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量配电网怎样定价?
合理的定价机制既是激发市场活力,引导社会资本科学投资,促进增量配电网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有利于规范增量配电网投资行为,避免盲目投资乱象发生。
国家发文指导增量配电网定价
按照国家发改委﹝2017﹞2269号《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区域内电力用户的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或市场交易电价、上一级电网输配电价、配电网配电价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用户承担的配电网配电价格与上一级电网输配电价之和不得高于其直接接入相同电压等级对应的现行省级电网输配电价。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本省情况,充分征求有关企业和社会意见后,选择合适的配电价格定价方法。核定配电价格时,应充分考虑本地区上网电价、省级电网输配电价、趸售电价、销售电价等现行电价,并结合地区经济发展需求、交叉补贴等情况,合理选取定价参数。
对于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配电网项目,采用招标定价法确定配电价格。竞标主体应同时做出投资规模、配电容量、供电可靠性、服务质量、线损率等承诺。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对合同约定的供电服务标准等进行监管和考核,没有达到约定标准的,相应核减配电价格。
对于非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配电网项目,可以选择准许收入法、最高限价法和标尺竞争法三种定价方法中的一种或几种方法确定配电价格。对于同一类型配电网,应选择相同定价方法。
一是准许收入法。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能源主管部门确定配电网规划投资及项目业主确定投资计划后,参照《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6〕2711 号),核定配电网企业监管周期内的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价内税金,确定监管周期内的年度准许收入,并根据配电网预测电量核定监管周期的独立配电价格。
二是最高限价法。先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测算某个配电网的配电价格,再参照其他具有可比性的配电网配电价格,结合供电可靠性、服务质量等绩效考核指标,确定该配电网的配电最高限价,由配电网企业制定具体配电价格方案,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鼓励各地探索建立最高限价随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效率提高要求挂钩的调整机制。
三是标尺竞争法。先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测算某个配电网的配电价格,再按测算的该配电网配电价格与本省其他配电网配电价格的加权平均来最终确定该配电网的配电价格。在首个监管周期,可给予该配电网以较高权重。配电网差异较小的地区,也可以同类型配电网社会平均先进水平为基准,按省分类制定标杆配电价格。
广东响应国家政策 发布增量配电网配电管理办法
《意见》下发后,为了科学合理制定增量配电网的配电价格,各省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作为新一轮电改的重要试点省份,广东发改委近日也公布了《广东省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在定价原则、定价依据、定价方法、价格调整机制、监管机制等方面都做了详细规定。
一、定价原则是什么?
依据增量配电网不同电压等级和用户的用电特性和成本结构,结合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结构情况,分别制定分电压等级、分用户类别配电价。
(一)电压等级分为 220 千伏(330 千 伏)、110 千伏(66 千伏)、35 千伏、20 千伏、10 千伏和不满 1 千伏等6个电压等级。根据配电网的实际情况,相邻电压等级用户数较少的,电压等级可适当合并。
增量配电网企业应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成本、费用、供输配售电量、线变损率等实行独立核算、独立计量。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价内税金分别在各电压等级上分摊。在相关条件具备时,可在分电压等级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负荷特性对配电成本的影响。
计算分电压等级配电价,先将准许收入按资产价值、峰荷责任、配电量、用电户数等因素分配至各分电压等级,下一电压等级的准许总收入由本电压等级准许收入和上一电压等级传导的准许收入构成。各电压等级配电价为该电压等级准许总收入除以本电压等级的配送电量。
(二)用户类别分类,以现行销售电价分类为基础,原则上分为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居民用电和农业用电类别。深圳市可根据该市现行销售电价分类相应制定不同用户的配电价。
分用户类别配电价格,应以分电压等级配电价格为基础,综合考虑政策性交叉补贴、用户负荷特性、与现行销售电价水平基本衔接等因素统筹核定。
有条件的地区,增量配电网企业可以探索结合负荷率等因素制定配电价格套餐,由电力用户选择执行,但电力用户负担的综合配电价格水平不得超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配电价格。
增量配电网综合线损率参考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三年实际综合线损率平均值核定。增量配电网企业刚成立的,可参考同类型、同水平电网企业的线损率核定。实际运行中线损率超过核定值的风险由增量配电网企业承担,实际运行中线损率低于核定值的收益由增量配电网企业和电力用户各分享 50%。
二、定价依据是什么?
