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机动车通行规定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机动车通行规定三)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三)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排障时要设立警告标志】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释义]本条是关于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应当采取哪些措施的规定。
机动车在上道路行驶前,驾驶员应对车辆进行检查,如刹车是否有效,油箱的油位是多少,汽车转向灯、喇叭等影响正常行车的关键部位是否能够正常工作。但汽车在行驶过程中出现故障的事情是经常发生的,一旦发生故障怎么办,本条从保障驾驶员及其他车辆人员的人身安全,保障道路畅通有序的角度对在道路上发生事故的机动车应采取哪些措施作了规定。本条有三层意思:第一,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根据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而这里的“道路”是指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道路。对发生在高速公路上的故障车辆应采取哪些措施,本法第六十八条另有规定。这里的“发生故障”是指机动车由于自身的某种原因无法继续在道路上正常行驶。如常见的蓄电池没电无法启动、线圈烧毁、爆胎等等。在这种情况下,驾驶员应立即开启车辆危险报警闪光灯,给来往的其他车辆以警示,并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这里“不妨碍交通的地方”需要驾驶人员根据事故车辆当时所处的周围的具体环境来判断。如在城市快速路上,可将事故车辆就近移至紧急停车带或者辅路的非机动车道内;在其他道路上,可将事故车辆就近移至非机动车道内或者人行道上。总之要以保障其他车辆、行人的安全,保障交通畅通为原则,之后再采取排除故障的措施。对于自己无法排除的故障,可请求援助。如请求汽车俱乐部、保险公司或者机动车维修单位予以救援,或者拨打交通报警电话,或与其他救援公司联系,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排除故障。第二,对于难以移动的事故车辆,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在有些情况下,无法将故障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如故障发生在车少人稀的路段,找不到可以帮助移车的人,或是车辆较重无法移动等,在这种情况下,驾驶员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所谓“持续开启”,就是让危险报警闪光灯一直闪烁至事故排除。同时,还应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车辆上道路行驶,应随车携带警告标志、灭火器等,一旦发生故障可以采取紧急措施。本法只对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的车辆规定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150米以外,这里对“示警距离”究竟多少米合适,未作具体规定,需要驾驶员根据当时的天气状况、故障车辆所处的路段的交通情况、路面情况、时间等多方面因素来综合判断,要给过往的其他车辆以足够的示警和采取有效措施的距离。示警距离过短,待其他车辆发现警告标志时已来不及采取措施,特别是晚上,车辆的速度一般较快,驾驶员千万不要认为这时车少人稀而放松警惕而不设警告标志。一般情况下,如是在夜间发生事故,事故车辆除应按上述规定持续开启危险报警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外,还应开启示宽灯和尾灯以保证自身和过往车辆的安全。第三,必要时迅速报警。如故障车辆处于繁华地带,严重堵塞交通、无法排除故障需要将车辆移走等情况下,应迅速报警。
第五十三条 【特种车辆使用警报器和道路优先通行权】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释义]本条是关于警车等特种车辆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规定以及在执行紧急任务时通行的特殊规定。本条共分两款。
为保证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本条规定了上述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享有一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本条第一款是关于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规定以及在执行紧急任务时所享有的道路优先通行权。本款有三层意思:第一,本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只适用于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这里要弄清楚一个概念,不是所有公安机关的车辆都是警车。同样,也不是所有的公安消防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的车辆都属于本款规定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根据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中对警车的范围、图案、警灯、警报器的使用作了明确的规定:警车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用于执行紧急职务的机动车辆。警车包括公安机关用于侦查、警卫、治安、交通管理的巡逻车、勘察车、护卫车、囚车以及执行其他职务的车辆;国家安全机关用于执行侦查和其他特殊任务的车辆;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用于押解罪犯、运送劳教人员的囚车或者专用车和追缉逃犯的车辆;人民法院用于押解人犯的囚车、刑场指挥车和法医勘察车;人民检察院用于侦查刑事犯罪案件的现场勘察车和押解人犯的囚车。并对警车的车型、图案、颜色、字样都作了具体的规定。根据公安部《公安消防队消防器材装备管理规定》的规定,消防车辆是一种消防器材装备,是公安消防队进行灭火战斗的重要武器。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是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用于抢救危重病人、进行工程事故抢险并按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特种车辆。第二,这些特种车辆必须是在执行紧急任务时方可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何为“执行紧急任务”,有关部门在对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使用管理中都应作出具体的规定。如根据消防法的有关规定,消防车辆在执行火灾扑救任务或者执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任务时即为执行紧急任务;又如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警车在执行下列任务时可以使用警灯、警报器:
(一)赶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现场;
(二)追捕在逃的违法犯罪分子;
(三)追缉交通肇事逃逸人员和车辆;
(四)押解人犯或赶赴现场;
