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在交通项目环评中,声环境质量现状监测一般采取连续监测2天的做法。请问:
1、声环境评价技术导则中对于监测的时间并未做出要求,有哪个技术规范或标准中要求声环境监测需要做2天?
2、声环境监测的普遍做法是“连续监测”2天,哪个技术规范或标准中要求是“连续监测”?
3、大气导则和地表水导则中明确了可以不连续监测的情况,声环境监测时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连续监测?
解答内容:
公路等交通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声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应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2.4-2009)等开展;并根据项目声源特点、敏感目标分布以及评价工作等级要求等,合理确定监测频次以保证监测数据的合理性和代表性。
问题描述:
作为工业园区高层厂房进驻企业多,三面邻厂或者两面邻厂的情况非常多。1、如何对首层以上的企业进行厂界布点进行噪声或废气排放监测?2、如同栋楼宇楼上甲企业、楼下乙企业间都有公共部为上下层之间的楼板,都有噪声排放,如何监测乙企业(设有办公区、生产区)受楼上甲企业排放噪声影响?相反,如何监测甲企业受乙噪声排放影响?3、把工业园区内厂房违反规划用途作为非工业(办公室、电商办公等)用途时当作噪声敏感点,是否合适?
目前基层遇到此类投诉非常多,这些在现行GB12348-2008中并未说明,望能得到指导意见?
解答内容:
一、企业厂界噪声布点应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执行,一般情况下测点选择在工业企业厂界外1m即可,厂界指由法律文书(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等)中确定的业主所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场所或建筑物边界。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第3.1条规定,“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等产生的、在厂界处进行测量和控制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上下楼两企业之间的噪声影响不属于干扰生活环境,不能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开展测试与评价。工业园区中高层厂房的上下楼两企业之间的噪声测试与评价应结合管理部门或委托方的监测目的和要求开展,必要时可在噪声监测期间暂停与待测企业相邻企业的噪声源的运行,以准确识别测量企业的噪声。三、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敏感建筑物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工业园区以生产为主,园区内建筑一般不属于噪声敏感建筑物。来信所述工业园区内的非工业用途的办公室、电商办公建筑是否可以作为敏感建筑物,需结合工业园区关于该建筑物最新的规划与用途以及当地管理部门的声环境管理要求判断,如无相关的依据,一般不判断为噪声敏感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