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广州、深圳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分别授权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
对于非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增量配电网项目,按“准许收入法”方式核定配电价格,增量配电网企业向本配电区域电力用户实际收取的配电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管理。
对于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增量配电网项目,其配电价格通过招标形成,具体按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及合同约定执行。本办法出台前,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增量配电网项目,如招标未明确配电价格的,可按照上述“准许收入法”方式核定配电价格。
增量配电网平均配电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增量配电网平均配电价格(含增值税)=通过配电价回收的准许收入(含增值税)÷增量配电网共用网络配电量
其中,通过配电价回收的准许收入,是指通过核定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向所有使用该配电区域共用网络的电力用户回收的准许收入。增量配电网企业利用配电共用网络从其他渠道回收的收入、补贴等应在核定的准许收入基础上相应扣除,不得通过配电价回收。
增量配电网共用网络配电量,参考历史电量增长情况、配电网区域发展情况,以及有权限的能源主管部门根据电力投资增长和电力供需情况预测的电量增长情况等因素核定。
三、怎样计算?
上文反复提及了“准入收入法”,采用“准许收入法”核定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先核定增量配电网企业配电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核定配电价格。
增量配电网企业的准许收入以企业的成本和资产为基础核定。配电价格以各电压等级的合理配电成本为基础,按邮票法分电压等级核定。
准许收入和配电价格实行事前核定,采用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管制方式,监管周期为三年。
名词解释:邮票法是电力市场中的一种输配定价方法。它来源于邮电系统的计费方式。首先考虑各部分特定输电设备的成本和电网运行维护费用,形成输电总成本后,再按输电功率计算输电费。它仅考虑各用户功率的幅值。不考虑输电网的结构、输电路径和输送功率的收发点位置。因此,算法简单、直接透明、有利于维持电力交易的同一性和流畅性.同时也降低了独立发电厂投资的风险性。
“准许收入法”的计算公式为:
准许收入=准许成本 准许收益 价内税金。
(一)准许成本
准许成本由折旧和运行维护费构成,
折旧费=规划新增配电固定资产投资额×新增投资计入固定资产比率×定价折旧率
其中:规划新增配电固定资产投资额。按照有权限的政府主管部门预测的、符合电力规划的电网投资计划,并根据固定资产投资增长应与规划电量增长、负荷增长、供电可靠性相匹配的原则统筹核定。
新增投资计入固定资产比率。指规划新增配电固定资产投资额转为用于计提折旧的新增配电固定资产原值的比率。主要参考增量配电网企业经营区域的经济发展需求、电力需求、配电线路设备投资进度及实际利用效率等因素统筹核定。首个监管周期,新增投资计入固定资产比率按不超过75%计算。
定价折旧率。根据新增的配电固定资产分类定价折旧年限(附后)和新增固定资产结构核定。新增固定资产结构无法确定的,可参照历史资产实际结构核定。
2、运行维护费由材料费、修理费、职工薪酬、其他费用组成,按以下方法分别核定。
材料费。参考增量配电网企业监管期初前三年历史费率水平,增量配电网企业刚成立的,可参考同类型电网企业的先进成本标准,按照不高于监管周期新增固定资产原值的1%核定。
修理费。参考增量配电网企业监管期初前三年历史费率水平,增量配电网企业刚成立的,可参考同类型电网企业的先进成本标准,按照不高于监管周期的新增固定资产原值的1.5%确定。
职工薪酬。参考同类型企业的水平,统筹考虑人数变化、行业平均工资、CPI增长率等因素确定。
其他费用。参考不高于增量配电网企业监管期初前三年历史费率水平的70%,增量配电网企业刚成立的,可参考同类型电网企业的先进成本标准,按照不高于监管周期新增固定资产原值的2.5%核定。
条件成熟后,运行维护费将在分项核定的基础上,参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合理运行维护费率水平核定。对于超过合理运行维护费率部分不予列入准许成本。
准许成本的计算公式为:
准许成本=基期准许成本 监管周期新增(减少)准许成本
其中:基期准许成本,是指根据《广东省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规定,经成本监审核定的历史成本。
监管周期新增(减少)准许成本,是指增量配电网企业在监管期初前一年及监管周期内预计合理新增或减少的准许成本。计算该成本时,以下3点需要注意:
(1)监管周期内退役、报废的固定资产和摊销完毕的无形资产,相应减少的成本费用。
(2)监管周期内已计提完折旧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定价折旧费。
(3)监管周期新增配电资产增长与电量增长、负荷增长、供电可靠性提升的偏差部分,相关配电资产产生的折旧费、运行维护费可以暂不计入该监管周期配电价格。
(二)准许收益
准许收益的计算公式为:
准许收益=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准许收益率
1、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是指增量配电网企业投资(包括政府投资或财政拨款投资)形成的,为提供共用网络配电服务所需的,允许计提投资回报的配电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