(五)执行警卫、警戒和治安、交通巡逻等任务。”第三,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这些特种车辆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行人应当让行。《消防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任务或者执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任务时,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必须让行,不得穿插超越。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为了保证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本法重申了这些规定。应当注意的是,行驶本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必须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这既是一个条件,也是一个要求,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需要逆向行驶、超速行驶、闯红灯、在禁行区行驶时,要提前开启警报器和警示灯具,警示来往车辆和行人,注意他们的安全。本款同时还规定,其他车辆行人遇有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应当让行。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前款所列特种车辆,在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所列的道路优先通行权的规定。目前有的特种车辆只要上道路行驶就开启警报器、标志灯具,不按规定的路线行驶,超速行驶,根本不是执行紧急公务,有的甚至是挪用特种车辆从事其他的工作,搞特权。这种状况不仅严重地影响了正常的交通秩序,也损害了有关部门的形象,老百姓对此意见极大。为了规范警报器、标志灯具的使用,防止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权的滥用,本款进一步明确规定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这是以法律的形式对其行为作出的禁止性规定,如有违反,一经查证属实,也要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根据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在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对行为人要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 【养护、工程作业等车辆按安全标准作业】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释义]本条是关于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进行作业时在通行方面所享有的权利的规定。
为了给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进行作业提供必要的条件,本条根据这些车辆执行任务的需要,在通行方面规定了不同程度的权利。本条共分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通行方面所享有的权利。这里的道路既包括城市道路也包括公路。为保证道路的正常使用和提高道路质量,需要对道路进行经常性的保养、维修,道路的养护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定期对道路进行养护、维修,保证道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给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辆提供必要的作业条件,本款规定了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辆进行服务业时在通行方面的权利。有两层意思:第一,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辆在作业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不受其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
(二)不受交通标志、标线的限制。《公路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路养护车辆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对公路养护人员和车辆应当注意避让。”《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本款规定与《公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是一致的。这里的“道路养护车辆”是指除洒水车、清扫车以外的其他道路养护车辆。如铲雪车辆等。“工程作业车辆”主要是指道路养护工程施工的作业车辆,如挖掘机、摊铺机、轧路机等。第二,这些车辆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享有上述权利,其他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如果道路养护车辆施工,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时,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其他车辆绕行时,需要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障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洒水车、清扫车在道路上流动作业时在通行方面所享有的权利。本款有两层意思:第一,洒水车、清扫车在道路上流动作业,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对道路进行清扫,给道路洒水是日常的道路养护工作,负责城市道路及其相关设施和公共场所清扫、清洗保洁工作的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在上道路作业时,应当遵守本行业制定的安全作业标准。如《北京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规定,每日清扫作业在6∶30时(冬季在7∶30时)前完成,应当实行夜间清扫,白天保洁;主要道路、重点地区、人行过街桥和公共场所的保洁工作应当从6∶30至21∶30时,一般道路、街巷、胡同的保洁工作从6∶30至19∶00时;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作业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时段。作业车辆不得违章调头,造成交通阻塞等。第二,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不得逆向行驶。由于清扫、洒水是对整个道路的保养,规定清扫车、洒水车不受分道行驶的限制是从作业的需要出发。这里的'分道'是指同一方向的几条车道,清扫车、洒水车可以在快车道、小型车道、公交车道等不同的车道内行驶。但有的道路中间没有隔离护栏,这时,清扫车、洒水车应当注意不得驶向逆行车道。
