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竞业禁止”条款的适用
竞业禁止,又称为竞业回避、竞业避让,是用人单位对员工采取的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为目的的一种法律措施,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限制并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限制并禁止员工在离职后从事与本单位竞争的业务。包括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业务单位任职,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1)竞业禁止的人员范围: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实际上限于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的人员,并不适用于每个劳动者;
(2)竞业禁止的地域范围:竞业禁止协议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因此不能任意扩大竞业限制的范围,原则上,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
(3)竞业禁止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禁止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4)竞业禁止补偿:竞业禁止限制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由于受到协议的限制,劳动者的就业范围大幅缩小,甚至于失业,因此对劳动者进行补偿成为必要。法律没有规定补偿的具体标准,实践中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5)违约责任: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法律没有对违约金的标准作出规定,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二、相关法律条文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主要是指:非专利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中非专利技术信息包括技术诀窍、技术配方、工艺流程、加工方法等。经营信息包括企业发展目标、发展战略、重要决策、内部规范、市场布局、价格策略、客户名单等。
实践中,一方面存在劳动者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公司商业秘密的情形,公司高管带着公司的商业秘密转投其他公司或者自己建立新公司,给原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例并不鲜见。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也存在滥用竞业限制条款,限制劳动者就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况也经常出现。因此《劳动合同法》对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做了规定。
竞业限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首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其次,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条款。但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必须在竞业禁止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最后,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三、 实务适用要点
1.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负有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义务,既包括合同期内的,也包括合同虽然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但是保密期尚未结束,劳动者泄露或者非法使用这些信息,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何为“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主要包括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一般来说,“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主要是指那些因为工作原因,可以接触到公司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人员,如高级营销人员、重要管理岗位、秘书等。
3.竞业禁止期间的提前结束。竞业禁止存在的前提在于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保密事项还处于保密状态之中,但是如果该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保密事项,非因劳动者原因进入公共领域的话,那么竞业禁止的前提就不复存在,因此竞业禁止也就自动终止了。用人单位无需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也无需再遵守有关竞业禁止的约定。
4.按月经济补偿费和违约金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另外,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造成用人单位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一般是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赔偿,但是如果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减少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那么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赔偿实际损失。
5. 对于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劳动者公司应给予合理数额的经济补偿,竞业禁止的补偿费应与劳动者的工资收入联系起来,以其作为基本的计算参照标准。具体补偿额度,目前国家还没有统一的规定,各个省市也不一样,比如江苏就规定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1/3,而深圳就规定的为不少于2/3,上海市由双方协商确定补偿金额补偿金数额;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