可计提收益的固定资产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配电线路、变电配电设备,电网运行维护与应急抢修资产,电网通信、技术监督、计量检定等专业服务资产。
可计提收益的固定资产范围不包括以下4点:
(1)与共用网络配电业务无关的固定资产。该类固定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辅助性业务单位、多种经营企业及“三产”资产,如宾馆、招待所、办事处、医疗单位等固定资产;发电资产;与配电业务无关的对外股权投资;投资性固定资产(如房地产等);其他需扣除的与共用网络配电业务无关的固定资产。
(2)应由有权限的政府主管部门审批而未经批准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或允许企业自主安排,但不符合电力规划、未履行必要备案程序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
(3)企事业单位、用户投资或政府无偿移交的非电网企业投资部分对应的配电固定资产。
(4)其他不应计提收益的配电固定资产。
可计提收益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方面。
可计提收益的营运资本,指增量配电网企业为提供配电服务,除固定资产投资以外的正常运营所需要的周转资金。
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的计算公式为:
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基期有效资产±监管周期新增(减少)有效资产
基期有效资产。可计提收益的基期有效资产中,固定资产净值和无形资产净值通过成本监审核定;营运资本按不高于监管周期前一年电力主营业务收入的10%核定,增量配电网企业刚成立的,可按照不高于监管周期第一年预测的电力主营业务收入的10%核定。
监管周期新增有效资产。根据规划新增配电固定资产投资额乘以新增投资计入固定资产比率并扣减监管周期相应折旧费核定。
监管周期减少有效资产。根据监管周期内预计退役、报废或已计提完折旧的固定资产核定。
2、准许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准许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率×(1-资产负债率)+债务资本收益率×资产负债率
其中:权益资本收益率,等于政策性有效资产(政府投资或财政拨款等形成的配电资产,包括财政专项支持的城乡电网完善、老城区配电改造等资金支持部分对应的配电固定资产,不含政府投资或财政拨款形成资产后计价注入至增量配电网企业的配电资产)的比重和非政策性有效资产的比重与各自对应的权益资本收益率的加权平均。其中,政策性有效资产的权益资本收益率,按 1%核定;非政策性有效资产的权益资本收益率,按本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1月1日-6月30日国家10 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加不超过4个百分点核定。
债务资本收益率。参考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与增量配电网企业实际融资结构和借款利率核定,如增量配电网企业实际借款利率高于基准利率,按照基准利率核定;如增量配电网企业实际借款利率低于基准利率,按照实际借款利率加二者差额的50%核定。
资产负债率。参照监管期初前三年增量配电网企业实际资产负债率平均值核定;增量配电网企业刚成立的,可参考同类型电网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核定。
特别提醒:为引导电网合理投资,条件成熟的地区,准许收益率可在上述定价公式基础上,根据该区域经济发展水平、配电网的资产实际利用率、供电可靠性及服务质量相应上下浮动。
(三)价内税金。
价内税金依据现行国家相关税法规定核定,计算公式为:价内税金=所得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其中:所得税=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1-资产负债率) ×权益资本收益率÷(1-所得税率)×所得税率(所得税率,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核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不含增值税的准许收入×增值税税率-准许成本进项税抵扣额)×(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教育费附加计征比率)
四、怎样结算?
增量配电网企业与省级电网企业之间的结算电价,按现行省级电网相应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执行。增量配电网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分类结算电价或综合结算电价与省级电网企业结算电费。
分类结算电价是指增量配电网企业根据配电网区域内实际供电用户类别、电压等级和用户用电容量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再按省级电网分电压等级、分用户类别的输配电价,向省级电网企业支付输配电费。
综合结算电价是指增量配电网企业根据配电网接入省级电网的接网容量和电压等级,按省级电网两部制输配电价,向省级电网企业支付输配电费。
配电网区域内未参与电力市场的电力用户,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目录销售电价。
配电网区域内参与电力市场的电力用户,其用电价格由该用户通过参与电力市场形成的市场交易价格、配电网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含线损和政策性交叉补贴)、配电网的配电价格、以及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五、怎样调整?
