新产品——“带有盖子的杯子”。此时,B可以将这个新改进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保护,但如若要将“带有盖子的杯子”生产销售,就必须经过A的授权,否则就是侵权。
这时候可能有人会有疑问,那么B申请专利的意义在哪?首先,B可以跟A达成战略合作,双方将彼此的专利交叉许可,双方均可生产“带有盖子的杯子”,实现互利共赢;B可以将该专利授权给A使用,最终收取一定的专利许可费;B也可以将该专利全部转让出去,收取一定的专利转让费。
以上,即是专利的保护机制。接下来,就要了解专利侵权的判断原则。一般情况下,在进行具体的专利侵权判定时,主要遵循这五大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的产品或者方法(以下合称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或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在包含专利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上,还增加了一些其他技术特征,则可认定存在侵权性质的行为。
等同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虽与专利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有所不同,但若该不同是非实质性的,前者只不过是以与后者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即等同特征,则仍可认定存在侵权性质的行为。
禁止反悔原则,广义解释是指技术方案自公开之日起,无论在权利成立过程中还是权利成立后的权利维持、侵权诉讼,都不允许对其内容作前后矛盾的差别解释;狭义解释禁止反悔原则是指在专利审批、撤销或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为确定其专利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通过书面声明或者修改专利文件的方式,对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了限制承诺或者部分地放弃了保护,并因此获得了专利权,而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适用等同原则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禁止专利权人将已被限制、排除或者已经放弃的内容重新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大致上可以理解为,如果要求保护某一种装置,但对于从专利表面来看非常明显的其他装置没有要求保护,从法律上看,没有要求保护的就捐献给了公众,除非它及时请求再颁发并证明没有请求保护其他装置完全是出于疏忽、意外或错误。
先用权原则即先用抗辩权,源自于法律的公平原则。
以上,即可专利侵权判定的五大原则,掌握以上原则后,我们也就能够应付大多数的侵权判定情况。
来源:首席知产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