第五十五条 【拖拉机的通行和营运】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释义]本条是关于拖拉机禁行道路及拖拉机不得用于载人的规定。本条共分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拖拉机禁行道路的规定。本款包含两方面内容:第一,明确规定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高速公路与大中城市中心区内的道路是两种不同的公共道路。我国的实际情况是,作为主要供城市公共交通使用的城市道路一般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道路以外的公共道路,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公路”属于交通主管部门主管。而“公路”又有行政等级和技术等级的分类,公路的行政等级按其在公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四级;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五个等级。本款规定的“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主要是依据公路、城市道路工程技术标准来确定。比如根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高速公路为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干线公路。并对高速公路的路肩宽度、中间带宽度、应急停车带的设置间距、宽度、路基的高度、宽度、路面结构、沿线的交通安全设施、交通管理设施、防护设施、服务设施等等一系列技术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规定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主要是出于安全和环保的考虑,高速公路是全封闭的,汽车在高速公路上分道高速行驶,拖拉机设计时速较低,又不具备其他安全保障设施,如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显然对自身安全和其他车辆人员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大中城市中心区内的道路,顾名思义是位于大中城市中心地带,人口相对密集,拖拉机在此行驶会给大中城市造成空气污染和噪音污染,不利于人们正常的工作、生活。第二,在规定禁止拖拉机在高速公路及大中城市中心区道路上行驶的同时,本款还规定拖拉机的其他禁行道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规定。随着农村经济的日益发展,农民的运输工具也在不断更新,拖拉机基本上是在田间地头使用。目前各地地方性法规都规定禁止拖拉机在高速公路和大中城市中心区内的道路上行驶。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乡村公路与等级公路几乎没有什么差别,农民用于生产运输的工具也已由原来的畜力车、拖拉机变成了汽车,拖拉机的使用在农民日常生产、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小,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法律只明确规定了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本款赋予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的权力。
第二款是关于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禁止拖拉机载人的规定。考虑到在我国广大农村,农民运输小宗的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和生活资料有的还需要以拖拉机为运输工具,规定拖拉机只能在田间从事农业生产,禁止上任何道路行驶不现实。因此本条对拖拉机上道路行驶只作了限制性规定,而不是一律禁止。但考虑到拖拉机本身没有任何安全保障措施,行驶过程中也不够平稳,遇到障碍物颠簸起伏较大,有的甚至会造成翻车。实践中有些农民开着拖拉机运货,顺便带上需要进城办事的其他村民,虽然是好心帮助别人,给别人提供一个方便,结果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这种事件屡见不鲜。为保障广大农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交通安全,本款规定了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只允许拖拉机运货,禁止拖拉机载人是十分必要的。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的停泊】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机动车停放应遵守的有关规定。
目前我国家庭机动车保有量迅速提高,机动车给人们的出行带来方便,使人们的生活质量得到提高,同时也给交通带来了压力,这种压力不仅是道路建设、道路畅通方面的,机动车停车难问题也越来越严重。小区内没有固定停车位,虽然交了停车费,但仍然没有地方停车;
开车去采购很方便,但没有地方停车,或者要将车停在很远的地方,反而不如打车去方便了;学校附近在上、下学高峰时间内到处停的都是车,其他车辆甚至行人都无法通过。这种现象的出现与机动车辆高速增长而停车场地及设施严重不足有很大关系,但有些情况是由于不顾社会公德乱停车等人为因素造成的。本法在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与此同时,在本条对机动车停放作出了规定。共分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机动车停放的规定。包括两层意思。第一,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这里的“规定地点”包括停车场,也包括临时停车泊位。目前在大型的商场、饭店、体育场、电影院、展览馆、车站、航空港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居民住宅区都设有停车场,还有利用街道、公共广场施划的临时停车场地,驾驶员应自觉遵守停车规定,将车辆停入这些地点停放。第二,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人行道,顾名思义,是用于行人行走的道路,机动车在此停放会给行人通行带来不便,因此,本法规定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考虑到目前的实际情况,机动车辆数量猛增,而停车场建设一时又很难跟上,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也作了变通性的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因此,本条在规定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的同时,规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第二款是关于临时停车的规定。根据规定,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的通行。应该注意的是,这里的“临时停车”,是指驾驶员不离开驾驶室,将车停下等人、有人需要上、下车,车辆短暂停留或随时都可将车辆开走等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的暂时停车,虽然没有划停车线,只要不是在禁止停车的区域内就可以临时停车。但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这里的“其他车辆”包括其他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停车秩序是城市管理和社会秩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每一个驾驶员都要提高“车有其位”、“停车入位”、“有偿停车”的意识,改变随意乱停车的坏习惯,提高守法意识,从而为改善交通整体环境和我们个人的生活环境作出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