监管周期内增量配电网企业的新增投资、电量变化较大,或遇有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成本重大变化的,可适当调整监管周期内的准许收入和配电价格。
调整监管周期内的准许收入和配电价格,可由增量配电网企业申请提出,也可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动提出。
增量配电网企业向本配电区域电力用户实际收取的配电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管理。最高限价标准计算公式为:最高限价标准=配电网用户直接接入相同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增量配电网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该用户类别省级电网输配电价。
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配电网项目,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的配电价格不得高于最高限价标准。
采用非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配电网项目,按上述“准许收入法”核定配电价格后,如核定的配电价格低于最高限价标准,执行核定的配电价格;如核定的配电价格高于最高限价标准,执行最高限价标准。
增量配电网企业核定的配电价格与最高限价标准差别较大,导致其回收的准许收入产生较大缺口,可在下一周期平滑处理。
六、如何监管?
增量配电网企业在每个监管周期开始前一年6月份前,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交配电价格核定的有关报告及材料。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该监管周期第一年6月份前正式核定该增量配电网本监管周期配电价格。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增量配电网企业的准许收入和配电价格后,将持续性跟踪监管增量配电网企业的投资、成本、收入、电价、电量、服务、绩效等情况,并对这些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必要时修改和完善相关政策。增量配电网企业应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内容、时间节点等要求及时、全面提供相关情况报告。
增量配电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迟延提供相关资料,或者故意瞒报、虚报信息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不改正的将公开曝光,纳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并通过相关信用平台进行公示。因故意瞒报、虚报相关信息已获得不当收益的,在后续调价时进行追溯,并视情节采取降低准许收益率等措施。
增量配电网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核定配电价格的需要,逐步改变现有成本费用的核算方式,包括对运行维护费项目由现行按成本属性分类的方式改为按经济活动的方式归类;将配电网业务与其他售电业务、竞争性业务分开独立核算;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成本独立核算等。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配电价格,要通过门户网站等指定平台向社会公开价格水平和相关依据。增量配电网企业要定期通过企业网站等平台公布成本、收入等相关信息。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逐步建立对增量配电网企业供电可靠性、服务质量、投资管理、成本管理等情况的奖惩机制。
其它省份增量配网怎样定价?与广东有哪些异同?
早在广东《办法》之前,浙江、河南、福建等多个省份已经出台了相关政策,享能汇专门对这些政策进行了梳理,为了方便查阅,仍采用《办法》的模式。
浙江省
价格形成办法。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实行政府最高限价管理。各电压等级配电价格政府最高限价标准为:用户直接接入相同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与增量配电网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之差值。当差值水平变化时,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政府最高限价标准相应调整。
各增量配电网企业可在政府最高限价标准内,制定各电压等级的具体配电价格,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对于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增量配电网项目,配电价格在不超过政府最高限价标准内通过招标形成。对于非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增量配电网项目,配电价格由增量配电网企业在政府最高限价水平内自主确定。
结算方式。放开增量配电网区域内除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等以外的销售电价。增量配电网区域内的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等用电价格继续执行浙江省目录销售电价。鼓励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用户通过市场购电,相应放开对应类别的销售电价。
监管机制。建立配电业务相关信息定期报送制度。各增量配电网企业应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日常监管,指定专人整理归集配电网企业经营情况相关信息,并于每年7月底、次年1月底前向省价格主管部门报送配电网企业经营情况半年报和年报表。
河南省
适用范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规定,投资、运营的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核定,原则上是指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和2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工业园区(含开发区)等局域电网的配电价格。
价格形成方法。前两个监管周期内,我省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按照最高限价法形成。最高限价按电力用户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扣减该增量配电网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执行。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增量配电网项目,采用招标定价法确定配电价格。招标确定的配电价格不得高于我省最高限价。
