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课堂】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公益诉讼
2005年12月,中国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阐明,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物质文化遗产
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
1、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
2、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
3、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在建筑样式、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
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刻不容缓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指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外,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ps:文本有限,以下所列举措仅仅是检察机关探索文化遗产领域公益诉讼的一些缩影哦。)
2020年4月,重庆市检察院发布全国首个《关于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指导意见(试行)》,将文化遗产保护纳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范围。(点击查看原文)
2020年3月,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和甘肃省文物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国有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聚焦“法人违法”风险,在全省范围内启动为期一年的国有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点击查看原文)
2019年10月,福建省福州市检察院出台《关于开展“福州古厝”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公益诉讼专项活动的实施方案》,部署开展专项活动。(点击查看原文)
2018年3月,山西省检察院在全省部署开展国有文物保护公益诉讼专项行动。(点击查看原文)
编辑:舒 克
设计:小柳同学
主编:Bru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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