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仲裁的优势分析
笔者长期代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故经常比较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仲裁与诉讼的各种优劣势。现站在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角度理解并分析,认为仲裁有如下优势。当然,我们深信“横看成岭侧成峰”,换个其他角度看,以下的分析则有可能不成立。
一、仲裁可以规避因招投标及施工环节存在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遭受行政处罚的可能
众所周知,建设工程领域存在很多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如:禁止串通招投标;禁止转包、挂靠、出借资质;禁止肢解分包;禁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在以往,以上制度的执行和落实,主要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而主管部门一般也是坚持不告不理的原则,故虽然建设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盛行,而受到处罚的却不多。过去,法院在处理建设工程案件时,也只是重点关注建设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若质量合格,即使查明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也只是认定合同无效。然后继续参照合同约定办理结算,并不影响当事人的经济利益。至于合同无效在行政法上的责任或后果一般无人追究,由此,建设工程领域的各种违法行为肆无忌惮。
目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与8家行政管理机关签署了《关于建立工程建设领域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建立联手机制,共同打击建设工程领域的违法违规事项,惩处工程建设领域治理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根据《意见》,人民法院在立案、审判、执行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向行政管理机关分别进行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和违法行为移送。同时,行政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及线索后应当及时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移送人民法院,还将结果纳入当事人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只要法院与行政机关联手打击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相信建筑市场的行为必将更加规范。
鉴于,仲裁保密原则的要求,目前并没有要求仲裁机构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主动报送。那么,对于难免存在的各种不规范的建筑施工企业,到底是选择仲裁还是诉讼就不言自明了。
二、仲裁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