增量配电网区域内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需要承担交易电价、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由配电网企业代收、省级电网企业代缴。增量配电网区域内的电力用户执行与省级电网电力用户相同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价格政策。增量配电网区域内未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用电价格不得高于省级电网目录销售电价。
增量配电网区域内列入增量配电网试点的分布式能源与电力用户开展就近交易时,用户仅支付增量配电网的配电费,不承担增量配电网并网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
结算方式。增量配电网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分类结算电价或综合结算电价与省级电网企业结算电费。
选择执行分类结算电价,增量配电网企业根据用户的用电类别向省级电网企业支付输配电价,其中居民和农业用户按省级电网销售电价和含脱硫、脱硝、除尘、超洁净电价的燃煤标杆电价之间的价差支付输配电价,各用电类别输配电价执行与省级电网相应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选择执行分类结算电价,增量配电网企业应向省级电网企业开放所辖配电区域内实际供电用户类别、电压等级和用户用电容量等信息,省级电网企业每年核定一次,作为下个年度按分电压等级、分用户类别收取输配电价的依据。分用户类别的相关信息以及省级电网企业核定情况需于每年的2月底前报送我委。
选择执行综合结算电价,增量配电网企业根据增量配电网接入省级电网的接网容量和电压等级,按两部制输配电价向省级电网企业支付结算电费,同时需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增量配电网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实际最大需量向省级电网缴纳基本电费。
增量配电网企业或直接交易用户与发电企业的结算,按照调度协议约定的主体执行。
结算制度。增量配电网与省级电网结算的电度电价按现行省级电网相应电压等级输配电价的电度电价执行,各自承担其供电范围内的线损。增量配电网与省级电网结算的基本电价标准按省级电网在该增量配电网所在市(县)域范围内对该增量配电网项目完成的专项投资占省级电网和增量配电网企业针对该增量配电网的输配电总投资比例确定。相关投资额按截止上年度年底增量配电网企业实际完成的配电投资和省级电网在该增量配电网所在市(县)域范围内对该增量配电网项目完成的专项投资额共同确定,由增量配电网企业与省级电网在当年2月底前协商确定,并报送我委。增量配电网企业应按照相同的原则和标准承担政策性交叉补贴,省发展改革委定期进行统筹平衡。
价格调整机制。我省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首个监管周期为2018-—2019年,第二个监管周期起与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监管周期相衔接,每个周期为三年。招标确定配电价格的有效期限,以配电项目合同约定期限为准。
四川省
适用范围。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执行周期原则上为三年。招标确定配电价格的有效期限,以配电项目合同约定期限为准。在一个监管周期内,配电网由于成本下降而增加收入的,下一监管周期可由配电网和用户按照1:1的比例分享。
价格形成办法。增量配电网区域内电力用户的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或市场交易电价、上一级电网输配电价、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对未参与电力市场的电力用户,其销售电价应不高于该增量配电网区域所在的国网四川电网直供区的同类别目录销售电价;属于低价区的,则应不高于该价区现行同类别目录销售电价。
结算方式。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增量配电网内用户承担的配电网配电价格与上一级电网输配电价之和不得高于其直接接入相同电压等级对应的现行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其中:对于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增量配电网项目,采用招标定价法确定配电价格。竞标主体应同时做出投资规模、配电容量、供电可靠性、服务质量、线损率等承诺;没有达到约定标准的,相应核减配电价格。对于非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增量配电网项目,由配电网项目业主选择适当的方法制定具体配电价格方案,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上述配电价格均不得超过本通知规定的最高限价标准。
结算制度。增量配电网与省级电网之间的结算电价,按现行省级电网相应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执行。增量配电网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分类结算电价或综合结算电价与省级电网企业结算电费。
增量配电网区域内的电力用户(含自发自用电量)应承担国家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社会责任,由配电网项目业主代收、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代缴。
增量配电网项目业主应设立独立企业法人,应将配电网业务与其他业务分离,成本独立核算,定期通过企业网站等平台公布成本、收入等相关信息。
增量配电网与省级电网具有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省级电网应向增量配电网无歧视开放,增量配电网应向售电公司无歧视开放。
湖北省
价格形成方法。本省配电网区域内电力用户的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或市场交易电价、上一级电网输配电价、配电网配电价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用户承担的配电网配电价格与上一级电网输配电价之和不得高于其直接接入相同电压等级对应的现行省级电网输配电价。以上价格均含线损。
对于非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配电网项目,可以选择准许收入法、最高限价法和标尺竞争法三种定价方法中的一种或几种方法确定配电价格。对于同一类型配电网,应选择相同定价方法。
对于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增量配电网项目,配电价格通过招标形成,招标价格不得超过最高限价。
价格调整机制。配电价格通过招标形成的,有效期限以配电项目合同约定期限为准;未通过招标形成的,配电价格监管周期原则上为三年,从增量配电网投入运行的第一个完整自然年度起算。
省发展改革委将根据本省增量配电网的实际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完善配电价格定价机制,必要时调整未通过招标形成的配电价格的监管周期。
福建省
价格形成方法。任何情况下,用户承担的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与上一级电网输配电价之和不得高于用户直接接入上一级电网相同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以上价格均含线损。
对于本通知下发后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增量配电网项目,配电价格通过招标形成。配电价格未通过招标形成的,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各电压等级配电价格最高限价水平为增量配电网接入的上一级电网相同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扣减增量配电网接入电压等级的上一级电网输配电价。各增量配电网企业在限价范围内制定各电压等级具体配电价格,报省物价局备案。
配电价格通过招标形成的,有效期限以配电项目合同约定期限为准;未通过招标形成的,配电价格监管周期原则上为三年,从增量配电网投入运行的第一个完整自然年度起算。
省物价局将根据我省增量配电网的实际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完善配电价格定价机制,必要时调整未通过招标形成的配电价格的监管周期,便于与福建省电网的输配电价进行衔接。
结算方式。放开增量配电网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以外的销售电价。居民、农业用电按福建省电网目录销售电价执行,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用电,执行增量配电网所在地福建省电网相应类别的目录销售电价。鼓励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通过市场购电,相应放开对应类别的销售电价。
广西省
一、价格形成方法。
充分考虑各类电源上网电价、自治区主电网输配电价、趸售电价、销售电价等现行电价水平,并结合全区经济发展需求、电价交叉补贴等情况,决定采取最高限价法和招标定价法。
对于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配电网项目,采用招标定价法确定配电价格,但招标确定的配电价格不得高于前款规定的最高限价。竞标主体应同时做出投资规模、配电容量、供电可靠性、服务质量、线损率等承诺。配电网企业没有达到合同约定供电服务标准时,要相应扣减配电价格。
按上述方法确定配电价格后,配电网企业还可探索结合负荷率等因素制定配电价格套餐,由电力用户选择执行,但其水平不得超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制定的该类用户所在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
二、结算制度。
(一)配电网区域内参与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用电价格,由市场交易电价、上一级电网输配电价、配电网配电价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不参与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销售目录电价。增量配电网区域内电力用户消费的电量(含自发自用电量)要承担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和政策性交叉补贴。
(二)配电网与上一级电网的结算电费。配电网与上一级电网之间的结算输配电费,按现行自治区主电网对应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执行。配电网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分类结算电价或综合结算电价与上一级电网企业结算输配电费。选定结算方式后需变更的,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上一级电网企业申请变更下一季度的结算方式。
1. 分类结算电价。
增量配电网企业根据配电网区域内实际供电用户类别、电压等级和用户用电容量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再按上一级电网分电压等级、分用户类别的输配电价,向上一级电网企业支付输配电费。
2. 综合结算电价。
(1)增量配电网企业根据配电网接入上一级电网的接网容量和电压等级,按上一级电网两部制输配电价,向上一级电网企业支付输配电费。配电网以多点且多个电压等级接入上一级电网的,按接入点分别计算电费。
(2)上网电费的确定。市场化交易达成的电量按市场交易电价结算电费;非市场化电量按最近一期月度集中竞价交易统一出清价格结算电费。
(三)配电网区域内列入试点范围的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与电力用户开展就近交易时,用户仅支付所使用电压等级的配电价格,不承担上一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
三、价格调整机制。
配电价格监管周期。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制定配电价格最高限价的监管周期原则上为三年。招标确定配电价格的有效期限,以配电网企业与用电企业约定的配电项目合同期限为准。
四、监管机制。
(一)配电网企业要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价格政策,对未参加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要严格执行规定的销售目录电价。
(二)加强信息公开。为推进价格信息公开透明,强化社会监督,在本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配电价格水平和相关依据。配电网企业要在每年3月底前通过企业网站等平台公布上一年度配电成本、收入等相关信息。
(三)本通知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其余未尽事宜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将适时修订。
享能汇梳理代表省份的增量配电网定价方法发现,广东省的《办法》尽管出台时间较晚,规定却非常详细,对于各种电价计算方法,也进行了详细解释,让人充满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